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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医疗保障局关于县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80号代表建议的复函

日期:2024-06-14

城医保函〔2024〕27

袁胜会代表:

您提出《关于加强思想引领激活乡村治理水平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减半征收80岁及以上老人医保费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医疗费用增长、医保待遇水平和参保居民个人承受能力,确定了定额筹资、按年动态调整的筹资机制。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适当调整,是不断扩大保障范围,有效支撑医疗保障制度长期稳定,巩固提高参保群众待遇水平,切实减轻参保患者就医负担的客观需要。您提出的参保人员一个结算年度内未产生医疗费用、无医保费用报销情况,可以按照适当的比例降低该参保人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减半征收80岁及以上老人医保费。这一建议体现了您对引导群众参保缴费积极性的关注。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同于商业保险对投保人的健康状态和年龄有要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作为政府主导的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公平普惠的原则,通过大数法则分散疾病带来的风险,筹资不受参保人是否患病和年龄大小的影响,体现了风险共担、共建共享。客观上看,如果将个人缴费与个人健康状况和年龄大小以及医疗服务利用度挂钩,可能会出现健康人群缴费日益减少,患病人群缴费逐年增多的情况,不利于医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和长期稳定运行。

二、关于建立城乡居民个人账户

基本医疗保险通过大数法则分散疾病带来的风险,实现了全体参保人中患病与健康人群之间的互助共济,体现了风险共担、共建共享的基本原则,能够为参保人提供公平的医保待遇,同时有助于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新农合制度在2003年建立时,为提高农村居民参保积极性,扩大制度覆盖面,曾建立过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个人发生的门诊费用。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个人账户这一保障方式的弊端日益凸显,共济作用不够、减负效果不明显,还影响了制度的保障能力。为避免上述弊端,2021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通过开展门诊统筹替代了个人账户。实践表明,普通门诊统筹的互助共济保障模式优于个人自我保障方式。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保障包括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保障、普通门诊统筹、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等,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都有相应的保障渠道,保障水平较此前明显提高。

三、关于引导贫困群众克服等靠要思想,推动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就业加强教育宣传,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通过指导全县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红黑榜”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红、积分超市挂钩,形成负向激励机制,对存在“等靠要”思想、不孝敬老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等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进行倒扣分,减少分红金额,形成“小切口”引导,促进“大思想”转变。

您提出的建议从实际出发,内容全面,我局将认真研究吸纳,不断提升全县医保工作水平。同时,我局进一步收集基层干部和群众、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报告呈报上级部门,供决策参考。

    此复函已经曾军辉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与我单位联系,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人:张旭

联系电话:02359225160

邮政编码:405900

                      城口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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