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9MB1913397Q/2024-00001 | [ 发文字号 ] | 城环罚〔2023〕第7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12-27 | [ 发布日期 ] | 2024-01-16 |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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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12-27 | [ 发布日期 ] | 2024-01-16 |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环罚〔2023〕第7号
城口县良心肉生猪养殖场:
投资人:文久兵;地址:重庆市城口县河鱼乡平溪村2组(文久兵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9MA60Q2ER5R。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12月2日,城口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投诉举报到城口县良心肉生猪养殖场现场检查,该养殖场占地500余平方米,存栏生猪180头,建设有293立方米三格式化粪池,现场检查时该养殖场未及时对养殖污水进行处理导致化粪池污水溢流至过阴坡河后进入平溪河。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执法人员代忠相、刘道松、刘云凡执法证复印件1份;
2.2023年12月2日对文久兵所作的重庆城口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3.2023年12月3日对文久兵所作的重庆城口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
4.2023年12月2日现场检查影像资料;
5.2023年12月3日调取的城口县良心肉生猪养殖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你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1证明此次执法主体为城口县生态环境局,证据5证明此次违法主体为城口县良心肉生猪养殖场,证据2、3、4证明你单位未及时对养殖污水进行处理。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防止污染水体”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我局于2023年12月7日向你个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城环罚告〔2023〕第8号),告知你个人具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个人在告知的期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个人放弃相关权利。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认为:
文久兵经营的城口县良心肉生猪养殖场未及时对养殖污水进行处理导致化粪池污水溢流至过阴坡河后进入平溪河。违反了《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防止污染水体”的规定。
针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决定依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你单位在我局执法支队检查后积极整改停止排污,且为初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事实处罚”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整改,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仟元。
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到城口县行政审批中心(环保窗口)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汇入指定银行账户,联系电话(023-59226590)。
逾期如不缴纳,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内向城口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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