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11500229MB1913397Q/2025-00026
- [ 发文字号 ] 城环不罚〔2025〕1号
- [ 发布机构 ]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成文日期 ] 2025-12-04
- [ 发布日期 ] 2025-12-04
-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 有效性 ] 有效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日期:2025-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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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环不罚〔2025〕1号
当事人名称:城口县龙田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仕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9**********
地址:城口县龙田镇四湾村
2025年11月28日14时,城口县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城口县龙田五里至高楠方斗农村公路联网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城口县龙田五里至高楠方斗农村公路联网工程已于2024年11月开工建设,截止2025年5月已完成80%的基础路面开挖,该项目业主为城口县龙田镇人民政府。经查,该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案件调查人员艾守东、胥远亮、伍琳执法证;
2.2025年11月28日现场(勘察)笔录;
3.2025年11月28日对张巧沛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5年11月28日对石柳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5年11月28日调取的城口县龙田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陈仕军身份证复印件、张巧沛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6.2025年11月12日调取的石柳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重庆大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去管理事务中心关于城口县龙田五里至高楠方斗农村公路联网路工程项目选址的复函》(重护函〔2023〕37号)《重庆大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事务中心关于核实五里村、联丰村四好农村公路项目选址的复函》(重护函〔2023〕17号)《城口县交通局关于调整龙田五里至高楠方斗农村公路联网路工程相关建设指标的通知》(城交通发〔2023〕244号)《城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口县龙田五里至高楠方斗农村公路联网路工程立项及投资概算的批复》(城发改委文〔2023〕709号)、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公示结果的说明、《重庆大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事务中心关于报送城口县龙田五里至高楠方斗农村公路联网工程项目占用大巴山保护区实验区初审意见的报告》(重护文〔2024〕4号)《城口县龙田五里至高楠方斗农村公路联网工程对重庆大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报告审评意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城口县龙田五里至高楠方斗农村公路联网路工程建设项目在重庆大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设的行政许可决定》(林资许准(渝)〔2024〕07号)《城口县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城口县林业局关于调整使用增发国债森林草原防火阻隔系统项目结余资金的请示》(城林业文〔2024〕116号)《城口县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变更城口县高燕镇五峰村5社农村公路联网工程等6个项目相关手续的通知》(城交通文〔2024〕256号)、城口县农村公路项目变更备案表;
7.执法人员现场拍摄影像资料及现勘图。
证据1证明此案的执法主体为城口县生态环境局;
证据5证明此案的违法主体为城口县龙田镇人民政府;
证据2-4、6-7证明此案中城口县龙田镇人民政府涉嫌违反环评审批制度。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我局于2025年12月2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城环罚告〔2025〕9号),告知你单位具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5年12月2日出具承诺书自愿放弃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相关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第八条第十六项:“初次违法,且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十六)其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的相关规定。鉴于你单位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办理环评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经城口县生态环境局案件审查委员会审议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同时,责令你单位立即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在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前,严禁施工建设,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九十日内完善环评手续办理,并报县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备案,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城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制度。
2.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维护好龙田五里至高楠方斗道路周边生态环境安全,杜绝违法行为发生。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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