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情况(2023年10月)
城口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公示(10月)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处罚决定日期 |
1 |
城口县韵淇美容工作室 |
91500229MA60YUMR6P |
城卫公罚〔2023〕7号 |
行政违法行为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警告,罚款 |
给予警告,并处以600元罚款 |
600元 |
2023年10月17日 |
2 |
城口县伊美美容店 |
92500229MABWM0JQX8 |
城卫公罚〔2023〕6号 |
行政违法行为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警告,罚款 |
给予警告,并处以600元罚款 |
600元 |
2023年10月17日 |
3 |
城口县阔阔美容工作室 |
92500229MAAC76PD6H |
城卫公罚〔2023〕8号 |
行政违法行为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警告,罚款 |
给予警告,并处以1200元罚款 |
1200元 |
2023年10月18日 |
4 |
城口县镜子美容店 |
92500229MAAC56HN69 |
城卫公罚〔2023〕9号 |
行政违法行为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警告,罚款 |
给予警告,并处以1200元罚款 |
1200元 |
2023年10月18日 |
5 |
城口县龙田乡卫生院 |
|
城卫传罚〔2023〕19号 |
行政违法行为 |
未按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
警告 |
警告的行政处罚 |
无 |
2023年11月0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