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生态环境局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环办〔2021〕223号)要求,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建设,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相关规定,实现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全覆盖、常态化。
(二)基本原则。坚持目标导向。围绕落实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生态环境监管活动的基本手段和方式,切实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减轻企业负担。聚焦发现和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重复检查、随意监管、执法不公问题,推进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化、规范化。
(三)坚持计划统筹。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设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区域发展实际情况,做好“双随机”抽查(以下简称随机抽查)工作计划,高效统筹监管执法活动,合理分类、科学配置监管执法资源,全面提高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效能。
(四)坚持精准规范。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手段为抓手,不断增强随机抽查的精准性。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强化结果公示运用,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公正的监管环境。
二、总体目标
进一步强化随机抽查制度落实,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不断提高抽查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水平。2022年起,计划性检查全部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年度抽查结果公开率达到100%,抽查事项清单做到年度全覆盖。积极开展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强化同其他监管部门检查结果运用、共享、互认,不断探索联合抽查新模式。
三、重点任务
(一)全面采取随机抽查方式。除投诉举报、上级部门转办交办、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突发环境事件、核安全检查、数据分析或监测发现问题线索等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的针对性检查外,其他生态环境领域的计划性检查,包括日常监督管理检查、监督执法检查、专项检查和部门联合检查等活动,均要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
各科室、队站要制定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被抽查对象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排污许可制度落实及证后执行情况、碳排放情况、辐射安全项目管理情况、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管理情况、化学品环境管理情况、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及环评单位报告(数据)质量、建设项目环评及批复落实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情况、环境安全隐患情况等进行的检查,均应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
(二)动态完善检查对象名录库。各科室、队站要根据监管执法职责,建立健全以排污许可管理信息为基础,覆盖本行政区域的检查对象名录库。按照差异化管理要求,结合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和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将被检查对象分为一般监管对象、重点监管对象、特殊监管对象三类,并按分区域、行业产业类型、项目建设情况、排污类型、生产规模、生产周期特点、监控类型等要素进行标识化管理。及时对被检查对象的存续变动、停工停产等信息进行修改和补充,实行动态管理。要强化移动执法系统在随机抽查中的应用,建立被检查次数年度统计制度,用以评估检查效果和企业守法情况,科学调整检查计划。
(三)建立健全检查人员名录库。各科室、队站要建立健全检查人员名录库,原则上本单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应全部纳入。检查人员名录库采取标识化管理,按所在区域、工作年限、业务专长、部门岗位等要素分类标注,动态更新人员岗位变动情况。随机抽查过程中,可以通过合理筛选检查人员业务专长的方式,实现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的科学匹配。建立检查人员年度检查次数标记制度,检查表现和履职情况作为评先评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随机抽查中可抽取或挑选辅助人员参与检查。
(四)分类实施随机抽查。各科室、队站在特定时段开展针对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的检查时,可以按照被检查对象、检查人员具有的标识,在限定范围内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匹配检查人员,定向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在开展污染源日常监管检查时,原则上不提前设定范围条件,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同一被检查对象开展随机抽查工作的,应组织内部联合抽查;需联合其他监管部门对同一被检查对象随机抽查时,应按照跨部门随机抽查的有关制度,开展联合检查。
(五)科学设定随机抽查频次。各科室、队站根据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污染源数量、检查人员数量、行政区面积等合理确定抽查频次,其中重点监管对象、特殊监管对象等2类随机抽查频次每年不低于1次。在安排随机抽查工作时,可按季度或月份针对不同类别监管对象设置不同的随机抽查比例。对存在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信用评价等级低、有特殊管理需要以及污染防治技术不能稳定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管对象,可适当增加抽查频次,对环境管理水平高、信用较好、环境风险较低的企业,可适当减少抽查频次。在随机抽查工作中,要确保抽查质量,避免重复检查。在抽取被检查对象时,同一年度中已由市级抽查且未发现生态环境问题的,可在随机抽查时予以排除。各科室、队站应依据监管职责,结合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人员配备情况,以及区域监管重点、风险隐患、行业类型和工作要求等情况,制定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合理确定抽查时间、抽查比例和抽查对象数量。抽查计划原则上应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制定、上报和公示工作,以确保严格按计划组织开展抽查检查。
(六)依法公开随机抽查结果。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各科室、队站应在随机抽查任务完成后的20个工作日内,主动将检查时间、内容、结果等情况在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规定的平台公开。按照检查情况,公开信息可采用“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发现违法行为已立案调查”等简要方式进行表述。检查结果涉及保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可不予公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具体牵头负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细化目标任务和推进措施,确保随机抽查制度落到实处。县生态环境局水气科、政务服务科、土壤科、监测站等相关科室要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完成抽查任务。
(二)强化制度衔接,形成工作合力。要将生态环境移动执法系统作为开展随机抽查工作的主要手段,推进“双随机、一公开”信息平台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等平台融合,推进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其他市场监管领域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的数据衔接,形成合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抽查事项清单制定、随机抽取、检查实施、全过程记录、结果公开公示等环节,要加强与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信用监管、排污许可管理、重污染天气应对、跨部门联合抽查等制度的统筹衔接,避免多头监管、重复检查。
(三)规范检查行为,提高素质能力。各科室、队站要注重进一步提高监管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双随机、一公开”相关信息系统的操作技能和工作水平,推动提高抽查检查、结果录入、会商研判、审核批准、公示发布等环节的制度化、标准化水平。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向被检查对象表明身份,说明检查依据、检查目的,按照既定检查内容和工作流程开展检查。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廉洁纪律、保密纪律,遵守被检查对象安全防护等相关规定。监管工作人员现场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移交移送执法部门。检查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按规定程序及时移交处理。
(四)加强宣传引导和经验总结。要充分利用报纸、宣传册、电视、网络、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和载体向社会宣传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进展成效,提升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表:城口县生态环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附表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发起部门 |
抽查事项名称 |
检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抽查频次 |
抽查比例 |
抽取对象数量(家) |
1 |
水气科、政务服务科、 行政执法支队 |
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
1.是否有排污许可证。 2.入河排污口设置是否审批。 3.污水排放是否达标。 4.是否安装在线监测设施 |
1.城市、建制乡镇污水处理厂(城市污水处理厂1家、乡镇污水处理厂23家)。 |
1次/年 |
50% |
24 |
2.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2家)。 |
1次/年 |
100% |
2 | ||||
3.涉水重点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设施(1家)。 |
1次/年 |
100% |
1 | ||||
2 |
水气科、行政执法支队 |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
1.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污染物排放状况。 2.是否建立环境管理台账。 |
涉气重点企业、城区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油库加油站。 |
1次/年 |
20% |
约18家 |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企业检查 |
企业和单位涉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品种、用途、数量是否与备案信息一致。 企业和单位涉消耗臭氧层物质活动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是否保存完善。 |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备案企业。 |
0 |
0 |
0家 | ||
3 |
土壤科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和自行监测情况 |
1.是否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 2.是否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并按要求开展隐患排查; 3.是否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
1次/年 |
0 |
0家 |
4 |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开展情况 |
1.是否按照《土壤法》第59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是否及时将土壤污染状况监测数据、调查报告等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 |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由区县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初步名单) |
1次/年 |
5%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
5 |
行政执法支队、土壤科 |
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 |
1.是否按经营许可类别、规模规范经营活动。 2.是否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应急预案、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经营记录簿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制度。 3.是否建立规范的贮存设施并分类分区规范贮存。 |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
1次/年 |
0家 |
0家 |
年产生量100吨及以上或拥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
1次/年 |
0家 | |||||
6 |
行政执法支队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监督 |
1.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事项的真实性、登记证载明事项落实情况,是否落实了登记证载明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2.是否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章“跟踪管理”的规定,履行了相关责任与义务。是否生产、进口或加工使用未依规办理登记或备案的新化学物质,以及《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化学物质;登记证持有人撤销登记证或生态环境部撤回、撤销登记证后,是否仍有实际活动;生态环境部取消备案后,是否仍有实际活动。 |
持有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的企事业单位。 |
0 |
0家 | |
10 |
政务服务科 |
环评报告质量 |
1.环评报告编制的规范性。 2.环评报告编制质量。 3.环评审批情况。 4.评审专家履职情况。 |
环评报告编制单位 |
4次/年 |
按年度监管工作方案执行 |
按年度监管工作方案执行 |
11 |
政务服务科、水气科 |
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 |
1.检查已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质量 2.是否存在降级管理情况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 |
1次/年 |
排污许可证抽查不少于10家,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
14家 |
12 |
碳排放情况 |
1.是否依规报告碳排放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2.是否完成年度碳排放履约工作。 |
纳入全国碳市场的排放单位(0家)、纳入重庆碳市场的排放单位(7家) |
1次/年 |
50%,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
7家 | |
13 |
监测站 |
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测数据质量(为联合抽查事项) |
重点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持续运行有效性、环境监测报告质量和遵守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
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 |
1次/年 |
0家 | |
14 |
行政执法支队 |
污染源日常监督检查,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情况、环境安全隐患情况 |
1.重点排污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 2.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检查。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备案情况;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和建立档案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情况;必要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情况;应急预案及演练公开情况。 3.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检查。突发水环境事件、大气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
城口县重点排污单位 |
1次/年 |
10%(每季度抽查2.5%) |
约30家 |
15 |
行政执法支队、政务服务科 |
建设项目环评及批复落实情况、“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
按照生态环境部和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要求,重点检查检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有关制度落实情况。 |
生态环境部审批建设项目,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建设项目 |
项目开工建设后至投入生产或使用1年内抽查1次 |
项目抽查100% |
1家 |
排污许可制度落实及执行情况 |
重点检查企业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和证后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
全市核发重点管理类排污许可证的企业 |
1次/年 |
20% |
14家 | ||
16 |
行政执法支队、政务服务科 |
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及批复落实情况、“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
按照生态环境部和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要求,重点检查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有关制度落实情况。 |
2019年以来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辐射类建设项目 |
0 |
0 |
0家 |
17 |
辐射安全许可制度落实及执行情况 |
1.辐射源基本情况。 2.辐射安全防护设施与运行情况。 3.法规执行情况。 4.管理制度与执行情况。 |
市生态环境局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 |
1次/年 |
一般检查对象,每年抽查20% |
一般检查对象32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