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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城口县泽宇百货经营店)

日期:2024-10-12

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城口市监处罚〔2024112

当事人:城口县泽宇百货经营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9MA5Y954M5J

住所(住址):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沈贤建

身份证件号码:50022****

2024616日,我局接到投诉单称,2024615日在宇航超市购买娃哈哈纯净水(金额:2元,有支付凭证),饮用时发现水已经过期,该款产品的生产日期为202331日,保质期为12个月。20246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刘吉善、段然到重庆市********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该主体经营者没有在现场,委托在场人员王某全权代理。现场发现:商家经营场所内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在售,瓶身上标有:娃哈哈饮用纯净水,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30301(瓶盖)等字样,一共65瓶。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地址确认书。经报本局负责人批准,决定于2024618日立案调查。案件调查过程中,我们提取了相关资料,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该案件于2024828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3423日购进用于日常销售,共购进4箱,每箱24瓶,一共96瓶,购进总价为80元,销售单价为2/瓶,截止我局2024617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已售出31瓶,本案的货值金额应为待售数量乘以销售单价,为2/瓶×65=130元,由于本案无法认定上述涉案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的具体销售情况,所以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的复印件,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2. 2024617日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实物照片你,及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新奥尔良腌料已过保质期的事实;

3. 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及购销清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了涉案娃哈哈饮用纯净水共购进4箱,每箱24瓶,一共96瓶,销售单价2/瓶的事实;

4.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 ,证明了本案货值金额为130元,违法所得无法认定的事实。

202499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城口市监罚告〔202410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推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食品保质期是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食品的风味、口感、安全性可以得到保障,人们在食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后将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本案中,当事人在从事食品经营时,其经营的食品应当在食品保质期内,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娃哈哈饮用纯净水,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所指的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上考量,涉案娃哈哈饮用纯净水超过保质期后的在售时间3 个月以上,裁量从重(编码:M00100504),从违法行为危害程度考量,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裁量为减轻(编码:M00100501),从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考量,由于无法确定涉案过期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的实际销售情况,无法判断是否对人身健康造成损害,此项无法考量,从社会影响程度上考量,造成轻微社会影响,裁量为从轻(编码:M00100502),一个减轻,一个从轻,一个从重,一个无法考量;同时考虑到本案涉案财物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三)项减轻处罚的规定,综合考量,建议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的娃哈哈饮用纯净水(净含量:596ml65瓶;

2.罚款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2000元缴至农业银行(账户:城口县财政局,财政收入专户账号:3151010104000061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城口支行)缴纳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城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城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91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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