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渝两地联合公布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川渝两地联合公布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近年来,四川、重庆两省市市场监管局联合部署开展川渝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动,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为着力点,持续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查处了一批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经营者自觉守法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现公布一批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案例一:四川银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一、案情介绍
当事人在美团、大众点评平台用户组成的“达人群”发布评价或团购销售任务,由群内“达人”自领任务。在完成任务后,当事人根据“达人”截图反馈支付佣金并返还相关费用。当事人通过上述方式,帮助其客户在美团、大众点评平台开设的店铺获得虚假的评价或团购销售数据,以此误导消费者。
二、处罚依据及结果
当事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管局对其罚款4万元。
案例二:内江合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一、案情介绍
经查,内江合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获得内江市东兴区医院一次性体外诊断试剂交易机会,其总经理向某先后15次向该院原院长、原党委书记刘某(已受刑事审判)行贿84万元。2015 年8月至 2021年7月,当事人与该院多次签订《医用材料购销供应合同》《体外诊断试剂集中采购购销合同》,检验试剂按需采购,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二、处罚依据及结果
当事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管局对其罚款20万元。
案例三:南充市顺庆区中宏食品经营部实施市场混淆案
一、案情介绍
2023年6月20日,南充市顺庆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南充市顺庆区中宏食品经营部检查发现,该店门头招牌、店内吧台背景及其装饰装潢均大量使用“中粮”字样及“中粮”logo。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中粮集团授权情况下,在其经营场所大量使用含有“中粮”字样的装饰装潢、宣传海报、宣传单以及中粮团购卡片等,误导消费者认为其所售的“安荟堂全脂羊乳粉”产品是中粮集团生产。截至案发,共销售240盒、货值34080元。
二、处罚依据及结果
当事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南充市顺庆区市场监管局对其罚款10万元。
案例四:成都纵横航旅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虚假宣传案
一、案情介绍
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对其会员卡和机票代金券抵扣方式做详细说明,仅告知旅客可以在下次购买机票使用,致使旅客误认为该机票代金券无抵扣金额限制,可以全额抵扣机票款。同时,还存在向旅客宣传在其平台购买机票价格同各个平台售票价格均一致的情况,实际上因各平台库存不同、购买渠道不同、航班位置不同等原因,该平台购票价格与其他平台并不一致,存在或高或低的情况,该宣传与事实不符。
二、处罚依据及结果
当事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达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其罚款20万元。
案例五:四川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一、案情介绍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互联网盲盒销售,其经营的“元气玩家”程序中,每一款盲盒开箱主页面“产出概率”下方均用红色字体宣传“商品概率经司法鉴定真实有效,请放心购买”,自上线以来至2023年2月,成交752120单。当事人取得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仅针对商品概率计算方法进行鉴定,未对商品的开箱概率进行动态鉴定,且当事人运行的“元气玩家”APP和微信小程序与其司法鉴定委托的IP地址没有数据交互,不具备关联性,其主页面宣传“产出概率”与事实内容不符,误导消费者。
二、处罚依据及结果
当事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眉山市市场监管局对其罚款70万元。
案例六:黄某、重庆西计医院有限公司在药品购销环节给予、收受回扣案
一、案情介绍
黄某系药品推广人员,主要推销强力定眩胶囊药品,通过为药品企业推销药品赚取推广费(17元/盒)。黄某与西计医院约定,院方采购其药品后,黄某按16元/盒的价格向医院指定账户支付回扣。2018年7月至2021年9月,西计医院获取回扣31000元,黄某从中获利1810元。双方的行为扰乱了医药购销领域市场竞争秩序。
二、处罚依据及结果
西计医院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南岸区市场监管局对西计医院罚款6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1000元。黄某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南岸区市场监管局对其罚款2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810元。
案例七:某科技有限公司和刘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一、案情介绍
经委托重庆市华信司法鉴定所、西知鉴知识产权鉴定评估(重庆)公司对权利人与重庆某科技系统软件源代码、客户数据库等数据进行电子取证鉴定,查实刘某离职后,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权利人系统软件源代码、客户数据库等商业秘密,并违反协议使用上述商业秘密用于重庆某科技公司系统开发。重庆某科技公司在明知或应知刘某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情况下,仍使用该商业秘密用于自身的商业运用。
二、处罚依据及结果
当事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管局对其罚款50万元。刘某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管局对其罚款38万元。
案例8:博兰尼电器科技重庆有限公司销售他人实施混淆行为的商品案
一、案情介绍
经查,2023年2至3月,当事人从安徽含山星威啤酒有限公司购买“乐堡超爽啤酒”通过多多买菜平台销售,经营额近25万元。乐堡超爽啤酒产品外观设计使用绿色为主体加斜波纹,将公司名称突出使用在产品的正面,商标(乐啤斯®)放在侧面不显著位置,其产品名称、包装、装潢与嘉士伯公司“乐堡啤酒”相近似,属于实施混淆行为的商品,存在明显的侵权故意。
二、处罚依据及结果
当事人违反《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六条第四款,依据《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重庆市市场监管局没收当事人乐堡超爽啤酒(500ml*12罐、12罐/件)3197件、乐堡超爽啤酒(320ml*24罐、24罐/件)999件;罚款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481.43元。
案例九:中网电投(重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一、案情介绍
经查,当事人与中网电投(浙江)能源公司(另案处理)签订协议,由该公司代持当事人股份,于2023年4月3日向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管局申请将其公司名称变更登记为中网电投(重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变更为中网电投(浙江)能源有限公司,形式上获得央企子公司身份。另查明,中网电投(浙江)能源有限公司并非央企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也不具备央企背景。变更名称之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通过摆放含有“隶属于国家电力投资集团”等内容的宣传展板的方式对外宣传其具有央企背景,以此获取竞争优势。
二、处罚依据及结果
当事人违反《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据《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四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其罚款4万元。
案例十:重庆市大足区啊装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宣传、商业诋毁案
一、案情介绍
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为宣传其销售的一款铁锅,制作发布了一张铁锅产品对比图,在图中编造虚假、误导性信息,虚假宣传其销售的铁锅可以“补充铁元素”,并对竞争对手“市面上的涂层锅”进行“表面有化学涂层、化学涂层不健康、危害健康、涂层脱落影响健康、寿命短不耐用、锅底薄、只能用一两年”的商业诋毁。
二、处罚依据及结果
当事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管局对其罚款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