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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9MB16544529/2020-00003 [ 发文字号 ] 城医保〔2020〕14 号
[ 主题分类 ] 惠民利民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城口县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城口县医疗保障局等7部门关于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资助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城医保〔2020〕14 号


城口县医疗保障局 城口县民政局

城口县财政局 城口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城口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城口县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城口县税务局

关于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资助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资助参保)是医疗救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保证困难群众享有基本医疗保障 的关键环节。为适应机构改革后困难群众管理职能的改变,确保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 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享受资助渠道畅通,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根据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市 扶贫开发办公室、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 务局《关于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资助管理工作有关问 题的通知》(渝医保发〔2019〕78 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 好困难群众资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享受资助参保困难群众范围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12〕78 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 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 办〔2015〕174 号)和相关部门规定,享受资助参保困难群众范围包括:

(一)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 员、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在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 的优抚对象(不含 1―6 级残疾军人);

(三)残疾人联合会确认的城乡重度(1―2 级)残疾人员;

(四)扶贫部门确认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五)医保部门会同民政、扶贫部门确认的因病致贫家庭重 病患者、民政建档特殊困难人员(因病致贫);

二、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资助管理

(一)资助参保时间

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时间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集中参保时间的参保资助。即上年的9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该阶段为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资助批量办理。

第二阶段:当年参保时间的参保资助。城乡居民医保当年的 1 月 1 日起至 6 月 30 日止,该阶段为每月办理。

脱贫攻坚期内(2020年12月31日前),享受医保扶贫的农村贫困人口,错过资助参保时间(6月30日)以后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按《重庆市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 年)》(渝医保发〔2019〕23 号)规定享受资助。

(二)资助参保程序

    1.数据提供

    困难群众对象确认部门于集中参保时间开始的上月(即8月)底前,将本部门确认的符合资助条件的人群身份标识,批量提供医保部门,作为集中资助参保对象数据。对 9 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期间新增的资助人群,于每月 20日前按月提供医保部门作为当年资助参保对象数据。

    各困难群众确认部门要加强数据管理,确保困难群众身份信 息准确,医保部门导入时发现错误信息的数据,要及时返回数据 提供部门核实准确后,再导入医保系统。

    2.实施资助

医保部门负责指导各乡镇(街道)对困难群众进行身份标识, 并实时传递给税务部门。各乡镇(街道)通过医保系统对确认全 额资助的困难群众做好零申报;对按比例资助的困难群体,在扣减当年资助标准后,向困难群众收取自付参保部分金额。税务部门根据传递的身份标识信息生成参保个人应缴费数据进行征收。

    资助参保缴费期(9月1日—次年 6月30日)截止后,税务部门将系统内有资助标记且已参保的资助人员名单,应资助金额等资助信息分别提交医保、扶贫、民政、残联、退役军人事物 等资助参保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资助参保部门),资助参保 部门分别形成资助汇总表,经医保局确认后送县财政局,县财政 局据此将资助资金分别拨付至资助参保部门,再由资助参保部门根据人员分类按原资金渠道向税务部门划缴。

    (三)事后补助

 对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实施年度的上年 9 月 1 日至当年 6 月 30 日期间纳入参保范围的困难群众对象,由民政、扶贫、退役军人事务等资助参保部门将数据提供给医保部门,医保部门从系统比对已提前全额缴纳参保费用的困难群众名单,经资助参保部门复核后,由各资助参保部门对这部分人员采取事后补助的方式 给予资助。

    三、困难群众参加职工医保的资助管理 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且未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资助 的城乡困难群众,由医保部门通过医保信息系统,从相关部门提 供的困难群众名单中核实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困难群众缴 费情况,于当年 6 月 30 日前将应资助困难群众参保金额汇总交资助参保部门,资助参保部门根据人员分类按原资金渠道向职工 医保基金划拨资助款,医保部门在收到资助款的次月内按规定退 还困难群众应享受资助缴费资金到其代缴银行卡账户,并短信通知本人。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城乡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医保是基本 医疗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内容,要切实做好医疗救助与基本医保的 有机衔接,使两项制度发挥叠加效应,更好地保障城乡困难群众 的基本医疗需求。各乡镇、各部门要提高认识,站在为民解困、 为民服务的高度,认真做好困难群众参保及资助工作,把医疗救 助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调配合。在实施困难群众资助参保工作中,各 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职能职责共同推进。医保、民政、退 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门要认真审核确认困难群众对象和 类别,严格按规定时间及时准确将困难群众名单提供给医保部门,确保困难群众享受参保缴费资助;资助参保部门要严格执行 困难群众资助参保政策,按标准对困难群众参保个人缴费给予资 助。各部门确定的资助参保标准,必须在集中参保征缴期前提供 给税务部门和医保部门;税务部门要按当年资助标准和接收的特 殊人员标识做好参保个人应缴费款的申报征收工作;财政部门要 按照资助标准做好资金保障。

(三)做好宣传动员。医保、民政、财政、退役军人事务、 扶贫、残联、税务等相关部门要针对性开展困难群众资助参保政 策的宣传活动,确保政策宣传延伸到社会各层面,深入人心,努 力做到困难群众参保不漏户、不漏人。


                                                          城口县医疗保障局 城口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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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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