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9MB1913397Q/2024-00010 | [ 发文字号 ] | 城环罚〔2024〕第3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3-12 | [ 发布日期 ] | 2024-03-18 |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环罚〔2024〕第3号
城口县鑫城建材有限公司:
法人:徐兴春;地址:重庆市城口县高燕乡来凤村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9787475930N。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1月8日12时左右,城口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城口县鑫城建材有限公司王家岩矿山有违法排污的情况,经执法支队与监测站工作人员进一步调查核实,城口县鑫城建材有限公司王家岩矿山项目位于城口县高燕镇五峰村,主要从事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砂石破碎车间未生产,车间工作人员正在清扫车间污泥和集成废水,车间污泥和集成废水通过1#沉淀池排放口和2#涵洞排放口排入覃家河河道,导致河水浑浊污染,监测站对外排废水采样送检,监测报告(WT202401099)显示其1#沉淀池排放口、2#涵洞排放口外排废水悬浮物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案件调查人员刘云凡、范明贵、刘道松执法证;
2..2024年1月8日对城口县鑫城建材有限公司王家岩矿山项目作出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年1月8日对城口县鑫城建材有限公司王家岩矿山负责人李经中作出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1月8日对城口县鑫城建材有限公司负责人徐露作出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1月9日对城口县鑫城建材有限公司王家岩矿山现场工作人员覃孟平作出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4年1月15日对城口县鑫城建材有限公司邹兴宏作出的调查询问笔录;
6.城口县鑫城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7.徐兴春、徐露、李经中、覃孟平、邹兴宏身份证复印件;
8.徐露、李经中授权委托书;
9.废水采样原始记录;
10.鑫城建材有限公司废水执法检测项目送样检测报告;
11.排污许可证副本;
1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13.环境影响重大变动界定申请材料专家组意见;
14.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
证据1证明此案的执法主体为城口县生态环境局;
证据6-8证明此案违法主体为城口县鑫城建材有限公司;
证据2-5、9-14证明此案中城口县鑫城建材有限公司利用渗井、渗坑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我局于2024年2月29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城环罚告〔2024〕第3号),告知你单位具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书面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相关权利。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认为: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我局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予以处罚,你单位在我局执法支队检查后积极整改停止排污,且为初次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事实处罚”的规定,经城口县生态环境局案审委员会研究决定对该公司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100000元,大写拾万元。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到城口县行政审批中心(环保窗口)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汇入指定银行账户,联系电话(023-59226590)。
逾期如不缴纳,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内向城口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