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9MB1913397Q/2024-0003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12 | [ 发布日期 ] | 2024-12-19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口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环执罚〔2024〕第24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盛福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9MACAC4LE2P
地址:重庆市城口县巴山镇元坝村5组11号(自主承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8月2日13时,城口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西渝高铁康渝段站前二标二分部位于明通镇龙泉村的临时中转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中转站由重庆盛福运输有限公司进行管理,该公司未按照要求对不能密闭且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有效覆盖措施进行扬尘防治。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案件调查人员刘云凡、刘道松执法证;
2.2024年8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年8月7日对邓红星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8月7日对辛汶洹调查询问笔录;
5.2024年8月7日调取的重庆盛福运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曹元华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6.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复印件;
7.新建西安至重庆高速铁路安康至重庆段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
8.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
证据1证明此案的执法主体为城口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证据5证明此案违法主体为重庆盛福运输有限公司;
证据2-4、6-8证明此案中重庆盛福运输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对不能密闭且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有效覆盖措施进行扬尘防治。
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我局于2024年10月14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城环执罚告〔2024〕第25号),告知你单位具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书面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相关权利。
城口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我局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予以处罚,根据你公司裁量因子:登记管理、部分落实扬尘防治措施、两年内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措施已落实、一般企事业单位、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综合裁量罚款额度为22938元整,鉴于你公司在我执法支队执法检查后积极整改,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建议在裁量罚款额度基础上下浮20%,经城口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18350元(大写:壹万捌仟叁佰伍拾元整)。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到城口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汇入指定银行账户,联系电话(023-59226590)。
逾期如不缴纳,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口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城口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口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