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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9MB18104007/2024-00024 [ 发文字号 ] (城口)文综罚字〔2024〕4号
[ 主题分类 ] 文化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城口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4-07-19 [ 发布日期 ] 2024-07-19

城口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城口县畅想歌城)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城口)文综罚字〔2024〕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城口县畅想歌城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违法事实:

2024年6月14日下午,城口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到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投诉书。2024年6月17日19时25分,城口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卢波(22002921026)、覃昌熬(22002921003)和支队工作人员江武全、张静、赵斌一行五人到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东大街29号二楼城口县畅想歌城开展现场调查。进入场所后,执法人员向现场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场所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如下:①该场所正常营业;②该场所证照齐全;③执法人员现场到222包房抽取歌曲:晴天,演唱者:周杰伦;歌曲:爱与诚,演唱者:古巨基。两首歌曲均可正常播放,随即,执法人员要求场所负责人提供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签订的《著作权许可协议》,场所无法提供,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向场所提出要求:1.立即停止使用投诉人管理的作品;2,立即完善与投诉人签订《著作权许可协议》,完善后,方可营业。执法人员开具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于2024年6月17日20时05分结束。主要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调查询问笔录1份;3.证据提取单4张;4.歌厅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5.法人及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6.现场检查录像1份。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处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32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32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7-12

处罚机关:

城口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数据来源单位:

城口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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