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医疗卫生)
以案释法:吴某利用职务之便
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案
【案情介绍】
2023年4月1日,某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接该县纪委监委驻县卫生健康委纪检监察组的举报线索,反映该县某卫生院医生吴某“上班期间私自售卖非院内药品”。执法人员多次前往某卫生院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调查发现,2023年3月期间,吴某在其儿子所经营的药房、医药公司等渠道进购药品,利用在卫生院坐诊的便利,为前来挂号就诊的胡某、杨某等10名患者直接私下售卖非院内药品,患者通过现金或微信支付的方式直接支付给吴某,金额共计1185元。
吴某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第五项规定,给予吴某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185元,并罚款29000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5月26日,某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向吴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吴某签字确认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23年6月2日,吴某自觉履行行政处罚,本案结案。
【案例评析】
本案是某县首个“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案件,本案的调查取证详实、违法事实的认定合法合理、后续处理力度与温度并存,案件办理精彩。
一、认定吴某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证据充分。
在接到移交的举报线索后,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联系了举报人,与其充分沟通并承诺保护其隐私的前提下,获得了查处案件的关键证据,为后续查处违法行为打下坚实基础。利用吴某违法过程的心理特征,倒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重点针对吴某的接诊记录中有疾病症状和检查申请而无用药记录的患者名单,现场走访或电话调查18人,逐一核实相关细节,理清吴某私自售卖药品的具体经过,并通过核查吴某和患者的微信聊天和收费记录,确定了违法事实。调取某卫生院的监督视频发现,吴某在执业期间私下仍在向患者售卖非院内药品,进一步真实还原了违法过程。本案证据链完整充分,且相互印证,涉及书证、电子数据等6类证据类型,足以认定吴某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事实。
二、吴某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属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查处的法定职责
本案的争议在于吴某私下售卖药品的行为性质的认定。调查中,发现吴某售卖的有无标识的中药配方颗粒等数量不等的5种药品。一种观点认为,吴某私下售卖药品涉嫌非法经营罪,属于市场监管局的管辖,另一种观点认为,吴某的违法行为是在执业过程中发生的,发生地点属于医院,应属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辖。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吴某采购的中药配方颗粒调剂具有相关的备案资料,药品无质量问题,其违法目的是利用在医院坐诊的方便条件向患者售卖药品,以牟取利益。参考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吴某作为某卫生院的医生,利用临床诊疗的自主权、自身的便捷采购渠道、患者对公立医疗机构的信任等方便条件,将非卫生院的药品私下售卖给患者,吴某具有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表现,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立案查处。
三、执法力度与温度并行,做实做细卫生监督“后半篇文章”
本案的当事人是公立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私下售卖非院内药品,擅自向患者收取费用,严重影响医务人员形象,损害公立医疗机构的利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当事人给予惩罚的同时,驻县卫生健康委纪检监察组对其做出了相应纪律处分,处罚与处分相结合,形成强烈的震慑效果。2023年5月,吴某主动从某卫生院离职。执法人员对吴某进行了多次法治教育,在国家实行诊所备案制的背景下,基层医生开诊所的门槛降低,执法人员发现吴某的资质符合开办诊所的条件,建议吴某深耕医疗资源稀缺的地域,开办兼顾品质和口碑的个体诊所,依法合规开展诊疗活动。本案结案时,吴某已在乡镇开办诊所,让“纸上的法”变成了“现实中的法”,扎实做好了案件处罚结果跟进、法治思想教育等卫生监督的“后半篇文章”。
【思考建议】
关于违法所得具体金额认定的遗憾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倒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筛查出吴某接诊的有疾病症状和检查申请而无用药记录的患者名单,但无法认定吴某是否私下售卖药品给名单之外的患者,调查数量多、取证难度大。通过查看吴某微信账单,收款记录中的微信名无法与系统中就诊患者姓名对应,无法筛查出全部的违法所得。最终能认定违法所得的只有吴某自己承认和愿意配合调查的患者中所确定金额的总和。如何确定违法所得的具体金额,是案件中最常见的难点,取得可靠的证据十分重要,建议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提高办案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