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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 应急处置预案(2024年)

日期:2024-11-11

城口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

应急处置预案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应急处置工作责任明确、措施到位、及时高效,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指南》《重庆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规程(试行)》《重庆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操作手册》等有关法律法规、预案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县市场监管部门职能职责,制订本预案。

一、接报

1.县市场监管局应加强涉食品突发事件信息情报与监测,及时发现事故苗头,早预警、早处置,有效控制事态发展蔓延。信息来源包括:上级领导批示,群众投诉举报,医疗机构报告,事发单位报告,有关部门通报,网络舆情监测,日常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测发现,上级部门通报以及其他渠道获取的涉食品突发事件信息。

2.县市场监管局值班室或其他相关科所接到涉食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对报告人、接报时间、联系方式、可能涉及事发单位及地址、涉及健康危害人数、主要症状及体征、救治处置情况等事项进行如实登记,并填报《食源性疾病信息接报记录表》,第一时间报告局办公室和值班领导。涉及餐饮服务环节的,局办公室接报后应立即报告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立即通报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科室、事涉辖区市场监管所。

二、初核

县市场监管局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科室和涉事辖区市场监管所接到涉食品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立即组织属地村居食品安全协管员和辖区监管人员赶赴涉事单位和医疗救治单位等场所开展初步调查核实,如实填报《食源性疾病信息现场核实记录表》并迅速向局分管领导报告。县市场监管局分管领导必须带队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对事故的性质、可能的后果及发展趋势进行评估研判,并迅速向单位主要领导报告。

调查核实事项包括:事发单位、事件概况、发病人数及主要症状(相似症状)、发病人员与涉及餐饮服务单位的相关性(共同就餐史)、救治情况、拟采取措施等。

三、首次研判

县市场监管局在接到初步调查核实意见后,应迅速组织局办公室、餐饮监管等相关科室负责人召开应急处置首次研判会,对初步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并分级分类提出处理建议。

1.属于或可能形成《重庆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食品安全事故的,按预案规定和《重庆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规程(试行)》相关要求,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启动响应,迅速组织各应急处置工作组一致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第一时间通报县卫生健康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赶赴现场调查处置。

2.属于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日常监管范围的,转相关食品安全监管科室、综合执法支队和辖区市场监管所办理。

3.对不属于《重庆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食品安全事故情形,也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日常监管范围的,则应按照“属地属事”原则报告县委、县政府,及时移交相关责任单位处置。

①属于居民自采或自制食品(包括非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承办的家庭宴席)引发的食源性疾病,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由县卫生健康部门按照《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开展调查处置,县市场监管局应将前期调查处置情况移交县卫生健康部门继续调查处置。

②属于误食误服非食品而引发的疑似食源性疾病,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由县卫生健康部门按照《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开展调查处置,县市场监管局应将前期调查处置情况移交县卫生健康部门继续调查处置。

③属于传染病病原通过食物或其他媒介引发的传染病,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由县卫生健康部门按照《重庆市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开展调查处置,县市场监管局应将前期调查处置情况移交县卫生健康部门继续调查处置并配合开展疫情控制。

④属于通过在食品中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引发的公共安全事件或自杀行为,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立即移交县公安机关侦办。

⑤属于发生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出现死亡病例或严重伤残或其他方便影响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立即移交县应急管理部门继续开展调查处置。

移交后,县市场监管局应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继续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处置。

四、应急响应

经初步调查核实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县市场监管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根据初判事故级别按照处置权限报请县政府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立即领导和指挥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并按事故分级报告要求进行报告,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①初步研判为特别重大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市场监管局应立即向县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政务值班室)、餐饮处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

②初步研判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市场监管局应立即向县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政务值班室)、餐饮处电话报告、4小时内书面报告。

③初步研判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县市场监管局应2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政务值班室)、餐饮处电话报告,12小时内书面报告。属于学校(含托幼机构)等特殊人群和重大活动期间发生的,应立即电话报告,6小时内书面报告。

④初步研判为轻微食品安全事故的,县市场监管局应12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政务值班室)、餐饮处电话报告,24小时内书面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学校(含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大型餐饮服务单位、重大活动现场等特殊场所,涉及婴幼儿、孕妇等特殊人群,涉及共同就餐人数达到100人以上、一次性就诊人数达10人以上等特殊情况的,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业务科室负责人必须在现场指挥处置,值班领导必须在岗值守,负责上传下达应急处置相关信息情报。

五、现场调查处置

县市场监管局各应急处置工作组按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会同县卫生健康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开展现场调查处置,县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置应与县卫生健康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同步进行、相互配合。通过调查分析事故有关的食品及致病因子、污染原因,对事故风险评估和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做出事故调查结论,提出预防和控制建议。

1.危害控制。对事发单位的可疑问题食品和原料、工具、场地等依法采取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极其原料、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查清问题食品及原料的来源和市场流向,责令事发单位召回、下架或销毁问题食品,有效遏制危害扩大。

2.现场调查。包括事发单位调查和病例个案调查

①病例个案调查。通过医疗救治单位接诊医生了解患者(重点是首发病例和末例病例等特殊病例)主要临床特征、诊治情况,查阅患者在接诊医疗机构的病历记录和临床实验室检验报告,摘录和复制相关资料,掌握临床诊断以及对症治疗情况,以便评估研判患者预后进程和事故发展趋势。通过面访以《食源性疾病病例个案调查表》进行病例个案调查,尽可能对入院诊治患者做到应访尽访,参与病例定义制订,其目的在于全面掌握具体确诊病例人数,有助于查明事故的发生原因,判定发病规模,确定事故性质。面访调查内容主要包括患者基本信息、发病和就诊情况以及发病前的饮食史等。

②事发单位调查。县市场监管局对事发单位开展的现场调查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中的食品卫生学调查高度重合,应同步进行,协作配合。其方法包括询问相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进行现场检查、食品抽检等。现场调查情况应以《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和相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予以固定。

3.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应当重点围绕食品从原材料、生产加工、成品存放等环节进行。

(1)原材料:根据食品配方或配料,勘查原料储存场所的卫生状况、原料包装有无破损情况、是否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测量储存场所内的温度;检查用于食品加工制作前的感官状况是否正常,是否使用高风险食品及原料,是否误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原料等。

(2)配方:食品配方中是否存在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情况,是否使用高风险配料等。

(3)加工用水:供水系统设计布局是否存在隐患;是否使用自备水井及其周围有无污染源;是否使用其他非生活饮用水。

(4)制作过程:加工制作过程是否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尤其是餐饮食品制作加工用工具容器是否存在交叉污染情形,有无有害动物、昆虫污染。

(5)成品储存:查看成品存放场所(包括分餐场所、储物柜、冰箱)的条件和卫生状况,观察有无交叉污染环节,测量存放场所的温度、湿度等。

(6)从业人员健康状况:查看食品从业人员(包括临时招募或借用人员)健康状况,是否存在可能污染食品的不良卫生习惯,有无发热、腹泻、皮肤化脓破损等情况。

4.食品抽检

根据病例个案调查反馈信息、可疑致病因子或可疑食品等线索,对相关可疑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抽样送检。

5.信息情报。针对事故报告所需要素要求,指定专人专职负责应急处置全过程信息资料收集汇总,随时掌握事故变化动态和处置工作进展,按照事故报告时限及要求,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报送信息。信息情报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概况、市场监管系统从接报到现场调查处置情况、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流行病学调查情况、医疗机构救治工作情况、病患及社会舆情反应、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街镇参与处置情况等。

6.新闻宣传。按照《重庆市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规定,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APP)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

六、再次研判

在现场调查过程中或现场调查基本结束后,结合事故调查发展趋势需要,县市场监管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县食药安委办)应组织应急处置各工作组以及县卫生健康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调查处置人员及时就地召开研判会,重点围绕事故可能涉及其他环节、其他区域、其他部门等事项进行分析研判,做出初步调查结论,提出预防和控制建议,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

1.事故调查排除《重庆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食品安全事故情形,排除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范围的,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即行中止,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继续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置。

2.汇总分析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临床诊断、食品安全调查、行业自查等各方现场调查情况,初步确定病例数,统一现场调查结论,统一规范信息报告和对外发布信息。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工作报告,建议提升响应级别(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单位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事故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蔓延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事故调查中发现可疑问题食品涉及食品生产、销售等环节的,由事发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科室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牵头组织辖区市场监管所开展追踪溯源,全面核实查清可疑问题食品生产厂家、经销商、数量、生产批号及流向,及时控制,最大程度减少社会危害。

4.事故调查中发现可疑进食场所与发病场所不在同一辖区、可疑问题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在本辖区、病例分布范围超出本辖区以及其他需要跨辖区联合调查的情形,应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由县委、县政府统筹协调或市市场监管局指定牵头处室(县市场监管局)开展多辖区联合调查。

5.事故调查遇到阻挠,不能正常开展调查工作或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通报县公安机关及时介入,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七、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①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

②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③事故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重庆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④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严格依法处置。

九、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市场监管局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评估报告,向县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报告并采取适当方式向有关部门和社会通报。


附件:1.餐饮业常见食源性疾病及相关病原特点、来源和控制措施

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7日

(主动公开)

附件1

餐饮业常见食源性疾病

相关病症、病原特点、来源和控制措施

病原及相关食源性疾病

病症

病原特点

病原来源

控制措施

弧菌属

1.副溶血性弧菌:食物中毒

2.霍乱和副霍乱弧菌:甲类传染病

3.其他弧菌:丙类传染病

1.潜伏期短者4-6小时,一般在10小时左右,潜伏期短者病情较重。

2.发病急,中毒初期,多以剧烈腹痛开始,也有少数是以发热、腹泻、呕吐开始,主要症状为恶心、呕吐、腹泻、腹痛、发热,尚有头痛、多汗、口渴等症状。

3.大部分病人发病后2-3天恢复正常。少数重症病人由于休克、昏迷而死亡。

1.分布河口、近海水生生物体内(网报:华东沿岸海水副溶血性弧菌检出率47.5-66.5%)。

2.存活:嗜碱、耐盐,淡水2日,海水47天。

3.不耐热:60℃30分、90℃ 1分。

4.不耐酸:1%醋酸或50%食醋1分,对常用消毒剂敏感。

5.不耐冻。

1.鲜活水产品:海鲜、甲壳类、甲鱼、牛蛙等带菌(网报:华东海产鱼虾副溶血性弧菌带菌率45.6-48.7%,夏季达90%)。

2.新鲜海藻等植物。

3.加工人员带菌。

4.其他:有害生物。

1.来源可靠:非疫区。

2.防止交叉污染:宰杀、生熟、工用具消毒。

3.加工人员:健康,接触熟食消毒、戴手套。

4.加工:烧熟煮透,刺身:新鲜、冷藏。

5.成品:及时冷藏、冷冻。

沙门氏菌属

1.伤寒和副伤寒杆菌:乙类传染病

2.其他沙门氏菌:食物中毒

1.潜伏期多为6-48小时。

2.中毒初期表现为头痛、恶心、食欲不振,后出现呕吐、腹泻、腹痛,急性腹泻数次,体温升高约为38℃-40℃,一般在发病2-4天后体温下降。重者可引起痉挛、脱水、休克等。

3.患者可因病情轻重而反应不同,轻者3-4天症状消失;病情严重或年老体弱者及儿童,如不及时抢救可发生死亡,病死率在0.5%左右。

1.广泛存在人及各类动物、昆虫体内(带菌、排菌)。

2.存活:粪便、土壤、食品、水中5月-2年,冰箱3-4月(不繁殖)。

3.不耐热:60℃15分,煮沸1分。

1.畜禽、水产、蛋类(鲜蛋、皮蛋)、蔬菜、生乳等带菌。

2.水源污染。

3.加工人员带菌。

4.有害生物污染。

1.来源可靠:正规单位产品、禁用病死肉。

2.防止交叉污染:宰杀、鲜蛋、生熟、消毒。

3.加工人员:健康,接触熟食消毒、戴手套。

4.加工:烧熟煮透、谨慎生吃蛋(含皮蛋)、生吃果蔬洗净(消毒)。

5.果蔬汁:巴氏消毒。

6.成品:及时冷藏、冷冻。

7.有害生物:消除。

志贺氏菌

痢疾杆菌:乙类传染病

1.潜伏期多为10-20小时。

2.突然出现剧烈的腹痛、呕吐和频繁的腹泻,里急后重感。

3.恶寒、发热,体温高者可达40℃以上。重者出现痉挛。

1.存在于人和灵长类肠道。

2.存活:水20天、蝇肠9-10天,耐寒:冰中96天。

3.不耐热:56-60℃10分钟。

4.不耐酸,对消毒剂敏感。

被志贺氏菌污染物品:

1.加工人员带菌:腹泻。

2.水源污染。

3.食材污染:肉、蛋、果蔬。

4.有害生物污染。

1.加工人员:健康,接触熟食消毒、戴手套。

2.防止交叉污染:宰杀、鲜蛋、生熟、消毒。

3.加工:烧熟煮透、生吃果蔬洗净(消毒)。

4.成品:及时冷藏、冷冻。

5.有害生物:消除。

6.水源:符合要求。

金黄色葡萄球菌:食物中毒

(条件致病菌、产生耐热肠毒素引发,也是引起人体组织化脓的主要致病菌)

1.起病急,潜伏期一般在2-4小时。

2.中毒表现为典型的胃肠道症状,恶心、剧烈地呕吐(严重者可呈喷射状)、腹痛、腹泻等。体温一般正常或有微热,不超过38℃,此外,尚有无力、头晕。因多次呕吐和腹泻可致虚脱,严重脱水,意识不清。

3.年龄越小对本菌肠毒素的敏感性越强,因此儿童发病较多,病情较成人严重。

4.病程较短,一般在1-3天痊愈,很少 死亡。发病率30%左右。

1.空气、水、灰尘及人和动物粪便中存在。

2.细菌存活:耐干燥,在干燥脓汁、痰液中存活2-3月;加热80℃30分、紫外线照射,细菌死亡。

3.易污染食品:糕点、剩饭、凉粉奶、肉、蛋、鱼等。

4产毒;污染后20-30℃,2-4小时繁殖产毒,人进食后1-5小时发病(与细菌无关);肠毒素发病剂量 20-25μg(美国敏感人群100ng)。

5.肠毒素存活:100℃30分钟不能完全破坏,仍能致病。

1.加工人员化脓性病灶:手化脓、鼻窦炎(带菌率83%)、化脓性肺炎(浓痰)、口腔化脓(口疮)等。

2.局部化脓禽畜尸体。

3.熟食露放。

1.加工人员:患化脓性病灶者不接触食物。

2.接触熟食:手消毒、戴手套。

3.食材:不用不合格、彻底去除病灶部位。

4.加工:烧熟煮透。

5.成品:快速冷却(5℃以下)、冷藏,防肠毒素形成(特别是隔夜饭、糕点等)。

6.熟食贮存不露放,运输密闭,防污染。

蜡样芽孢杆菌:食物中毒

1.呕吐型:耐热催吐毒素引起

2腹泻型:不耐热腹泻毒素引起

1.潜伏期:呕吐型(1-3小时)、腹泻型(10-12小时)。

2.中毒表现分为呕吐型和腹泻型,或两型兼有。病程一般在8-36小时,预后良好,一般无死亡。

3.呕吐型症状:以恶心、呕吐为主,并有头晕、四肢无力等;腹泻型症状以腹痛、腹泻为主。

1.土壤、水、空气及动物肠道。

2.细菌存活:20-45℃生长,10℃以下或50℃以上生长慢或不生长;100℃20分钟杀灭。

3.易污染食品:剩菜剩饭。

4.产毒:部分菌株(催吐毒素、腹泻毒素),在26-37℃下贮存产毒(夏秋常温贮存)。

5.中毒食品蜡样芽胞杆菌>105/克。

5.肠毒素存活:100℃30分钟不能破坏。

1.熟食露放。

2.畜禽肉、米饭、土豆、糕点(布丁)、奶类、汤、熟蔬菜。

3.有害生物污染。

1.加工:烧熟煮透。

2.熟食贮存:不露放,尽快冷却、冷藏。

3.再加热:煮透(尽量加热)。

4有害生物:消除。

致病性大肠杆菌:食物中毒或传染病尚不明确

1.致病性大肠杆菌(EPEC)

2.肠产毒性大肠杆菌(ETEC)

3肠侵袭性大肠杆菌(EIEC)

4.肠出血性大肠杆菌(EHEC含O157:H7)

5.肠黏附性大肠杆菌(EAEC)

EPEC:主要症状是发热、不适、呕吐、腹泻,约20%患者有呼吸道症状,感染的症状通常较为严重。

ETEC:主要症状是急性胃肠炎型,水样腹泻、腹痛、恶心、低热。日腹泻可达8-12次。

EIEC:临床症状与志贺氏菌引起的痢疾相似,发热(体温38℃-40℃)、剧烈腹痛、水样腹泻。

EHEC:潜伏期3-10天。病人常有突发性的腹部痉挛,有时为类似阑尾炎的疼痛。有些病人有轻度腹泻,许多病人同时有呼吸道症状。严重者,尤其是老人和儿童患者死亡率高。

EAEC:成年人表现为中度腹泻,病程1-2天。婴幼儿多表现为2周以上的持续性腹泻。

1.广泛存在于自然环境,是人和温血动物肠道中的菌群,多数不致病,少数致病;是判定物品受粪便污染的指标。

2.存活:水中数月,粪便中存活更久;55℃60分钟或60℃15分钟不完全灭活。

3.多种独立因子:内毒素,荚膜,分泌系统,黏附素和外毒素等。

1.患病或带菌动物:带菌牛-牛肉、奶制品,带菌鸡-鸡蛋、鸡肉。

2.带菌动物粪便污染食物、草场、水源或场所。3.病人或带菌者个人卫生差,人传人。

4未熟透食物:牛排、夹肉汉堡、未消毒奶类、芝士、生蔬菜、果汁。

1.来源可靠:正规单位产品、禁用病死肉。2.水源:符合要求。

3.加工人员:健康(无腹泻)。

4.食物加热至75℃2-3分,不生吃。

5.防止交叉污染:宰杀、鲜蛋、生熟、消毒。6.接触熟食:手消毒、戴手套。

7.成品:尽快食用,冷藏冷冻。

变形杆菌:食物中毒-属腐败菌

1.普通变形杆菌

2.奇异变形杆菌

1.潜伏期多数为5-18小时,短者1-3小时。

2.中毒表现为腹痛、腹泻、恶心、呕吐、发热,重者有脱水、酸中毒、血压下降、惊厥、昏迷、腹痛剧烈,多呈脐周部的剧烈绞痛或刀割样疼痛,体温一般在38℃-39℃。

3.病程较短,一般1-3天可恢复,多数在24小时内恢复,很少有死亡。

1.自然界广泛分布,土、水、垃圾、人或动物肠道内。

2.存活:4-7℃即可繁殖(低温菌),故可在冰箱中繁殖;加热55℃1小时杀灭。

3.产毒:外毒素-从食物中产生(发病主因);内毒素-在肠道产生;脱羧酶-青皮红肉鱼产组胺(过敏)。

1.土壤、污水和垃圾。

2.人和动物的肠道。

3.熟肉、水产品、凉拌菜、剩饭、豆制品易污染(常引起食品腐败),食品污染率3.8-100%。

4.一般食物中达105个/g以上,可致病。

1.禁食:变质食物。

2.防止污染:防止交叉污染,消毒。

3.控制繁殖:烧熟煮透,及时食用。

4.冷冻冷藏食品食用前彻底加热(70℃)。

相关病毒:丙类传染病

诺如病毒(为例)

轮状病毒

星状病毒

1.潜伏期通常为12-48小时。

2.感染发病以轻症为主,主要症状是腹泻和呕吐,其次为恶心、腹痛、头痛、发热、畏寒和肌肉酸痛等。

3.病程较短,一般持续2-3天。

1.抵抗、感染剂量低、潜伏期短、排毒长。

2.在0-60℃存活,pH2.73小时,10 mg/L的高浓度氯离子可灭活,酒精和免冲洗洗手液无效。

1.粪口途经:食物、水、物品、空气(气溶胶)。

2.食物:海产品、凉卤菜、生食果蔬。

3.饮水:桶装水、集中供水、井水。

1.控制传染源:加工人员健康。

2.切断传播途径:食品、水果、物品。

3.防止污染:防止交叉污染,消毒。

4.控制繁殖:烧熟煮透,不生吃食物。

通过淡水鱼虾感染的寄生虫病:

肝吸虫病、异形吸虫病、棘口吸虫病、棘口线虫病、肾膨结线虫病。

以肝吸虫病这一我国常见的食源性寄生虫为例,轻者多无明显症状,中度感染者,可有食欲减退、上腹饱胀、轻度腹泻、消化不良、肝区不适或隐痛,肝肿大等消化系统症状,并有头晕、失眠、疲乏等神经系统表现;重度感染者,可出现营养不良、腹痛、脾肿大及神经衰弱和黄疸等;晚期,则可出现肝硬化、腹水甚至衰竭死亡。

1.病原:肝吸虫、异形虫、棘口吸虫、棘颚口线虫、肾膨结线虫。

2.宿主:淡水鱼虾。

1.生吃鱼虾。

2.未熟的含囊蚴或幼虫鱼虾。

烧熟煮透、不生吃。

通过海鱼海虾感染的寄生虫病:

异尖线虫病。

1.病原:异尖线虫

2.宿主:海鱼海虾、软体动物。

生吃或未煮熟。

烧熟煮透、少生吃、冷冻?

通过螃蟹、蝲蛄感染的寄生虫病:

肺吸虫病。

1.病原:肺吸虫(并殖吸虫)。

2.宿主:螃蟹、蝲蛄(俗称小龙虾)。

生吃或未煮熟。

烧熟煮透、不生吃。

通过螺类感染的寄生虫病:

广州管圆线虫病。

1.病原:广州管圆线虫。

2.宿主:螺类(福寿螺)淡水虾。

生吃或未煮熟。

烧熟煮透、不生吃。

通过青蛙、蛇感染的寄生虫病:

裂头蚴病、线中殖孔绦虫病、异形吸虫病、棘口吸虫病。

1.病原:曼氏裂头绦虫、线中殖孔绦虫、异形吸虫、棘口吸虫。

2.宿主:蛙、蛇。

生吃或未煮熟(蛇胆、蛇血)。

烧熟煮透、不生吃。

通过猪肉感染的寄生虫病:绦虫病、旋毛虫病、肉孢子虫病、弓形虫病。

1.病原:绦虫囊尾蚴(米猪肉)、旋毛虫幼虫、肉孢子虫、弓形虫。

2.宿主:猪。

生吃或未煮熟。

烧熟煮透、不生吃。

通过牛肉感染的寄生虫病:

绦虫病、肉孢子虫病、弓形虫病。

1.病原:绦虫、肉孢子虫、弓形虫。

2.宿主:牛。

生吃或未煮熟。

烧熟煮透、不生吃。

通过羊肉、狗肉感染的寄生虫病:

旋毛虫病、肉孢子虫病、弓形虫病。

1.病原:旋毛、肉孢子、弓形虫。

2.宿主:羊、狗。

生吃或未煮熟。

烧熟煮透、不生吃。

通过鼠类、猫感染的寄生虫病:旋毛虫病、肉孢子虫病、弓形虫病、肺吸虫病、曼氏裂头绦虫病。

1.病原:旋毛虫、肉孢子虫、弓形虫、肺吸虫、曼氏裂头绦虫。

2.宿主:鼠;猫(弓形虫)

生吃或未煮熟。

烧熟煮透、不生吃。

以水生植物感染的寄生虫病:姜片虫病

1.病原:姜片虫,宿主:扁卷螺。

2.传播媒介:菱角、荸荠、茭白等。

生吃或未煮熟。

烧熟煮透、少生吃(洗净、去皮)。

河豚中毒-河豚毒素

中毒特点:发病急速而剧烈

1.潜伏期:短者10-30分钟,长者5小时,一般多在这时候3小时左右发病。

2.症状:一般先感觉手指、唇和舌等神经末梢分布处发麻,后出现恶心、呕吐、腹泻等胃肠道症状,继而全身无力、四肢麻痹、肌肉软痪、步行艰难、声带麻痹、发音困难、重者还出现胸闷憋气、呼吸困难、血压和体温下降、甚至昏迷,最后因呼吸麻痹而死亡。

1.毒素多源于寄生物。

2毒性:比氰化物高1250多倍。

3.卵巢>脾脏>肝脏>血液>眼睛>鳃耙>皮肤>精巢;河鲀死后内脏中毒素可渗入肌肉。

4.不易破坏:220℃20-60分钟破坏。

河鲀鱼(俗称河豚)

1.使用获批产品:暗纹东方鲀、红鳍东方鲀

2.使用预包装产品:宰杀、包装

雪卡毒素


中毒-雪卡


毒素

1.潜伏期:一般多在进食时候2-10小时。

病程2-3周。

2.主要症状包括头晕、疲劳、恶心、呕吐、腹痛、嘴唇周围麻木、膝关节疼痛、腿部肌肉刺痛、瘙痒和双手温度感觉倒置。

1.藻类毒素:赤潮生物毒素之一。

2.毒性:比河豚毒素强100倍。

3.检查鉴别难:染毒鱼感官、嗅觉和味觉无异常,检测难。

4.不易破坏。

1在珊瑚礁摄食有毒海藻的鱼类:刺尾鱼、鹦嘴鱼。

2.捕食肉食鱼类:海鳝、石斑鱼、沿岸金枪鱼等。

3.苏眉、东星斑、西星斑、老鼠斑、青斑、杉斑、芝麻斑、老虎斑、龙趸、红斑、红曹等。

1.避免3-4月(生殖期)进食珊瑚鱼。

2.避免进食1.5kg以上深海珊瑚鱼。

3.避免进食深海珊瑚鱼的头及内脏(肝、肠及卵巢)。

4.外购珊瑚鱼等深海鱼类放养15天左右。

5.曾有雪卡毒素中毒的人3-6月内不吃海鱼。

毒蕈中毒-


野生菌毒素

中毒表现较为复杂,常常以某一系统的症状为主,兼有其他症状。

1.胃肠炎症状:潜伏期较短,一般0.5-6小时,轻者有剧烈的腹痛、腹泻、恶心、呕吐。病程短。较重者可因剧烈的呕吐和腹泻引起严重脱水、电解质紊乱、血压下降,甚至休克、昏迷或急性肾功能衰竭。

2.神经、精神症状

①副交感神经兴奋症状:潜伏期短,10分钟至2小时,除呕吐、腹泻外,还有流涎、大汗、流泪、瞳孔缩小、对光反射消失、脉缓、血压下降、呼吸困难、急性肺水肿等,亦可发生谵妄、幻觉等症状。

②精神症状:潜伏期1小时左右,可出现幻视、幻觉,唱歌、跳舞、狂笑、行动不稳、谵语、意识障碍、昏迷、精神错乱。亦可有瞳孔散大、心跳过速、血压升高、体温上升等交感神经的症状。

3.溶血症状:潜伏期较长,一般6-12小时,多于胃肠炎症状后发生黄疸、血红蛋白尿、急性贫血、肝脾肿大等,严重时可发生死亡。

4.实质性脏器损害症状:潜伏期较长,一般10-24小时,长者可达数日,主要出现肝、肾、脑、心等损害的症状。病程长,病情复杂而凶险,病死率高达90%。

5.类植物日光性皮炎症状:身体露出部分,如颜面出现肿胀、疼痛。特别是嘴唇肿胀外翻,形如猪嘴唇。此外,还有指尖剧痛、指甲根部出血等。少有胃肠炎症状。

1.多种毒素:胃肠毒素、神经毒素、溶血毒素、原浆毒素、肝毒素,

2.毒素混合作用。

3.多耐热。

毒性强:褐鳞环柄菇、肉褐麟环柄菇、白毒伞(白帽菌)、毒伞(绿帽菌)、鳞柄白毒伞(毒鹅膏)、秋生盔孢伞(焦脚菌)、包脚黑褶伞、毒粉褶菌(土生红褶菇)、残托斑毒伞、鹿花菌、马鞍蕈等。

1.不加工经营野生菌。

2.使用不明野生菌。

3.有毒野生菌常有特征:

色泽鲜艳、伞形表面呈鱼鳞状

菌柄有环状突起物、菌柄底有不规则突起

采下或受损,其受损部位流出乳汁

氰甙中毒


1.氰甙植物中毒


2.氰甙动物中毒

1.苦杏仁中毒的潜伏期较短一般多为1-2小时,木薯中毒的潜伏期稍长,一般多为6-9小时。

2.症状主要表现,先有口中苦涩、流涎、头昏、头痛、恶心、呕吐、心悸、脉快以及四肢软弱无力等症状。重者呼吸困难,可闻杏仁味,严重者意识不清、呼吸微弱、昏迷,四肢冰冷,常发生尖叫。继之意识丧失、眼球呆视、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牙关紧闭、全身阵发性痉挛。最后呼吸麻痹或心跳停止死亡。

氰氢酸。

1.苦杏仁、桃仁、木薯。

2.青鱼、草鱼、鲢鱼、鲤鱼等淡水鱼胆汁(含氰甙)。

1.不加工、不吃有毒品种。

2.木薯煮熟、蒸透后食用。

其他有毒


食材中毒

含生物碱类植物中毒,潜伏期短,多在进食时候2-3小时内发病。生物碱大多数侵害中枢神经系统和植物神经系统,因而中毒的表现多与中枢神经系统和植物神经系统的功能紊乱有关,例如,口渴、咽喉灼热、吞咽困难、皮肤干热、瞳孔散大、烦躁不安、痉挛、昏迷等。

发芽马铃薯(龙葵素)、菜豆(皂甙,植物凝集素)、变质甘蔗(节菱孢及3-硝基丙酸)、鲜黄花(秋水仙碱)、加热不够的豆浆等。

亚硝酸盐


中毒

1.发病急速,潜伏期一般1-3小时,误 食量大者,一般10分钟发病。

2.轻者表现为头晕、头痛、乏力、胸闷、恶心、呕吐、口唇、耳廓、指(趾)甲轻度紫绀,血液中高铁血红蛋白含量在10-30%。重者眼结膜、面部全身皮肤紫绀,心率快,嗜睡或烦躁不安,呼吸困难,血液中高铁血红蛋白含量超50%。严重者昏迷、惊厥、大小便失禁,可因呼吸衰竭导致死亡。

1.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2.高毒。

滥用添加剂。

禁用。

甲醇中毒

1.急性中毒潜伏期一般为8-36小时,如事先曾饮酒,可使其潜伏期延长。

2.临床表现以神经系统症状,出现头晕、头痛、耳鸣、乏力、视物模糊、步态蹒跚、兴奋失眠等,如醉酒状态,出现代谢性酸中毒、弱视、失明,还有飞蚊症或闪光感,病人呼气有浓厚酒味。

1.甲醇。

2.高毒。

1.醇基燃料。

2.不合格白酒。

严格管理:专人、专场所、标志、上锁。

剧毒鼠药

中毒

潜伏期短,多在进行时候10分钟到30分钟突然发病,短暂的5分钟发病,中毒的主要表现为四肢抽搐、惊厥,多因强直性惊厥导致呼吸衰竭死亡。

毒鼠强、氟乙酰胺

剧毒鼠药。

禁用。

抗凝血鼠药

中毒

1.潜伏期1-5天。

2.主要表现为恶心、呕吐、疲乏、食欲不振、精神不振等。一般口服中毒后第3天出现鼻衄、齿龈出血、咯血、尿血、便血、皮下出血。可伴有关节痛、腰痛、腹痛、低烧等。严重者可发生休克。

溴敌隆、杀鼠灵,溴敌鼠、氯敌鼠,杀鼠酮等

可用鼠药

少用、严格管理。

有机磷中毒

1.潜伏期:10分钟-2小时。

2.症状:毒蕈碱样表现,恶心、呕吐、多汗、流涎、腹痛、视物模糊、瞳孔缩小、支气管痉挛、呼吸道分泌物增多、心率变慢,严重者发生肺水肿。烟碱样表现:肌束震颤、肌无力、肌肉痉挛等,严重者可发生呼吸麻痹。中枢神经系统表现:头痛、头晕、嗜睡、烦躁不安、神志恍惚、语言不清,严重者可发生昏迷、脑水肿。

有机磷农药

杀虫剂

严格管理:专人、专场所、标志、上锁。

氨基甲酸酯

类中毒


与有机磷中毒相似,但症状较轻,一般以毒蕈碱样表现为主。

氨基甲酸酯类农药

杀虫剂

严格管理:专人、专场所、标志、上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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