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履职依据 >政策文件

[ 索引号 ] 11500229MB1970703J/2022-00080 [ 发文字号 ] 城卫发〔2022〕112号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城口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2-07-18 [ 发布日期 ] 2022-08-18

城口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口县卫生健康事业单位中层干部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城口县卫生健康事业单位中层干部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城口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城口县卫生健康事业单位中层干部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卫生健康事业单位单位中层干部管理工作,根据《中共城口县委组织部 城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城口县机关中层干部管理办法>的通知》(城组发〔201668号)、《中共城口县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通知》(城组发〔2020130号)、《中共城口县委组织部 城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综合人事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城委办〔20207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医疗卫生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层干部管理工作,坚持党管干部、民主集中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卫生健康事业单位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本单位中层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县卫生健康委负责对各医疗卫生单位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监督、指导工作。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中层干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熟悉医疗卫生行业发展情况和相关政策法规并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医疗方针、政策、法规;


   (二)具有胜任工作职位要求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勤奋敬业,专业技术水平或管理能力较强;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团结同志,清正廉洁,热爱医疗卫生事业,群众公认。

第六条 担任中层干部应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三)任中层干部须从事相应岗位工作满三年以上并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四)身体和心理健康。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中层干部:

   (一)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


   (二)受党纪、政纪处分影响期未满的;


   (三)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提拔任用的。

第八条 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事先报县卫生健康委审批。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九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在规定的机构设置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十条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动议。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酝酿形成工作方案,组建单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小组,负责选拔任用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推荐考察对象。提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经过单位党组织推荐和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会议推荐原则上要全体职工参加,如有不能参加的,会议推荐至少要超过本单位职工人数2/3的人员参加,个别谈话推荐一般是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参加(少于15人的单位全体干部参加),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平级交流、转任、兼任中层干部的可不进行民主推荐。

(四)确定考察对象。将推荐情况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后研究确定,防止简单以推荐票取人偏向。

(五)组织考察。对确定的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小组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查阅个人档案资料等方式进行考察,全面考察人选德、能、勤、绩、廉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六)讨论决定。所在单位根据考察情况,召开单位党委会(支委会/院委会),集体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研究。

(七)任职公示。对拟任人选,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下文当日除外)。

(八)任职备案。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县卫生健康委组织人事科进行审查。

上报材料包括:任职备案报告(主要含本次选拔职位情况)、干部任免审批表(一式三份)、考察材料、民主推荐汇总表、任职资格证明材料、廉政鉴定意见、职位职数核定文件、党委会(支委会/院委会)集体讨论干部任免的会议记录(复印件加盖公章)。

    (九)行文任职。备案审查通过后,由所在单位行文任职,任职时间从党委会(支委会/院委会)集体讨论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一般采取组织选任方式,若需竞争上岗或公开遴选,须另制定工作方案,事先报经县卫生健康委党委审核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  新提拔担任中层干部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须报县卫生健康委组织人事科备案),一般按试任前岗位安排工作。

    第十三条  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班子成员的单位中层干部。


    第十四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建立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文书档案,客观、准确地记录选拔任用干部的整个流程。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须履行职务免职手续:

(一)晋升或降低职务后需免去原任中层职务的;

(二)转任、辞职、调离或退休的;

(三)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四)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五)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者试用期内出现不宜继续试用情形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第十六条  职务免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免职建议;


   (二)单位集体研究;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县卫生健康委组织人事科备案审查;

(四)按照规定履行免职手续。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然免除,可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所在单位将有关材料直接报送县卫生健康委党委备案: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

(三)被辞退的;

(四)法律、法规及有关章程有其他规定的。

    第四章 轮岗交流

第十八条 为优化中层干部队伍结构,实行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轮岗或交流:

(一)各医疗卫生单位从事人、财、物管理等重要岗位的中层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满5年的,原则上要进行轮岗或交流。

(二)除本条第一款外的,在同一单位同一岗位任职满10年的,原则上可以进行轮岗或交流。

(三)因工作需要或其它原因需要轮岗或交流的。

第五章 培养管理

第十九条 全县卫生健康事业单位分别建立中层干部及后备干部数据库,每年对中层干部队伍状况进行一次分析研判,提出本单位中层干部调整优化意见。

第二十条 对表现优秀的中层干部纳入优秀干部库,在评选先进、提拔使用、岗位晋升时予以考虑。

第二十一条 中层干部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由所在单位负责实施。平时考核及年度考核结果作为交流轮岗、职称评审、岗位晋升、奖励惩戒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二条 坚持中层干部“六不准”行为规范。“六不准”即:不准有令不行,不准以权谋私,不准生硬待人,不准推诿扯皮,不准办事拖沓,不准玩忽职守。根据《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及时调整和处理不称职和不胜任现职中层干部。

第六章 纪律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卫生健康委组织人事科负责对中层干部选人进行监督检查,县纪委派驻县卫生健康委纪检组对有关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进行受理查处。

第二十四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班子成员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加强对中层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执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一评议”制度。当年有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结合年度考核测评会议报告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情况,接受参会人员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评议。

第二十六条 对自行突破职数限额,不按本规定履行程序作出的中层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责令纠正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相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全县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工会、妇委会、共青团主要负责人按中层干部正职享受同等政治待遇。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县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相关表册


                                                                   

附件下载:

相关表册.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