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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9MB1913397Q/2023-0001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3-12-07 [ 发布日期 ] 2023-12-07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城环责改2023〕第8

城口县良心肉生猪养殖场:

投资人:文久兵;地址:重庆市城口县河鱼乡平溪村2组(文久兵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9MA60Q2ER5R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122日,城口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投诉举报到城口县良心肉生猪养殖场现场检查,该养殖场占地500余平方米,存栏生猪180头,建设有293立方米三格式化粪池,现场检查时该养殖场未及时对养殖污水进行处理导致化粪池污水溢流至过阴坡河后进入平溪河。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内容和履行

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防止污染水体”的规定。

依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现责令你单位: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排污行为,确保化粪池正常使用,加强粪污收集处理不得外排,可以用于还田还地使用但严禁排入附近溪流;

2.整改时限,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我局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3.我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城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刘道松   

行政机关电话:59212369

行政机关地址:城口县复兴街道茅坪社区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

2023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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