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执行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为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补助一次性养老保险金
对每年新增并纳入国家特别扶助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给予每人5000元一次性养老保险金补贴。一次性养老保险金补,贴直接发放到个人特别扶助金账户,用于自主购买养老保障商业保险产品。区县应及时发放当年新增对象一次性养老保险金补贴,委托代理发放机构直接划入对象个人特别扶助金帐户。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金补贴后,由本人自愿决定是否参加养老保障商业保险,自主选择保险产品。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在本人不知情或违背本人意愿情况下为其代办养老保障商业保险产品。
二、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购买住院护理保险
完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含重庆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父母)住院护理保险制度,补充解决意外伤害和亡故补助、住院期间护理补贴、医保报销后补助报销等。住院护理保险由市级统一招标,市计生协会承办。
三、完善特别扶助金发放方式
完善特别扶助金发放方式。将每年资格确认结束后新增而未纳入国家特别扶助范围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符合政策条件的重庆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父母及时纳入当年特别扶助金发放范围。从本人提出申请且证明材料齐全之月(含当月)算起至当年12月止,半年及以下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特别扶助金发放方式由一年发放一次改为每半年发放一次,发放时间为每年的3月31日前和9月30日前。
四、规范特别扶助金发放时间
(一)3月31日前发放对象
1.发放已通过当年年审仍属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范围的往年对象(往年对象已死亡或迁出的应作退出处理)。发放金额为本人全年应发特别扶助金的一半。
2.发放上年资格确认结束至12月31日期间提出申请,经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资格确认符合政策条件,但尚未纳入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范围的特别扶助对象;自本人提出申请且证明材料齐全之月(含当月)算起,不足半年按半年发放,超过半年按一年发放。
(二)9月30日前发放对象
1.发放已通过当年年审仍属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范围的往年对象(往年对象已死亡或迁出的应作退出处理)。发放金额为本人全年应发特别扶助金的一半。
2.已纳入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范围的新增对象,发放金额为本人全年应发特别扶助金。
3.因各种原因3月31日未能及时发放特别扶助金的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发放金额为本人全年应发特别扶助金。
五、再婚夫妻申请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子女数的计算
再婚夫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计算。未生育方享受特别扶助后,同生育方离婚的不再继续享受。未生育方纳入特别扶助后,生育方死亡,未生育方可继续享受,但未生育方又登记结婚的不继续享受。
六、根据事权和支出责任明确资金来源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一次性养老保险金补贴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住院护理保险经费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承担,市财政将根据各区(县)计划生育奖扶特扶工作绩效考
核情况给予奖励补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特别扶助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市级和区(县)财政按比例分级承担。将每年资格确认结束后新增而未纳入国家特别扶助范围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符合条件的重庆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父母纳入当年特别扶助金发放范围所需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次年纳入国家特别扶助范围发放。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纳入党委、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总体部署,将扶助关怀工作纳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扶助关怀政策;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特别扶助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一次性养老保险金补贴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住院护理保险经费,并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各级计生协会负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住院护理保险工作。
(二)加强政策宣传,做好服务工作。受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特别扶助申请应遵循本人自愿申报原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政策宣传到位,做到随时申报、随时受理。每年资格确认结束以后申请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的,其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程序严格按照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工作要求执行,不得随意简化程序。对临近资格确认结束提出申请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服务,协助本人收集有关证明材料。
(三)加强规范管理,严格落实告之义务。对不符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条件的当事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本人《申报表》“乡镇、街道初审意见”栏说明不符合政策条件的依据、理由,相关人员签字并盖公章,报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经调查取证、资格审核后,认为不符合政策条件的,应于每年资格确认结束前向当事人送达《重庆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资格审核不符合政策条件人员告知书》,对当年资格确认结束以后提出申请经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资格确认不符合政策条件的当事人,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送达。
(四)规范发放扶助金,做好划拨提醒工作。严格执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由委托代理发放机构直接划入扶助对象个人帐户制度,资金划拨个人帐户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手机短信提示、电话通知、上门告知等方式让本人知晓。本《通知》经市卫生健康委2021年第25次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4个部门《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等
有关政策的通知》(渝卫家庭发﹝2015﹞66号)、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政策执行中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卫办家庭发﹝2015﹞314号)、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有关确认条件的批复》(渝卫复〔2017〕101号)废止。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