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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城口县渝太太商贸中心)

日期:2024-08-15

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城口市监处罚〔202490

当事人:城口县渝太太商贸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9MAABYDYA45

投资人:黎远帅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未经加工的坚果、干果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463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的商贸中心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中发现有重庆小面(白象)、手磨豆干(爆烤味)、沙琪玛(徐福记)、魔芋爽(其他方便食品)、手磨豆干(麻辣味)、木糖醇香橙味威化饼干、木糖醇椰子味威化饼干、无加蔗糖红豆饼粗粮饼干等8种食品超过保质期了,执法人员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6种食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城口市监强制﹝202451号)。本局于202466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黎远帅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78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食品销售。202463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现场发现有如下8种待售的食品超过保质期:1.重庆小面,品牌:白象,生产日期:20230829,保质期:9个月,售价5/桶,剩余3桶;2.手磨豆干(爆烤味),品牌:乐棒棒,生产日期:20230818,保质期:常温下9个月,售价13.8/斤(27.6/千克),剩余总重:1.64千克;3.徐福记沙琪玛(松软牛奶口味),生产日期:20230728,保质期:10个月,售价:23.8/斤(47.6/千克),剩余总重:1.86千克;4.魔芋爽(其他方便食品),品牌:卫龙,生产日期:20230826,保质期:6个月,售价:24.8/斤(49.6/千克),剩余总重:1.104千克;5.手磨豆干(麻辣味),品牌:乐棒棒,生产日期:20230731,保质期:常温下9个月,售价:13.8/斤(27.6/千克),剩余总重:0.602千克;6.木糖醇香橙味威化饼干,生产日期:20230924,保质期:8个月,售价:14.8/斤(29.6/千克),剩余总重:0.862千克;7.木糖醇椰子味威化饼干,生产日期:20230924,保质期:8个月,售价:14.8/斤(29.6/千克),剩余总重:1.28千克;8.无加蔗糖红豆饼粗粮饼干,生产日期:20231001,保质期:6个月,售价:14.8/斤(29.6/千克),剩余总重:1.22千克。因当事人无法提供重庆小面(白象)、木糖醇香橙味威化饼干和木糖醇椰子味威化饼干的购进单据,且上述产品均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待售,故货值金额为5/×3+27.6/千克×1.64千克+47.6/千克×1.86千克+49.6/千克×1.104千克+27.6/千克×0.602千克+29.6/千克×0.862千克+29.6/千克×1.28千克+29.6/千克×1.22千克=319.6888元。

因当事人未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台账,无法查清是否已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故本案的涉案货值金额以查获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准,认定其货值金额为319.6888元,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第二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城口市监强制﹝202451号)、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打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第三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城口市监强制﹝202451号),证明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为319.6888元及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事实。

第四组:当事人提供的手磨豆干(爆烤味)、沙琪玛(徐福记)、魔芋爽(其他方便食品)、手磨豆干(麻辣味)、无加蔗糖红豆饼粗粮饼干5种商品的购进记录,城口县江北区琪旺食品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部分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

本局于20247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城口市监罚告〔202487号),当事人予以签收。本局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食品安全是基本民生问题,安全是食品消费的最高要求,它关系到人们的健康甚至生命,确保食品安全是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尽的责任。本案中,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不在《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渝市监发〔2021136号)中列明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范畴内;当事人在调查取证阶段积极配合,主动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中,有4种食品超过保质期不足10日,仅1种食品超过保质期3个月以上;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319.6888元,不足1000元;本局未收到因当事人销售的食品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害的反映;无社会影响。同时现有证据无法表明当事人有主观故意情节及销售了上述食品,且当事人不涉及1年内2次违法。当事人在接受检查后,对经营场所内的食品再次进行了清查,并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故意以及公平公正等方面要求,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重庆小面(白象)(面饼+配料92克)3桶、手磨豆干(爆烤味)(非定量包装)1.64千克、徐福记沙琪玛(松软牛奶口味)(非定量包装)1.86千克、魔芋爽(其他方便食品)(散装称重)1.104千克、手磨豆干(麻辣味)(非定量包装)0.602千克、木糖醇香橙味威化饼干(散装称重)0.862千克、木糖醇椰子味威化饼干(散装称重)1.28千克、无加蔗糖红豆饼粗粮饼干(散装称重)1.22千克;

3.罚款25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一般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中国农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城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城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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