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9660853981Q/2023-00004 | [ 发文字号 ] | 城商务特管执罚字〔2023〕1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城口县商务委员会 | ||
[ 成文日期 ] | 2023-01-11 | [ 发布日期 ] | 2023-01-12 |
城口县商务委员会2023年行政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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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城口县商务委员会 | ||
[ 成文日期 ] | 2023-01-11 | [ 发布日期 ] | 2023-01-12 |
城口县商务委员会2023年行政处罚情况
城口县商务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商务特管执罚字〔2023〕1号
被处罚人(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城口销售分公司坪坝加油站
地址(住址): 重庆市城口县坪坝镇议学村8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韩* 联系电话:132****5200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12月30日,城口县商务委员会执法人员对中石油坪坝加油站进行安全监督检查,调取卸油操作监控视频发现:在卸油过程时,卸油区域放置了警戒锥,但没有连接警戒线,导致加油车辆进入卸油区。你站的上述行为不符合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要求,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我委已下达整改指令(城商执法责改〔2022〕23号) ,责令限期整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处以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城口县行政审批大厅 (地址:城口县葛城街道南大街1号附7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城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城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城口县商务委员会
202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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