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9MB1913397Q/2023-0000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财政预算、决算 |
[ 发布机构 ] |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3-17 | [ 发布日期 ] | 2023-03-17 |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1.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方针政策。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起草本县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意见,并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2.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及其定量考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参与拟订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其他专项规划。
3.牵头协调重大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建立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机制,协调跨流域、跨地区的生态环境污染纠纷。
4.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生态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县政府委托对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组织审查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按照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环境准入清单。
5.负责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土壤和光、恶臭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监督化学品生态环境管理;依法推进强制性清洁生产工作;组织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监督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和限期治理制度;组织确定水、大气等纳污能力;负责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负责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管理;协调和指导城镇、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6.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调查,进行生态环境质量分析、评估、考核;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统筹协调和指导生态示范区、生态县建设,并组织定量考核工作;指导、协调、监督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其项目的实施,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生态环境安全;开展生态环境监察、监测工作。
7.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辐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负责辐射生态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8.负责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生态环境统计和生态环境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性生态环境污染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和预测预警;建立生态环境质量发布制度,组织编报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状况公报、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9.提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新工艺、新技术工程示范;参与指导推动发展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有关工作;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
10.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制度,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监督检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负责重庆市委、市政府对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中生态环境保护有关实绩考核工作。
11.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具体执法交由相关执法队伍承担,并以部门名义统一执法,指导乡镇、街道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
12.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友好社会建设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13.指导全县各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业务工作。
14.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将原环境保护局所属事业单位依法承担的行政决策、行政许可等行政职能划入县生态环境局。
15.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承担生态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的相关职责。承担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单位构成
1.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
组织编制全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本局工作制度并监督实施,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拟订本局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组织起草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性文件;负责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办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及其他会议;负责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行政办公会及局务会的组织工作,并对上述会议决议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负责接收、整理、保管、利用、统计和销毁局机关档案;负责本局机要、保密工作,管理中共城口县生态环境局党组印章和城口县生态环境局印章;组织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及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负责局机关政务值班管理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和生态环境政务信息工作;负责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后方协调工作;负责机关党建和群团工作;组织本局公务接待工作;负责本局的财物管理和财物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本局人事政工的相关工作;组织环保系统史志编纂工作,编写环保大事记;负责本局物业管理;负责本科室业务有关的政务公开、保密和档案整理、立卷、归档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水气污染防治科
贯彻执行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水、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监督水体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拟订全县及重点流域、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划,统筹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与调整,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确定水、大气等纳污能力;监督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负责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管理;负责污水处理厂水质核定工作;牵头负责本县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监督污染治理项目并组织验收;监督大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拟订全县及重点区域大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和阶段性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督本县水生态环境功能区、大气生态环境功能区达标管理工作。
3.土壤生态环境科
贯彻执行国家和重庆市有关固体废物、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负责固体废物和土壤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拟订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工业企业场地污染防治规划、计划、阶段性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督土壤、固体废物、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新化学物质污染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化学品生态环境情况调查及更新;组织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监督实施固体废物和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并组织验收;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畜禽污染防治工作;负责辐射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辐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负责辐射生态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本科室业务有关的政务公开、保密和档案的整理、立卷、归档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4.行政审批科
贯彻执行国家和重庆市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本县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审查县政府及县级相关部门审批的规划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承办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负责固体废物审批、辐射审批、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闲置停运等审批工作;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审查;组织实施废水、废气、噪声等的排污申报、排污许可制度,负责县级企业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核发工作;负责全县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组织本县环境保护行政审批方面的调查统计和资料汇总工作,报送有关报表,更新相关数据;协调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查处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规定的违法案件;负责本科室业务有关的政务公开、保密和档案的整理、立卷、归档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5.自然生态保护科
承担生态示范区、生态县建设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示范区、生态县创建及目标任务定量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负责考核资料的汇总、审核、系统录入与上报;检查和协调指导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监督水土流失和石漠化综合防治工作;监督实施生态环保治理项目;负责本科室业务有关的政务公开、保密和档案的整理、立卷、归档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6.环保督察与法制科
对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提出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拟订和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制度,参与对全县乡镇、街道以及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有关事项的督查督办;负责市对县的生态环境保护实绩考核、环保系统目标考核及县内考核工作;承办县委、县政府对本局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工作;负责乡镇、街道以及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实绩考核;协助有关部门拟定本县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制度;负责办理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的解释工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公布和汇编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牵头与本局行政行为有关的行政复议及诉讼工作;办理应由本局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及行政赔偿案件;指导和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负责本科室业务有关的政务公开、保密和档案的整理、立卷、归档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7.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科
组织协调和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协调新闻媒体对重要生态环境保护活动和重大生态环境事件采访报道,审核重大活动新闻稿件;组织、指导和协调本局系统生态环境舆情监测、研判、引导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新闻发布等有关工作;加强环保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矩阵建设;深化环保主题宣传活动;推动环保公众参与,组织开展环保公众宣传,开展环保志愿服务活动,推进生态环境教育基地建设和绿色系列创建工作;强化生态环境教育渗透,夯实国民教育、成人教育和社区教育三大教育体系,普及中小学生的生态环境科学知识;负责本科室业务有关的政务公开、保密和档案的整理、立卷、归档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人员情况。
本单位属行政单位,经费来源为县财政全额拨款。我局现有退休职工7人,在职职工47人(其中行政人员12人,参公人员16人,事业编制人员19人)。
二、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3年年初预算数1212.66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212.66万元。收入较2022年减少5918.52万元,主要是锰污染治理相关项目减少。
(二)支出预算:2023年年初预算数1212.66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预算3.88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预算144.88万元,卫生健康支出预算32.18万元,节能环保支出预算967.85万元,住房保障支出63.87万元。支出预算较2022年减少5918.52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预算增加487.64万元,项目支出预算减少6406.16万元。
三、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212.66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212.66万元,比2022年减少5297.1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72.66万元,比2022年增加487.64万元,主要用于保障47名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7名退休人员健康休养休费,退休人员补助等,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140万元,比2022年减少6406.16万元,主要原因是锰污染治理相关项目支出减少。
我局2023年未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15.5万元,比2022年减少3.3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3万元,比2022年减少1.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2.5万元,比2022年减少1.8万元。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59.54万元,比上年增加6.22万元,主要原因为2023年将要使用新的办公地址,运行经费相比增加。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2.政府采购情况。所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3.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23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140万元,其中2023年环境监测与监察项目资金有100万元,用于保障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和环境监测站运转经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项目资金有40万元,用于保障单位相关工作经费。
4.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止2022年12月,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5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4辆、执勤执法用车1辆。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
六、专业性名词解释(纳入向社会公开范围的部门必须填写!)
(以下为常见专业名词解释,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解释和增减。)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部门预算公开联系人:张继中联系方式:15922899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