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健康档案管理(2024年版)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常住居民(包括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以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肺结核患者等人群为重点。
二、项目指标
居民健康档案电子建档率≥90%并≤100%;居民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覆盖率达≥60%;电子档案合格率≥95%,电子档案更新使用率≥60%。
三、工作要求
1.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首次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更新信息、保存档案,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第三版)》开展服务,全面清理、完善居民健康档案。
2.县疾控中心负责每月收集数据并通报;每季度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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