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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9MB1970703J/2021-00011 [ 发文字号 ] 城卫发〔2021〕15号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人事
[ 发布机构 ] 城口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城口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业医师在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前到基层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城口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转发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执业医师在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前到基层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城卫发〔2021〕15号

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业医师在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前到基层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卫发﹝2021﹞2号)转发给你们,此项工作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请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将文件精神传达至单位每一名职工。请县属医疗卫生单位及时摸清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情况,结合医共体“三通”建设的工作要求,逐年合理安排本单位人员至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服务,并于每年2月28日之前报送本单位下派人员申请及名单,由县卫生健康委集中研究后统一安排。

    附件:关于执业医师在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前到基层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城口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 庆 市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重 庆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关于执业医师在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前

到基层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渝卫发〔2021〕2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发局、组织人事部,高新区公共服务局、党群工作部,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委属(代管)单位,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为贯彻落实《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建立完善医疗卫生人员定期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制度,经2020年12月7日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第22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执业医师在晋升副高级技术职称前到基层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象和范围

(一)自2021年起,全市所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区县级及以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医师(含临床、中医、口腔、公卫4个类别),在晋升副高级职称前,应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累计一年以上医疗卫生服务,并将其作为申报全市卫生技术副高级职称基本条件之一。

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和区县级以下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医师、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执业医师暂不列入以上对象和范围。

(二)鼓励全市所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区县级及以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学、护理、医疗技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照执业医师的要求,在晋升副高级职称前,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累计一年以上医疗卫生服务,作为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的加分项目。

(三)自2021年起,全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区县级及以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公招、转聘、政策性安置等形式新进执业医师,若进入单位前已经取得副高职称的,且取得副高职称的时间为2021年及以后的,基层服务经历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区县属医疗卫生机构、民营医疗卫生机构报所在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属医疗卫生单位报市卫生健康政部门,下同)

若无累计一年以上基层服务经历,需按照规定补足基层服务经历。已经具备1年及以上乡镇卫生院(含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村卫生室工作经历的执业医师,进入二级及以上医院、区县级及以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视为完成基层服务经历。

二、方式与程序

(一)选派执业医师到基层服务,由各所在单位按照以上要 求,结合工作实际和基层需求,统一组织安排,优先选派取得中级职称的人员。各单位在选派前,应将本单位支援的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或自行联系服务单位的,不予备案为基层服务经历。

(二)基层服务期满后,由接收单位按照规定和程序组织开展评价,提出评价意见,并报接收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出具评价结果。完成基层服务经历,并经评价为称职及以上的,若服务期间未能达到申报副高职称基本工作量要求的,视同完成基本工作量。

(三)执业医师参加援外、援藏、疫情防控一线、抢险救灾、 脱贫攻坚、医联体建设、县管乡用等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经历,可视为基层服务经历,由主管部门负责备案。服务时间原则上以参加以上相关服务所从事的医疗卫生服务实际工作时间计算,有其他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管理与评价

(一)强化组织领导

支援人员在支援期间,由选派部门、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共同负责管理。各单位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支援工作方案,建立工作协调制度,明确支援任务,签订对口支援协议,严格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二)加强日常管理

支援人员支援期间,应实行全脱产在接收单位工作,未实行全脱产工作的经历不得计算为基层服务经历。原则上同一名支援人员应在同一单位支援,且每次支援时间不低于3个月。派出单位要保障支援人员的合理待遇,支援人员在支援期间基本工资由派出单位正常发放,绩效工资按照不低于本单位职工平均绩效水平予以保障。派出和接收单位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切实加强对支援人员的日常管理,教育和引导其自觉遵守各项纪律,为基层卫生发展服务,为群众健康服务。

(三)建立评价制度

为客观如实评价支援人员到基层服务期间的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为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提供依据,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评价制度。评价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重点评价工作业绩。严格评价程序,程序包括个别谈话、民主测评、集体研究、确定等次。支援人员基层服务结束后,如实填写评价表,接收单位根据其在基层服务期间履行职责情况,实事求是地出具评价意见,评价表经接收单位公示后,由接收单位主管部门出具评价结果。评价表存入本人档案。申报副高级职称时,需提交基层服务评价表复印件。

(四)做好监督管理

各选派单位要加强对支援人员的监督管理,及时与接收单位 沟通,确保本单位支援人员到岗到位。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每年选派工作情况,不定期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对组织不力、管理疏漏和弄虚作假的单位责令其及时改正,对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

(五)做好经验总结

各选派单位、接收单位要积极做好经验总结,对基层服务开展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汇总梳理,市卫生健康委每年以专题调研、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不定期组织交流总结,掌握和了解支援人员的工作生活情况,广泛倾听基层的反映,及时改进工作,促进基层服务工作深入开展,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市申报评审卫生技术副高级职称基层服务经历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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