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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9MB1913397Q/2024-00020 [ 发文字号 ] 城环罚〔2024〕第11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05-29 [ 发布日期 ] 2024-06-27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环罚〔2024〕第11

城口县大巴山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阳光地址:重庆市城口县复兴街道观音堂路43号(自主承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9MA5U6Y9R72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41515时左右,城口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城口县大巴山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高燕镇平原村一社砂石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砂石加工点未生产,配备砂石破碎设备一套,再经查,该砂石加工点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案件承办人员刘云凡、范明贵执法证;

2.2024415日城口县大巴山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419日城口县大巴山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调查询问笔录;

4.2024419日调取的城口县大巴山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2024419日调取的城口县大巴山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王贤立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6.2024419日调取的交易结果通知书、弃渣场移交协议书、外包合同书;

7.投资额说明、相关发票;

8.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

证据1证明此案的执法主体为城口县生态环境局;

证据4-6证明此案违法主体为城口县大巴山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证据2-37-8证明此案城口县大巴山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开始建设高燕镇平原村一社砂石加工点。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我局于202458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城环罚告〔2024〕第11号),告知你单位具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书面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相关权利。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认为: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我局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予以处罚,你单位在我局进行执法检查后立即停止生产建设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的规定,经城口县生态环境局案审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到城口县行政审批中心(环保窗口)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汇入指定银行账户,联系电话(023-59226590)。

逾期如不缴纳,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内向城口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

2024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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