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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9MB1913397Q/2025-00002 [ 发文字号 ] 城环不罚〔2024〕3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25 [ 发布日期 ] 2025-01-02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环不罚〔20243

当事人名称:城口县东安镇人民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9798013037J

地址:城口县东安镇水口场街16

2024111510时,城口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东安镇密水村道路进行检查,发现密水村一社自然村通硬化道路工程已完成,该项目业主为城口县东安镇人民政府。经查,该项目涉及在大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硬化道路。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案件调查人员刘道松、范明贵执法证;

2.202411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1118日对宋英揺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41118日对张顺清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41118日对魏世义的调查询问笔录;

6.20241118日调取的城口县东安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7.20241118日调取的《城口县交通局关于下达东安镇2023-2025年自然村通硬化路工程建设计划的通知》(城交通发〔202368号);

8.20241118日调取的《城口县交通局关于城口县东安镇自然村通硬化路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的批复》(城交通发〔2023160号);

9.20241118日调取的城口县东安镇密水村一社自然村通硬化路工程项目施工合同;

10.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规〔20216号)之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环境违法,经城口县生态环境保护局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大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密水村一社自然村通道路周边环境管理,严禁出现生态破坏行为。

2.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规定,杜绝违法行为发生。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

202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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