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9MB1913397Q/2024-00015 | [ 发文字号 ] | 城环罚〔2024〕第7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5-17 | [ 发布日期 ] | 2024-05-20 |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环罚〔2024〕第7号
城口县惠民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洪鹰;地址: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东方红一村四社邱家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9745300534T。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3月14日10时左右,城口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现场执法检查中发现城口县惠民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城口县高观镇七尺河(黄沙洞)水库工程项目正在供水发电,而该项目自2022年1月21日建设完成以来至今未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工作。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案件调查人员刘云凡、刘道松、范明贵执法证;
2..2024年3月14日对城口县惠民供水有限责任公司黄靖作出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年3月28日对城口县惠民供水有限责任公司黄靖作出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3月28日调取的城口县惠民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2024年3月28日调取的城口县惠民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2024年3月28日调取的城口县惠民供水有限责任公司黄沙洞水库负责人黄靖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任职文件;
7.2024年3月28日调取的城口县惠民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黄沙洞水库竣工环境验收的说明,及其重新委托第三方环境服务公司进行环保验收调查报告编制的合同书;
8.城口县生态环境局关于2022年上半年规划环评落实情况现场检查存在的问题反馈意见的函;
9.城口县水利局复函;
10.高观镇人民政府关于尽快解决场镇人饮及灌溉的函;
11.2024年3月28日调取的城口县惠民供水有限责任公司黄沙洞电站2022年至2024年运行记录;
12.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
证据1证明此案的执法主体为城口县生态环境局;
证据4-6证明此案违法主体为城口县惠民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证据2-3、7-12证明此案中城口县惠民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在未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的情况下就投入生产。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我局于2024年4月28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城环罚告〔2024〕第7号),告知你单位具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书面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相关权利。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认为: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我局决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予以处罚,你单位在我局执法支队检查后立即停止生产并与重庆城环源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接开展验收工作,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六条“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的规定,经城口县生态环境局案审委员会研究决定对该公司减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到城口县行政审批中心(环保窗口)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汇入指定银行账户,联系电话(023-59226590)。
逾期如不缴纳,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内向城口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