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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生态环境局

日期:2024-09-13

(一)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方针政策。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起草本县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意见,并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生态环境功能 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极其定量考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参 与拟订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其他专项规划。

(三)牵头协调重大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建立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机制,协调跨流域、跨地区的生态环境污染纠纷。

(四)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生态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县政府委托对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组织审查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按照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环境准入清单。

(五)负责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土壤和光、恶臭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监督化学品生态环境管理;依法推进强制性清洁生产工作;组织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监督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和限期治理制度;组织确定水、大气等纳污能力;负责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负责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管理;协调和指导城镇、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六)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调查,进行生态环境质量分析、 评估、考核;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 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统筹协调和指导生态示范区、生态县建设,并组织定量考核工作;指导、协调、监督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极其项目的实施,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生态环境安全;开展生态环境监察、监测工作。

(七)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辐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负责辐射生态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八)负责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生态环境统计和生态环境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性生态环境污染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和预测预警;建立生态环境质量发布制度,组织编报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状况公报、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九)提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新工艺、新技术工程示范;参与指导推动发展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有关工作;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

(十)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监督检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负责重庆市委、市政府对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中生态环境保护有关实绩考核工作。

(十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具体执法交由相关执法队伍承担,并以部门名义统一执法,指导乡镇、街道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友好社会建设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三)指导全县各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业务工作。

(十四)县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水、大气、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将原环境保护局所属事业单位依法承担的行政决策、行政许可等行政职能划入县生态环境局。

(十五)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承担生态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的相关职责。承担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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