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9MB1913397Q/2024-00002 | [ 发文字号 ] | 城环罚〔2023〕第5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9-26 | [ 发布日期 ] | 2024-01-16 |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前浏览器版本过低,建议升级到Internet Explorer 9及以上版本或者安装Chrome内核浏览器获得最佳浏览体验。查看详情
更换或升级浏览器以获得最佳体验。
当前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会有安全风险且无法正常显示。建议您升级或使用其他浏览器。
若您当前使用的浏览器为QQ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仍出现该提示,请切换至极速模式。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处罚/强制 >实施结果
[ 索引号 ] | 11500229MB1913397Q/2024-00002 | [ 发文字号 ] | 城环罚〔2023〕第5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9-26 | [ 发布日期 ] | 2024-01-16 |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环罚〔2023〕第5号
当事人名称:北京长阳丰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静赛;地址: 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月华大街1号A8-107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01C5FN04。
2023年7月25日早上,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县城河流水体呈黑色并有大量泡沫。我局执法人员立即沿河开展排查检查,经排查发现:位于城口县葛城街道棉纱村(木碗厂外)高铁项目建设14号基桩正在施工作业,施工区城无污染防治设施,无废水沉淀池,施工企业将打桩作业废水未经处理直排河道,再经查该施工企业为北京长阳丰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县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对采样废水进行了监测,出具监测报告 ( WT2023071303),监测结果显示,2023年7月25日北京长阳丰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外排至外环境的废水悬浮物为803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10.5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7月27日对北京长阳丰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4基桩施工现场负责人张非非所作的重庆市城口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3年7月27日对北京长阳丰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4基桩施工现场负责人张非非所作的重庆市城口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3年7月27日对中铁十二局有限公司(西渝高铁)副总经理张磊所作的重庆市城口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
4.北京长阳丰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委托公司员工张非非接受城口县生态环境局调查授权委托书1份;
5.北京长阳丰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I份;
6.北京长阳丰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人高静赛身份证复印件1份;
7.北京长阳丰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4号基桩现场负责人张非非身份证复印件1份;
8.中铁十二局营业执照、资质及法人李天胜身份证复印件1份;
9.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西渝高铁康渝段站前一标项目经理部二分部委托张磊接受城口县生态环境局调查授权委托书1份;
10.中铁十二局有限公司(西渝高铁)副总经理张磊身份证复印件1份:
11.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西渝高铁康渝段站前一标项目经理部二分部与北京长阳丰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劳务分包合同1份:
12.城口县生态环境局委托重庆西禾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 ( WT202307103)1份:
13.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的视频图片资料。
证据1-3证明我局对北京长阳丰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4基桩施工现场进行了检查;证据4-11证明违法主体为北京长阳丰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证据12-13证明了北京长阳丰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超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我局在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在五日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贵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 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一)项,你公司在我局执法检查后积极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经城口县生态环境局案审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款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到城口县行政审批中心(环保窗口)缴纳罚款,联系电话: 023-59226590。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口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6日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城口县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主办: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通讯地址: 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土城路北门口1号
联系电话:12345(便民服务热线一号通) (023)59222637(网站技术维护)
网站标识码 5002290001 ICP备案号:渝ICP备05001204号 渝公网安备 500229025002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