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的通知
城府办发〔2020〕1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村卫生室是政府向农村居民提供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载体,是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提高村卫生室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规范村卫生室的建设和管理,完善村级卫生服务运行机制,巩固健康扶贫成果,保障广大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和就医安全,根据《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办法》(渝府发〔2019〕21号)、《重庆市村卫生室(所)管理办法(试行)》(渝府发〔2012〕93号)等文件的规定,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职能职责
村卫生室是民办公助性质的承担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承担以下职能:
(一)承担、参与或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 卫生服务。
(二)利用适宜技术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具备 规定条件的村卫生室可以提供静脉给药服务。
(三)提供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服务。
(四)按规定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五)宣传政策、统计上报有关信息。
(六)承担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辖区卫生院(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卫生工作任务。
二、规划设置
(一)除乡镇卫生院及其分院所在地以及服务可保障的行政 村外,其他行政村应当设置 1所村卫生室,低于800人的行政村 可以同邻近行政村联建村卫生室。村卫生室应当按照乡镇名+行 政村名+卫生室的原则命名,村卫生室应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乡村医生应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行政村改设社区后,有执业医师资格人员的村卫生室应当转为社区卫生服务站;仅有注册乡村医生资格人员的村卫生室可以转为卫生保健所。
(二)村卫生室原则上应当设置在村级公共服务中心,有条件的也可单独修建或利用闲置的集体房屋设置,不得收取房屋租金,不得占用和另作它用。设置在村级公共服务中心的村卫生室, 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 60平方米;单独修建的村卫生室,业务用 房面积不低于 80平方米;乡村医生在自建或租赁房屋中设置的 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 40平方米。
(三)村卫生室应当按照标准化要求进行装修改造,做到功 能分区合理、标识规范清晰。应当实现“三室分开”,分设诊断室、 治疗室和药房,根据需要可增设观察室和值班室,并按规定配备 基本医疗及办公等设施设备,逐步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四)村卫生室诊疗科目可注册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或中医科。
三、培训培养
(一)建立培训制度。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 高等医学(卫生)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促 进注册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对乡村医生实施免费 短期在岗培训。
(二)开展岗位培训。坚持乡村医生每月例会制度,对在村 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 2次,累计培训时间 不少于 2周。具有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每3―5年免费到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培训,注册乡村医生每3―5年到当地乡镇卫 生院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1个月。
(三)拓宽发展空间。乡镇卫生院在公开招聘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取得执业助理或执业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将乡 村医生纳入职称评审政策范围,具体参照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 构全科医生职称评审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业务管理
(一)县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 生室的规划、设置、审批、监督、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准 入、培训和绩效考核等工作。
(二)乡镇卫生院要建立乡村医生例会制度,健全村卫生室业务管理制度,要加强医疗卫生服务信息管理,做到看病有登记、转诊有记录、公共卫生服务有信息记载。
(三)村卫生室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不得超范围执业。
(四)村卫生室应当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零差率销售。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基本药物由辖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代购。
(五)村卫生室要搞好环境卫生,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为农村居民提供清洁的服务环境和主动、连续的医疗卫生服务。认真做好医疗废物登记、收集、交接工作,产生的医疗废物在24小时内交至辖区卫生院医疗废物暂存间,严禁私自将医疗废物进行填埋或焚烧处理。
(六)村卫生室应当主动公开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价格,并将药品购销价格在村卫生室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做到收费有票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七)村卫生室没有合格的乡村医生执业时,由辖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排医生负责巡诊,满足群众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八)开展行政村卫生室星级评定。全县行政村卫生室按照五星、四星、三星三个等级进行评定,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实行跟踪管理。
五、绩效考核
(一)落实“三方”会考制度。县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绩效管理方案,由乡镇卫生院(社 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对村卫生室承担的业务进行绩效考核(探 索采取“工分制”等量化方式)。绩效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 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基本药物使用情 况,乡村医生学习培训情况以及医德医风等情况,村委会进行满 意度考核,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结果作为 政府补助资金发放、人员奖惩和村卫生室人员执业再注册的依据。
(二)建立村卫生室补助预付机制。对村卫生室发生的应当 由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的费用按规定实行按月结算。其他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县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到位资金预拨给村卫生室,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及时据实结算。
六、经费保障
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和多渠道补偿激励机制。根据村卫生室提 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村卫生室 进行合理补助。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原则上采用购买村卫生 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严格按照服务数量、质量、群众满意度等 进行综合考核,通过考核后发放,并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项目和经费的变动适时调整。
(二)村卫生室乡村医生专项补助。在村卫生室服务的乡村 医生每人每月按照不低于 400元的标准给予专项补助,并根据经 济发展水平逐步调整。
(三)实施一般诊疗费。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医疗保险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对执行基本药品制度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 的村卫生室按 5元的标准执行一般诊疗费,用于药品零差率销售 补助。
(四)执行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对村卫生室执行国家基本药 物制度的补助标准原则上按村卫生室所在村的户籍人口数给予 补助,人口数低于 1000人的,补助金额不低于8000元/年;人 口数 1000―2000人的,补助金额不低于10000元/年;人口数2000―3000人的,补助金额不低于12000元/年;人口数在3000
人以上的,补助金额不低于15000元/年。
(五)设施设备网络维护专项补助。主要用于村卫生室设施 设备配置及更新维护和医保信息化网络的正常运行。
(六)医疗废物处置费用补助。对规划设置的村卫生室医疗 废物处置费用进行专项补助。
七、保障措施
(一)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县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加强乡镇和村级卫生服务管理,根据实际推进乡镇卫生院(社区 卫生服务中心)对村卫生室的业务、财务、资产、人员一体化管 理,推行乡聘村用,做到成熟一个推进一个。
(二)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由保险经办机构承保,建立 村卫生室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化解医疗风险,提高抵御医疗风险 的能力。
(三)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建立60周岁以上乡村医生到龄 退出和违法违规退出机制,对严重违法违规,依法被吊销、注销 执业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退出。对村卫 生室确有需要的,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返聘60周岁以 上的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或业绩突出的注 册乡村医生继续执业。
八、组织管理
(一)强化属地管理。各乡镇党委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重
视党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领导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
和解决村卫生室发展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促进村级卫生服 务体系健康发展。
(二)强化部门职责。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村卫生室 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 疗卫生服务水平,更好地保障农村居民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 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县财政、县 医保、县人社、县审计、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完 善教育培训、职称晋升、待遇保障等配套政策,建立工作督查和 通报机制,确保乡村医生有关政策得到落实。
(三)强化经费管理。严禁挤占、截留或挪用村卫生室补 偿经费(包括建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任何部门或单位 以任何名义向村卫生室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城口县村卫生室管理 办法(试行)》(城府发〔2012〕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