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处罚/强制 >实施结果

[ 索引号 ] 11500229MB1913397Q/2024-00030 [ 发文字号 ] 城环执罚〔2024〕第21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12 [ 发布日期 ] 2024-12-19

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口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环执罚〔2024〕第21

被处罚单位:城口县新家湾生猪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9MABYE4WF1W

地址:重庆市城口县庙坝镇罗江村48号(自主承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72821时,城口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举报后对城口县新家湾生猪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该养殖场现存栏生猪37头,母猪1头,检查时该养殖场未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处理,导致其畜禽粪便、污水溢流到外环境,对水体造成污染。

202481日城口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城口县新家湾生猪养殖场涉嫌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污染水体案批准立案。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案件调查人员范明贵、刘云凡执法证;

2.20247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729日调查询问笔录;

4.2024729日调取城口县新家湾生猪养殖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人谭兴安身份证复印件;

    5.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资料。

证据1证明次此案的执法主体为城口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证据4证明此案违法主体为城口县新家湾生猪养殖场;

证据2-35证明此案中城口县新家湾生猪养殖场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污染水体。

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我局于20241014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城环执罚告〔2024〕第22号),告知你单位具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书面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相关权利。

城口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我局决定依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予以处罚,你养殖场在我局执法支队检查后立即整改停止排污,且为初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经城口县生态环境局案审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到城口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汇入指定银行账户,联系电话(023-59226590)。

逾期如不缴纳,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内向城口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城口县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口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1212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