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9MB1913397Q/2024-00029 | [ 发文字号 ] | 城环执罚〔2024〕第20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1-11 | [ 发布日期 ] | 2024-11-29 |
城口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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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1-11 | [ 发布日期 ] | 2024-11-29 |
城口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口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环执罚〔2024〕20号
被处罚单位:安徽江莲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者:王建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RYD3K90(1-1)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桥头集路与和平路交叉口西北角托斯卡纳小镇A1幢1501室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7月24日15时,城口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与北屏乡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西渝高铁康渝段站前一标一分部28号弃渣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弃渣场由安徽江莲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管理,该公司未按照要求对不能密闭且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有效覆盖措施进行扬尘防治。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案件调查人员刘云凡、刘道松执法证;
2.2024年7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年7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7月25日调取的安徽江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王建明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张大国身份证复印件、李南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5.2024年7月25日调取的城口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西渝高铁(城口段)XYKYZQ-1标段第二批次临时用地的批复;
6.2024年7月25日调取的劳务承包合同复印件;
7.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
8.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9.从轻处罚申请及整改资料
10.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
证据1证明此案的执法主体为城口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证据4证明此案违法主体为安徽江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证据2-3、5-10证明此案中安徽江莲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要求对不能密闭且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有效覆盖措施进行扬尘防治。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我局于2024年10月14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城环执罚告〔2024〕21号),告知你单位具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书面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相关权利。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认为: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我局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予以处罚,根据你公司裁量因子:登记管理、部分落实扬尘防治措施、两年内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措施已落实、一般企事业单位、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综合裁量罚款额度为22938元整,鉴于你公司在我执法支队执法检查后积极整改并于8月11日提交整改报告申请从轻处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建议在裁量罚款额度基础上下浮20%,经城口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18350元。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到城口县行政审批中心(环保窗口)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汇入指定银行账户,联系电话(023—59226590)。
逾期如不,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口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城口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口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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