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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9711623327X/2020-05656 [ 发文字号 ] 城府办发〔2020〕128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城口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通知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规范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行为,根据《审计署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 号)、《重庆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19 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9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规范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

(一)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范围。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且拥有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以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

(二)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方式。根据审计的侧重以及项目建设的实施情况,分为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程结算审计、竣工决算审计、跟踪审计等审计类型。

(三)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年度投资审计实行计划管理,投资审计计划统一审批、集中管理,县审计局要按照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统筹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合理确定审计项目数量和审计方式,做到审计项目计划与审计资源能力相匹配。投资审计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市审计局统一审批,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按照原程序报批,坚决杜绝审计机关实施计划外投资审计项目。

二、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的必备条件

(一)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下列资料(包括文档资料、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不得拒绝、拖延,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1.立项审批、设计概算、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许可等文件;

2.勘察、设计成果文件,施工图审查文件等;

3.招投标资料、合同文件等;

4.工程竣工图,隐蔽检查资料,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资料,交(竣)工等验收资料;

5.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

6.工程结算书、工程决算报表等资料;

7.有关部门和单位出具的检查结论;

8.审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对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不能自行办理工程结(决)算的,自行选取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办理工程结(决)算,在完成工程结算之日起30日内,将工程结算情况纸质件、电子件和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编制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料纸质件、电子件报送县审计局,由审计局组织实施工程结(决)算审计。

三、加强投资审计结果运用

(一)作为批准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根据《重庆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渝府令〔2018319号),审计机关出具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作为有关部门批准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将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自身履职的前提条件。

(二)作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依据。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作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审计服务费的保障

对纳入审计年度计划实施审计的公共投资项目,其审计服务费统一由县级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具体包括: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复核、核查所发生的审计费用;对专业性较强的建设项目需要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一步审核所发生的审计费用。

五、确保审计独立性

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和监管责任,支持和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并依法有效运用审计结果;不得要求审计机关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程建设管理活动,不得要求审计机关必须对限额以上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不得要求以政府投资审计代替建设单位工程结算审核,不得在有关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中作出限制民事权利、混淆行政监督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

六、加强项目管理和政府投资监督合力

(一)建立政府投资信息资源整合机制。县级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要支持县审计局建立政府投资审计电子数据库,通过重庆市电子政务内网或重庆市电子政务外网承载,并接入共享平台。投资领域涉及的各部门、各项目业主单位要向县审计局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竣工和监管等完整的纸质资料及电子数据,积极配合建立投资审计项目基本信息库,做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与县审计局的对接工作,推动政府投资领域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成果共用。

(二)实行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落实规划设计、投资控制、施工监理、结算办理、决算编制等主体责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完善手续,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合同条款,控制投资、进度和质量,同步完成隐蔽工程签证,留存影像资料,确保项目过程资料的真实、完整;项目完工后,应及时办理工程结(决)算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县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立项审批、投资概算、招投标等环节的监管;县财政局要加强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的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造价、项目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监管,特别要加强对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结(决)算办理和合同履行等情况的审核与监管。审计机关要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建设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履职情况和相关结果进行审计监督,共同推动健全政府投资领域监管体系。

(三)强化统筹协调。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委等行政监督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项目的建设管理与监督工作。县审计局应做好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结算价款等问题责令项目业主整改,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损失浪费等问题线索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通知》(城府办发〔2018129 号)同时废止。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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