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健康管理(2024年版)
孕产妇健康管理
一、服务对象
(一)辖区内居住3个月及以上的孕产妇。
(二)在辖区内产后休养的产妇。
(三)转介到本辖区的孕产妇。
二、项目指标
早孕建卡率达90%,产后访视率达90%以上。
三、工作要求
1.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建立辖区孕产妇管理花名册、居民健康档案、高危孕妇追踪管理登记本,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开展服务。及时收集本辖区流动孕产妇信息,进行管理,按时上报。
2.县妇幼保健院负责每周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反馈本县分娩信息、高危孕产妇信息、产前检查信息、孕妇新建卡信息等;每季度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评估工作。针对辖区外和流动孕产妇进行转介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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