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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城口县和诚服装商场)

日期:2024-12-05

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城口市监处字〔2024121

当事人:城口县和诚服装商场

注册日期:202381

经营者: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9MACRUUWA45

住所:重庆市城口县广场路临802-1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经营项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箱包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化妆品零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      

2024712日,受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中安天益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休闲裤/牛仔裤(商标:普拉堡罗)进行了抽检,2024822日,本局接到四川中安天益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上述服装的检验报告,编号:GQXPMJ-BG2024JC193,检验结论为:经检验,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FZ/T 81007-2012《单、夹服装》标准,依据《重庆市春夏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48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以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经报本局负责人批准,决定于2024910日立案调查,该案件于20241018日调查终结。截止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为止,涉案休闲裤/牛仔裤还剩1条未售出,为2024712日抽检时的备样(规格型号:34),已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强措编号:城口市监强制〔202467号,于2024920日延长了行政强制措施,编号:城口市监延强〔202467号,于20241022日解除了扣押,编号:城口市监解强〔202467号。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381日,经营者为赵**,系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箱包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当事人以抵消债务的方式从供货商处购进15条普拉堡罗牌休闲裤/牛仔裤,用于日常销售,该休闲裤/牛仔裤纤维含量不符合FZ/T 81007-2012《单、夹服装》标准,为不合格产品,购进单价48/条,购进总价为720元,销售单价为79/条,已售出14条,货值金额为15条×79/=1185元,违法所得为销售上述14条休闲裤/牛仔裤所获利润,违法所得为14条×(79-48元)=43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四、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证、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2.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编号:ZATY24CK02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付费单(编号:ZATY24CK023)证明了涉案休闲裤/牛仔裤用于销售的事实 ;                  

3. 本局于202482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检验报告》(编号:GQXPMJ-BG2024JC193)证明了涉案休闲裤/牛仔裤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4.本局于202482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商品进货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编号:ZATY24CK02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付费单(编号:ZATY24CK023),证明了当事人所经营的涉案休闲裤/牛仔裤数量为15条,销售单价79/条,货值金额为15条×79/=1185元的事实;                                                    

5. 本局于202482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商品进货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编号:ZATY24CK02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付费单(编号:ZATY24CK023),证明了休闲裤/牛仔裤的购进单价为48/条,销售单价为79/条,已售出14条,本案违法所得为14条×(79-48元)=434元的事实。                                          

本局于20241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城口市监罚告〔2024125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裤子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生活用品,其产品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人们的生活水平,当事人作为市场主体在销售产品时,其产品质量应当符合相应标准,不能销售不合格产品,当事人销售的休闲裤/牛仔裤纤维含量不符合FZ/T 81007-2012《单、夹服装》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产品时,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考虑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较低,未造成社会影响,同时当事人无主观故意,积极配合调查,涉案财物和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决定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1. 罚款1000元;
  2. 没收违法所得434元;
  3. 没收涉案休闲裤/牛仔裤1条(规格型号:3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没款1434元缴至农业银行(账户:城口县财政局,财政收入专户账号:3151010104000061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城口支行)。并将票据回执联送达本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以上处罚决定,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城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城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二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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