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部门>县市场监管局>政务公开>基层政务公开>食品药品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城口县艾来克百货超市)

日期:2024-10-14

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城口市监处罚〔2024110

当事人:城口县艾来克百货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9MAAC5LW633

住所(住址):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步行街(名豪百年文化广场文旅一体化项目售楼部一楼)(自主承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根据2024年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的要求,2024521日,重庆市计量质量监测研究院依法对城口县艾来克百货超市待售的爆浆蛋糕(牛奶 味)进行抽样检验。2024614日,我局收到由重庆市计量质量监测研究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24-03GA050201)显示:食品名称爆浆蛋糕(牛奶味),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蛋糕、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24617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 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有该批次爆浆蛋糕(牛奶味),并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2024-03GA050201)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2024-03GA05020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报本局负责人批准,决定于2024 72日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调查期间,未采取强制措施。2024830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注册成立于20211220日,主要从事食品销售、日用百货 零售。2024521日,重庆市计量质量监测研究院对当事人待售的于2024328日购进的爆浆蛋糕(牛奶味)进行抽样检验,样品经检验,2024614日出具《检验报告》(No2024-03GA050201),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糕、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爆浆 蛋糕(牛奶味)中的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实测值为 0.44g/100g,超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蛋糕、面包》最大限量0.25mg/100g2024521日本局抽样时,当事人处的该批爆浆蛋糕(牛奶味)为2.138kg本局购样2.138kg,价格为39.6/kg,金额84.7元。该案货值额为84.7元,违法所得为84.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第二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检验报告》(NoNO:2024-03GA050201)《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2024-03GA05020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SBJ24500000650839590)、《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证明 当事人经营涉案产品且涉案产品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事实;

第三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SBJ24500000650839590),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第四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验员资格认定表、重庆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2024年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检委托书,证明检测机构和检验人员的合法资质;

第五组:询问笔录、《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证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的事实;

第六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本局认为,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会对人体造成一定危害,影响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爆浆蛋糕(牛奶味)检验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实测值为0.44g/100g,超 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蛋糕、面包》最大限量0.25mg/100g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 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 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没收违法所得84.7元;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一般非税收入电子 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中国农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城口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91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