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9MB1913397Q/2025-00001 | [ 发文字号 ] | 城环不罚〔2024〕4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27 | [ 发布日期 ] | 2025-01-02 |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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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27 | [ 发布日期 ] | 2025-01-02 |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环不罚〔2024〕4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城兴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9MAAC2F6J14
地址:重庆市城口县东大街16号(自主承诺)
2024年11月25日9时,城口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棉纱村110kv葛城南线、110kv葛城北线、110kv城纵东线、110kv城纵西线、220kv冉城线、220kv华城线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项目进行线路改迁并投入运行,该项目业主为重庆城兴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经查,该项目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案件调查人员范明贵、刘道松执法证;
2.2024年11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年11月25日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12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2024年12月2日的调查询问笔录;
6.2024年11月25日调取的城口供电分公司授权委托人及刘从超身份证复印件;
7.2024年12月2日调取的重庆城兴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人曾尧身份证复印件;
8.2024年11月25日调取的《城口县东部新区电力线路改迁工作专题会议纪要》(县东部新区管委会专题会议纪要〔2022〕第2期)、《中共第十四届城口县委常委会会议纪要》(十四届〔2022〕第37号)、《城口县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关于印发渝西高铁城口段电力迁改实施方案的通知》(城高指发〔2022〕5号)、《城口县渝西高铁(城口段)和东部新区征地拆迁专题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2023-2)、《城口县规划委员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纪要》(城规议〔2023〕5号)、《关于渝西高铁城口段建设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会议纪要〔2023〕3号)、《国网重庆电力设备部关于渝西高铁城口段220kV华城线、220kV冉城线迁改工程初步设计技术方案的审查意见》(设备〔2023〕59号)、《城口县东部新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电力线路迁改工程委托代建协议》、《渝西高铁城口段电力杆线迁改工程1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线路迁改施工合同》、迁改方案图纸;
9.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规〔2021〕6号)之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环境违法,经城口县生态环境保护局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落实主体责任,立即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2.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规定,杜绝违法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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