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全县市场监管系统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全县市场监管系统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市场监管所,局机关相关科室、执法支队:
《全县市场监管系统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已经局领导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县市场监管系统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市场监管总局和市政府关于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部署,深入推进全市市场监管系统燃气安全排查整治,有效防范化解市场监管领域燃气重大安全风险,切实提升燃气安全保障水平,按照《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市场监管系统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渝市监发〔2021〕138号)和全国市场监管系统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动员部署会议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决贯彻落实全国、全市燃气安全有关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深刻汲取近年来全国燃气爆炸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和底线思维,聚焦燃气相关特种设备及燃气具产品质量安全,全面排查市场监管系统燃气安全风险隐患,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加强燃气相关特种设备安全和燃气具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提升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水平和保障能力,切实维护全县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压力管道、燃气气瓶等燃气相关特种设备以及燃气具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出的重大隐患100%完成整治;持续提升燃气压力管道检验率,新建燃气压力管道100%实施安装监督检验,地下室、密闭空间等重点场所地下管线100%实施定期检验,燃气压力管道总体定期检验率达到95%以上;全面完成燃气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燃气气瓶充装站100%建立信息化系统,100%与全市统一追溯体系平台对接,全面实现封闭运行,全过程可追溯管理;督促燃气企业100%制修订相关特种设备安全应急预案,100%建立专兼职应急队伍,100%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开展燃气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强制性认证排查,净化线上线下燃气具流通市场;深入开展市场监管系统燃气安全监督执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到2022年底,全县燃气相关特种设备使用进一步规范,燃气具产品质量不断提升,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状况显著提升。
三、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深化宣传教育
加强公众宣传引导和从业监管人员培训教育。专项整治期间,各燃气相关企业、各市场监管所、局机关相关科室要充分利用居住小区楼栋公告栏、公交等公共交通媒体、各类户外广告、电梯及物业广告、地方融媒体等渠道加强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提升公众认知能力,营造整治氛围。加强对燃气企业负责人和作业人员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宣传培训,提升燃气企业安全管理能力。加大先进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和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强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强化监管队伍培训,持续开展安全监管人员特种设备持证培训和能力提升培训,不断提高监管人员能力和水平。(特监科、办公室、人事科,各市场监管所)
(二)进一步深化清单管理
各市场监管所要督促燃气相关企业围绕重大风险点开展风险研判,对照专项整治等要求制定责任清单、重大隐患清单、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将责任和工作要求落实到企业的各层级、各岗位具体责任人,实现“照单履责、按单办事”。各市场监管所要建立辖区内重大隐患清单,推动落实事故隐患进出库动态管理,实现隐患排查、登记、治理、销号的全过程记录和闭环管理。(特监科,各市场监管所)
(三)进一步深化排查整治
1.排查整治燃气气瓶事故隐患。燃气气瓶充装站: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经许可充装、超许可范围充装的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充装未办理使用登记气瓶、超期未检气瓶、非自有产权气瓶和“黑气瓶”的违法行为;是否存在未建立充装前后检查记录、不合格气瓶处理记录,以及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将报废气瓶去功能化处理等违法行为。燃气气瓶检验检测机构:检查是否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验,重点查处出具虚假报告和检验严重失实的行为。开展“铁拳”行动回头看,加大力度清理未消除使用功能的报废气瓶和“黑气瓶”。(特监科,各市场监管所)
2.排查整治燃气压力管道事故隐患。督促燃气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深入开展提升燃气压力管道检验率三年行动,按照“三年行动”要求制定年度监检定检计划并按计划抓好实施,全面提升管道法定检验率。深入排查整治在建燃气压力管道未依法进行施工前告知和安装监督检验的事故隐患,从源头控制燃气压力管道本质安全。排查整治在用燃气压力管道未实施定期检验的事故隐患,重点排查地下室、密闭空间及占压等重点场所地下管线定期检验情况。(特监科,各市场监管所)
3.排查整治其他燃气相关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燃气锅炉:重点排查燃气锅炉用安全阀、水位计、压力表等运行情况,燃气锅炉的低水位、超压联锁功能运行情况,燃气锅炉低氮改造监检情况,以及燃气锅炉燃气管道运行情况。燃气相关压力容器:重点排查燃气场站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情况。移动式压力容器:重点排查液化石油气(二甲醚)、CNG、LNG等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人员情况、检验、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情况和使用情况。严防过充装、错充装等违规行为,严禁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等违法行为。(特监科,各市场监管所)
4.排查整治燃气具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开展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督促生产企业、流通销售渠道点和小商品市场开展质量事故隐患排查。对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等相关商品是否按规定取得强制性认证进行认真排查。(知识产权科、消保科,各市场监管所)
(四)进一步深化技防物防
1.加强燃气相关特种设备智慧化监管。配合推动燃气压力管道检验信息纳入全市燃气管道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燃气管道大数据信息共享。督促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完成本单位气瓶充装信息系统建设,对接市局气瓶质量安全追溯平台,确保充装的气瓶均在追溯平台中办理使用登记;推动有条件的充装单位开展气瓶充装安全责任保险试点。配合推进“全国移动式压力容器公务服务信息平台”与市政府“愉快办”政府服务平台和“智慧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系统”对接。(特监科、政务服务科)
2.加大管道设施改造更新。加强对燃气压力管道更新改造的安全管理,对2000年前建设的燃气管道设施进行安全评估(凡无法查找建设年代、产权归属、管道材质、安全状况等资料的,按2000年前建设的燃气管道设施处置),对检验不合格、无改造修理价值的,督促企业报废处理。(特监科,各市场监管所)
3.推进燃气安全装置安装使用。配合经信部门推进燃气安全装置安装,加强燃气安全装置产品市场、质量、价格、检测等监管工作。(知识产权科、物价计量科、执法支队,各市场监管所)
(五)进一步深化对标达标
1.加快推进安全评估。督促检验机构做好安全评估工作,在开展燃气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过程中,要按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风险预评估和再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燃气压力管道,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对超设计使用年限压力容器、气瓶开展安全评定,对评定合格,允许企业继续使用,不合格的督促企业按相关要求进行报废。(特监科,各市场监管所)
2.提高整顿燃气经营企业质量。推动安全管理不达标的燃气经营企业整合,对整合淘汰的燃气经营企业及时办理特种设备变更、注销、停用手续。(特监科、政务服务科,各市场监管所)
(六)进一步深化监督执法
1.严格依法查处各类燃气相关特种设备违法行为。开展现场监督检查,严格依法处置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制造单位、充装单位、以及不满足核准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严肃查处在建燃气压力管道施工前未告知、未依法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的行为。严肃查处燃气经营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压力容器(含气瓶)的行为。严肃查处气瓶充装单位未按安全技术规范充装的行为。严肃查处检验机构未按安全技术规范检验的行为。(执法支队、特监科,各市场监管所)
2.全面整顿燃气具和燃气安全装置市场秩序。开展燃气燃烧器具、燃气管道及附属材料、燃气泄漏报警器和安全自闭阀等安全装置生产、销售市场专项执法,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和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整顿电商平台、小商品市场等对经营者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明知经营者利用其销售平台、场所销售不符合要求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等产品,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严格依法对销售平台、场所予以处罚。(执法支队,知识产权科、消保科,各市场监管所)
3.加强信用联合惩戒。通过处罚、失信等信用数据共享,建立安全、信用协同监管各联合惩戒机制。(消保科,执法支队,各市场监管所)
(七)进一步深化应急管理
加强特种设备应急体系建设,不断提升燃气相关特种设备应急处置能力。对照市局制修订的《重庆市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完善本辖区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并根据预案要求,督促辖区有关企业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在实战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同时,提升应急值守管理,各市场监管所要督促燃气企业建立应急值守制度,坚决杜绝混岗、脱岗等情况。(特监科,各市场监管所)
四、工作安排
从即日起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即日起至2022年1月)。各市场监管所、局机关相关科室、执法支队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明确工作重点、责任分工和推进措施。同时,将工作要求传达到各相关企业,及时开展动员部署和宣传造势。
(二)深化排查(2022年2月至4月底)。各燃气相关企业要按照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建立风险清单和隐患台账。各市场监管所、局机关相关科室要根据企业自查情况,深化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并督促企业立查立改,建立健全辖区燃气安全整治排查基础台账清单。
(三)整治攻坚(2022年5月至10月底)。各燃气相关企业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五定”原则持续抓好隐患整改。各市场监管所、局机关相关科室、执法支队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全面推进专项整治各项工作,督促各燃气相关企业对排查出来的问题隐患按“五定”原则立查立改,通过挂图作战、系统治理、严查违法、整体推进等手段方法,确保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到位、重大问题隐患整改到位、制度机制完善到位。
(四)巩固提升(2022年11月至12月底)。各市场监管所、局机关相关科室、执法支队要强化措施推进重大隐患整改,对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总结评估,进一步建立完善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长效监管机制,持续强化风险防控,巩固专项整治效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市局关于燃气安全工作部署要求,充分认识燃气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始终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真正做到堵漏洞、补短板、强基础,将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落地、抓出成效。
(二)强化组织保障。县局成立全县市场监管系统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由李飞局长任组长,李昌军支队长、陈勇副局长、黄禄荣副局长任副组长,各市场监管所、特监科、办公室、人事科、知识产权科、消保科、政务服务科、执法支队负责人为成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局特监科,负责专项整治日常协调调度等工作,各市场监管所、相关科室、执法支队要明确专人为联络员,具体负责各自任务范围内的组织协调、工作推进和日常信息报送工作。
(三)加强执法监督。各市场监管所、局机关相关科室、执法支队要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对燃气相关特种设备及燃气具产品质量安全,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事故隐患整改责任人、违法违规行为人等群体,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联合执法,完善联合惩戒机制,严格落实事故调查处理决定和“黑名单”等制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情节严重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防止执法不作为和“宽松软”。同时,要畅通并广泛宣传投诉举报渠道,定期公布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作用。
(四)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特安办平台作用,加强与发展改革、经济信息、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商务、应急管理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协同联动,建立隐患治理信息通报机制,充分利用各单位排查整治成果和信息,共同及时解决燃气安全监管重点难点问题,开展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制定定期通报、现场督导、警示约谈制度,推进专项整治工作落实。
(五)强化隐患整改。建立隐患台账,落实专人负责隐患的整改、销号,涉嫌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查处,通过信息公开、信用监管、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督促企业加强自我约束,激发企业内生动力,推动其发挥主观能动性。紧紧依靠地方政府力量,突出解决压力管道、气瓶等长期以来存在的问题。
(六)强化督导考核。市局把燃气专项整治列入对各区县局年终目标考核内容,对开展燃气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指导、督查、考核。县局将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整治进展滞后,整治责任不落实,重大问题悬而未决等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坚决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七)强化信息报送。请各市场监管所、局机关相关科室、执法支队分别于2022年2月10日、5月10日、8月10日、11月10日之前将本辖区、本业务领域的工作进展情况、典型执法案例和《燃气安全排查整治信息统计表》《燃气重大隐患清单燃气》(见附件)报送县局特监科。
附件:1.市场监管系统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任务分解表
附件1
市场监管系统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任务分解表
序号 |
专项名称 |
专项内容 |
重点任务 |
牵头科室 |
责任单位 |
1 |
进一步深化宣传教育 |
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
利用居住小区楼栋公告栏等公共媒体、各类户外广告、电梯及物业广告、地方融媒体等渠道宣传燃气安全知识。 |
特监科 |
办公室, 各市场监管所 |
2 |
加强对燃气企业负责人和作业人员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宣传培训,提升安全管理能力。 |
特监科 |
各市场监管所 | ||
3 |
强化监管队伍培训,持续开展安全监管人员特种设备持证培训和能力提升培训,不断提高监管人员能力和水平。 |
特监科 |
人事科 | ||
4 |
进一步深化清单管理 |
制定责任、隐患清单和规程、预案 |
督促相关企业开展风险研判,对照专项整治等要求制定责任清单、重大隐患清单、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 |
特监科 |
各市场监管所 |
5 |
建立辖区内重大隐患清单,实现隐患进出库动态管理。 |
特监科 |
各市场监管所 | ||
6 |
进一步深化排查整治 |
排查整治燃气气瓶事故隐患 |
充装站重点排查是否存在未经许可充装、超许可范围充装的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充装未办理使用登记气瓶、超期未检气瓶、非自有产权气瓶和“黑气瓶”的违法行为;是否存在未建立充装前后检查记录、不合格气瓶处理记录,以及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将报废气瓶去功能化处理等违法行为。 |
特监科 |
各市场监管所 |
7 |
气瓶检验检测机构检查是否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验,重点查处出具虚假报告和检验严重失实的行为。 |
特监科 |
各市场监管所 | ||
8 |
进一步深化排查整治 |
排查整治燃气气瓶事故隐患 |
开展“铁拳”行动回头看,加大力度清理未消除使用功能的报废气瓶和“黑气瓶”。 |
特监科 |
各市场监管所 |
9 |
排查整治燃气压力管道事故隐患 |
督促燃气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按照“三年行动”要求制定2022年度监检定检计划,总体定期检验率达到95%以上。 |
特监科 |
各市场监管所 | |
10 |
排查整治在建燃气压力管道未依法进行施工前告知和安装监督检验的事故隐患,从源头控制燃气压力管道本质安全。 |
特监科 |
各市场监管所 | ||
11 |
排查整治在用燃气压力管道未实施定期检验的事故隐患,重点排查地下室、密闭空间及占压等重点场所地下管线定期检验情况。 |
特监科 |
各市场监管所 | ||
12 |
排查整治其他燃气相关特种设备事故隐患 |
燃气锅炉重点排查燃气锅炉用安全阀、水位计、压力表等运行情况,燃气锅炉的低水位、超压联锁功能运行情况,燃气锅炉低氮改造监检情况,以及燃气锅炉燃气管道运行情况。 |
特监科 |
各市场监管所 | |
13 |
燃气相关压力容器重点是燃气场站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情况。 |
特监科 |
各市场监管所 | ||
14 |
移动式压力容器重点排查液化石油气(二甲醚)、CNG、LNG等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人员情况、检验、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情况和使用情况。严防过充装、错充装等违规行为,严禁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等违法行为。 |
特监科 |
各市场监管所 | ||
15 |
排查整治燃气具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
开展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督促生产企业、流通销售渠道点和小商品市场开展质量安全隐患排查。 |
知识产权科 |
消保科,各市场监管所 | |
16 |
对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等相关商品是否按规定取得强制性认证进行认真排查。 |
知识产权科 |
各市场监管所 | ||
17 |
进一步深化技防物防 |
加强燃气相关特种设备智慧化监管 |
将燃气压力管道检验信息纳入全市燃气管道管理信息平台;督促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完成本单位气瓶充装信息系统建设,对接市局气瓶质量安全追溯平台,确保充装的气瓶均在追溯平台中办理使用登记;全面实现“全国移动式压力容器公务服务信息平台”与市政府“愉快办”政府服务平台和“智慧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系统”对接。 |
特监科 |
政务服务科 |
18 |
进一步深化技防物防 |
气瓶安全责任保险 |
推动有条件的充装单位开展气瓶充装安全责任保险试点。 |
特监科 |
各市场监管所 |
19 |
加强对管道更新改造的安全管理 |
加强对管道更新改造的安全管理,对2000年前建设的燃气管道设施进行安全评估(凡无法查找建设年代、产权归属、管道材质、安全状况等资料的,按2000年前建设的燃气管道设施处置),对检验不合格、无改造修理价值的,督促企业报废处理。 |
特监科 |
各市场监管所 | |
20 |
配合推进燃气安全装置安装 |
配合经信部门推进燃气安全装置安装,加强燃气安全装置产品市场、价格、检测等监管工作。 |
知识产权科、物价计量科、执法支队 |
各市场监管所 | |
21 |
进一步深化对标达标 |
加快推进安全评估 |
对燃气压力管道开展安全评估,对超设计使用年限压力容器、气瓶开展安全评定。 |
特监科 |
各市场监管所 |
22 |
提高整顿燃气经营企业质量 |
对整合淘汰的燃气经营企业及时办理特种设备变更、注销、停用手续。 |
特监科 |
政务服务科,各市场监管所 | |
23 |
进一步深化监督执法 |
严格依法查处各类燃气相关特种设备违法行为 |
开展现场监督检查,严格依法处置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气瓶制造单位、充装单位、以及不满足核准要求的检验单位。 |
执法支队 |
各市场监管所 |
24 |
严肃查处气瓶充装单位未按安全技术规范充装的行为。 |
执法支队 |
各市场监管所 | ||
25 |
严肃查处检验机构未按安全技术规范检验的行为。 |
执法支队 |
各市场监管所 | ||
26 |
严肃查处在建燃气压力管道施工前未告知、未依法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的行为。 |
执法支队 |
各市场监管所 | ||
27 |
严肃查处燃气经营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压力容器(含气瓶)的行为。 |
执法支队 |
各市场监管所 | ||
28 |
全面整顿燃气具和燃气安全装置市场秩序 |
开展燃气燃烧器具、燃气管道及附属材料、燃气泄漏报警器和安全自闭阀等安全装置生产、销售市场专项执法,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和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等违法违规行为。 |
执法支队 |
知识产权科,各市场监管所 | |
29 |
进一步深化监督执法 |
全面整顿燃气具和燃气安全装置市场秩序 |
全面整顿电商平台、小商品市场等对经营者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明知经营者利用其销售平台、场所销售不符合要求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等产品,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严格依法对销售平台、场所予以处罚。 |
执法支队 |
知识产权科、消保科,各市场监管所 |
30 |
加强信用联合惩戒 |
通过处罚、失信等信用数据共享,建立安全、信用协同监管各联合惩戒机制。 |
消保科 |
执法支队,各市场监管所 | |
31 |
进一步深化应急管理 |
督促辖区企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
对照市局制修订的《重庆市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制定完善本辖区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并根据预案要求,督促辖区企业开展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
特监科 |
各市场监管所 |
32 |
提升应急值守管理 |
督促燃气企业建立24小时专人、专线应急值守制度,坚决杜绝混岗、脱岗等情况。 |
特监科 |
各市场监管所 |
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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