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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9711623327X/2021-01217 [ 发文字号 ] 城府办发〔2020〕156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城口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0-08-14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口县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城口县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4日

城口县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履约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标后履约监督管理是指我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自合同签订至合同履约完毕期间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根据各自职责对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县经济信息、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林业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分别负责相应合同履行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本行业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良行为等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招标投标信用平台,同时抄送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转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均可以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举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

第五条 项目法人是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积极开展工程建设各环节综合管理工作,承担控制投资、保证质量和施工现场安全的管理的责任。主要职责:

(一)建立建设工程管理机构。完成工程建设前期准备工作,落实项目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并将管理班子成员名单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依法签订施工(监理)合同。严格按交易结果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严禁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和挂靠,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

1.检查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一致,督促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并建立人员到位履行职责记录制度。

2.检查施工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是否按招标文件、合同规定及工程进度需要及时到位,是否制定科学、合理的月、周工程进度计划并予以落实。

3.督促监理单位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核查验收。

4.检查监理日记、监理例会记录、监理月报等监理资料的完整性以及监理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

5.对施工、监理单位管理人员违规更换、脱离岗位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按照招标文件、合同有关条款及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并将管理中发现的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行业主管部门。

6.审核确认工程实际完成量,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进行核算并支付进度款。

(四)严禁随意新增、变更、缩减未纳入合同约定范围的事项。因客观原因引起合同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完善审批手续,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应当与原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约定相符。

(五)按照国家和相关行业规定申请、组织工程验收。

(六)负责竣工结算相关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及时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资料,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进行核实,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组织编制竣工结算。竣工结算完成后7天内应填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备案表》,并与竣工结算书一同送县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七)负责将合同及履约信息纳入信用记录,重大违法违规等严重失信行为应当关联到人。可公开信息应当通过“信用重庆”等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工作,统一出具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文件,作为交付使用资产价值及核销基本建设投资的依据。

第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是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主体,要按照职能职责,扎实做好项目标后履约监管工作。标后履约监督管理的重点:

(一)资质的监管。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县公安局和项目业主单位配合,对中标施工单位的相关资质进行抽查,凡发现有资质借用(挂靠)行为的,公安部门依法立案查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处理。

(二)施工合同的监管。

1.合同总价变更的监管。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因人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发生大幅度变化,且合同约定了调价机制的,由项目法人与乙方按照合同进行变更,并将变更信息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合同未明确约定调价机制的,原则上不得提出总价变更。

2.勘察设计变更的监管。项目勘察设计变更较大,突破我县政府投资管理规定额度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因勘察、设计单位工作原因导致项目合同变更的,增加的勘察、设计工作量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自行承担,不再追加勘察、设计费用。项目法人将扣减勘察、设计合同价款,扣减金额为因此增加的项目总投资的10%且不超过勘察、设计合同总金额。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管理。

3.实施内容变更的监管。实施内容变更后,确需追加单项工程、单位工程、专业工程或其他项目的,应履行审批程序,并按规定程序发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以肢解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项目合同变更后,项目法人应当与乙方签订补充协议,并报行业主管部门。

4.项目管理班子的监管。施工、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需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一致,不得擅自变更。因刑事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死亡、伤病丧失履约能力、辞职等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施工或监理单位应填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班子变更情况报告表》,并提供相关证明,经项目法人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同意后,并将变更信息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中标条件。

5.工期变更的监管。原则上不得变更工期,因不可抗力或实施内容导致的变更,按相应程序延期。

(三)施工分包的监管。项目分包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对确需分包的工程应在施工合同中载明,分包企业应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并依法签定分包合同,分包合同须报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法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

(四)施工现场的监管。监理、施工(含施工总包和分包单位)等单位应严格履行招标文件、合同及补充合同或协议规定的相关条款,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应认真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法人开展标后履约监督管理有关工作,及时整改检查发现的问题。

(五)竣工结算的监管。督促项目法人收到结算资料后,及时按规定程序送审。未经竣工结算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自行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第八条 在标后履约监督管理中,发现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进行处罚外,记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视情节在公众信息网上公布:

(一)项目法人违反相关规定,工程变更追加投资应报批而未报批的;

(二)项目法人违反规定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三)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的;

(四)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与中标情况登记表不一致且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

(五)投标文件拟定的大型机械设备没有进入施工现场的;

(六)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承担建设工程项目任务超过范围的;

(七)项目法人、监理、施工等单位串通,虚报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

(八)现场管理混乱,不配合检查,不能及时出示相关现场管理资料的;工程款支付违反有关规定的;

(九)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合同相关条款规定的。

第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法,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随机检查所负责的项目不少于三分之一。重点对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资质情况,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情况,项目法人项目管理情况以及合同变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作出处理,并形成检查情况报告报县政府。

第十条 建立监督检查协作配合机制。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协同县纪委监委、县审计局、县政府督查室等部门,定期对标后履约监管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标后履约监管履职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出现投资超概、工程延误、违法转包分包、质量安全事故等不良后果的,项目法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相关职能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项目法人通报批评、暂停资金拨付等处理,并依法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多次违反规定的要从严从重处理;发现违纪违法线索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县政府相关部门在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中,监管不到位,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党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开始实施。《城口县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城府办发〔2014〕90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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