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质量监管工作计划的通知
城口县2021年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质量
监管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质量环节的监管,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重庆市药监局2021年工作要点,加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经营、使用环节质量监管,切实防控质量安全风险,不断提升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保障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用械安全有效,推动我县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职责分工
各市场监管所负责管辖区域内医疗器械经营(零售)企业、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和网络销售监管等工作;县局药品科负责全县医疗器械批发企业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网络销售,全年医疗器械监督抽样,监督指导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不良事件收集、复核等工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含批发)使用单位的案件查处。
三、积极推动新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
根据市药监局的要求,组织监管执法人员及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使用从业人员对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宣贯培训,实现监管执法人员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培训全覆盖。督促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促使社会各界和消费者理解、支持、参与医疗器械安全工作。
四、经营监管工作
(一)日常监督检查
1.监管级别及频次。按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要求,我县所以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均确定为三级监管级别,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管级别分类依据见附件1)。
2.日常监管重点。严厉打击无证经营、经营和网络销售无证医疗器械和翻新医疗器械、进口销售过期、淘汰的医疗器械、篡改说明书标签标识等不法行为,未建立和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违法进行互联网销售的行为,严查非法经营注射用透明质酸钠、隐形眼镜等群众使用量大、关注度高的产品,严查对贮存和运输有特殊要求的产品,保证冷藏冷冻的产品在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冷链无缝衔接,确保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识要求。
(二)进一步抓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落实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是医疗器械经营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依据,药品科及监管所要全面掌握辖区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的宣贯力度,着力抓好督促企业自查和整改,提升企业的自我管理、自我规范的质量意识和水平;药品科及监管所要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标准和要求对经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深入查找企业存在问题的根源,采取有力措施,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规范落到实处。
(三)全力做好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按照《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重庆市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渝药监办械管〔2021〕7号)的要求,着力防范医疗器械流通领域风险,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县局将组织安排相关专项风险隐患排查,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1.疫情防控类医疗器械。重点排查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呼吸机、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和红外体温计等疫情防控医疗器械。
2.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聚焦冠脉支架等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重点排查医疗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做好中选产品的采购、验收和贮存等质量管理。
3.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组织对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企业开展全面风险排查,重点关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球囊扩张导管、除颤器、封堵器、骨科材料、吻合器等高值医用耗材以及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重点排查经营企业是否未经许可(备案)从事经营(网络销售)医疗器械,是否经营(网络销售)未取得注册证或备案凭证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是否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是否购进或者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对无菌和植入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辖区内相关企业、单位总数的15%。
4.网络销售医疗器械。持续开展“清网行动”,重点排查疫情防控医疗器械、投诉举报和舆情关注较为集中的医疗器械,以及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履行法定义务情况。重点关注产品说明书、标签是否与经注册的内容一致;是否按照经注册的产品适用范围和预期用途进行销售;是否存在产品销售时对产品断言功效,虚假宣传等行为。对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对网络销售企业监督检查每两年不少于一次。
5.投诉举报频发的产品和企业。聚焦注射用透明质酸钠、隐形眼镜、角膜塑形镜、射频皮肤热疗仪、射频超声溶脂仪、面部射频美容仪、人工鼻梁植入体、避孕套、脊柱矫形器、青少年近视矫正眼视光医疗器械、贴敷类医疗器械,以及以“械字号面膜”名义进行销售的医用冷敷帖、以“械字号牙膏”名义进行销售的冷敷凝胶、牙齿脱敏剂等医疗器械,全面梳理投诉举报情况,对已完成调查处置的企业,必要时开展跟踪排查,确保调查处置措施落实到位;对尚未完成调查处置的问题线索,及时开展调查,确保一查到底、查实查清,切实排除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6.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监管。按照《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度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市场监管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渝市监办发〔2021〕61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监管工作,在我县开展中小学周边视力矫正机构违规销售医疗器械和夸大宣传治疗近视监督检查,重点打击各类非法经营、使用眼视光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坚决查处视力矫正机构无证销售医疗器械和使用无铭牌、无标识、无批准文号的“三无”产品行为,坚决纠正视力矫正机构虚假宣传、夸大疗效现象,净化市场秩序,维护儿童青少年健康权益。
7.经营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监管。按照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行为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5〕48号)要求,开展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经营企业年度监督专项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行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消费者用械安全。
8.避孕套质量安全监管。按照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避孕套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5〕30号)要求,继续开展避孕套经营企业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避孕套质量安全管理,建立监管长效机制,确保人民群众用械安全。
(四)进一步落实《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1.坚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宣贯工作常抓不懈,切实开展对辖区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企业的政策宣传工作,督促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2.扎实做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工作,要对企业填报的备案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规定的,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务公开网站向社会公开备案信息。
3.充分利用好医疗器械网络交易监测平台,切实做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交易监测信息的处置工作,在收到市药监局移交的网络监测信息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按时限向国家药监局和市药监局报送调查处理结果。
(五)强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飞行检查
1.要严格落实对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飞行检查频次,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飞行检查家数应不少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总数的3%,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飞行检查家数应不少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总数的10%。
2.飞行检查重点对象:一是市抽、国抽中存在不合格产品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二是进口医疗器械境内代理人;三是无菌植入类、体外诊断试剂类高风险产品经营企业;四是投诉举报较多医疗器械的经营企业。
3.做好飞行检查企业的后处置工作,对于发现的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企业应责令停止经营进行整改,对涉及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跟踪复查。
(六)全面落实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制度
要采取公告、通知等形式告知企业,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对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开展自查,确保每年自查报告上报率100%,对未及时上报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
五、使用质量监管工作
(一)认真执行全面自查规定。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要根据《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年度自查制度,各监管所要督促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开展全面自查,自查内容主要为是否建立并执行采购、验收、贮存、使用、维护、转让等质量管理全过程的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医疗器械使用质量安全问题等。
(二)全面落实日常监管制度
1.监管频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监督检查重点、监管频次和覆盖率,对二级医院监督检查每年应达到100%的覆盖面,对存在较高风险的医疗器械、有特殊储运要求的医疗器械以及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实施重点监管,不限监管频次。
2.检查要求。在开展监督检查时,要重点加强对使用单位建立和执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制度的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纳入监管档案。同时,根据检查需要,对相关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可展开延伸检查。
3.检查重点。在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时应填写《2021年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监督检查记录表》,并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采购和进货查验:严防无证产品流入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对医疗器械采购实行统一管理,购货时应索取查验供货者资质、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凭证,采购产品应进行进货验收并验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防止不符合验收要求的设备投入使用。
(2)在用设备的质量管理:使用单位应对在用医疗器械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严防非法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设备或不符合安全有效要求的医疗器械设备继续使用,确保在用设备质量管理责任的落实。
(3)医疗器械产品可追溯性:对植入介入类医疗器械应当建立使用记录,使用期限长的大型医疗器械应当逐台建立使用档案。
(4)贮存运输要求:确保冷藏冷冻的产品在运输、贮存过程中冷链无缝衔接,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识要求。
(5)在用医疗器械转让行为: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之间转让在用医疗器械应严格遵守《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避免因产品质量问题、维护保养不及时、超出使用有效期等原因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造成不良影响。
(三)开展使用未经注册医疗器械专项检查。要组织开展打击使用无证医疗器械专项检查,严厉打击使用无证医疗器械和翻新医疗器械等不法行为。
(四)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要充分利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治理检查、群众投诉举报等途径,善于发现案源,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严厉打击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强化大案要案查处工作,对涉及医疗器械的大案要案应及时向市药监局报告。同时,要严格按照相关行政执法文书等规章办理案件,做到统一办案尺度,严格信息发布,不断规范执法行为。
六、不断加强经营使用质量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一是坚持“稳数量、提质量”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导向,落实监测单位上报工作,全面提升监测单位发现处置医疗器械临床使用风险的敏锐性和时效性;二是着力拓展监测单位不良事件报告覆盖,督促监测单位提高报告质量和报告效率,并实现全县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注册和报告工作全覆盖;三是加强对监测单位的培训指导,并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对监测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七、工作要求
(一)药品科要指导和督促各监管所落实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确保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质量监管工作计划落实到位。
(二)综合执法支队和各监管所要做好案件查处工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要及时依法处理和公示;对市药监局移交查办的违法案件、信访举报等要及时查处和上报查处结果;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的案件要及时移交。
附件: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管级别分类依据
附件1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管级别分类依据
一、根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为三个监管级别。三级监管为风险最高级别的监管,主要是对医疗器械经营环节重点监管目录涉及的经营企业,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经营企业,上年度存在行政处罚且整改不到位和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经营企业进行的监管。二级监管为风险一般级别的监管,主要是对除三级监管外的经营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的批发企业进行的监管。一级监管为风险较低级别的监管,主要是对除二、三级监管外的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行的监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涉及多个监管级别的,按最高级别对其进行监管。
二、医疗器械经营环节重点监管目录包含以下产品:
(一)无菌类:1、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含自毁式、胰岛素注射、高压造影用);2、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含牙科、注射笔用);3、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含精密、避光、压力输液等各型式);4、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5、一次性使用静脉留置针;6、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器;7、一次性使用输血器;8、一次性使用塑料血袋;9、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10、人工心肺设备辅助装置(接触血液的管路、滤器等);11、血液净化用器具(接触血液的管路、过滤/透析/吸附器械);12、氧合器;13、血管内造影导管;14、球囊扩张导管;15、中心静脉导管;16、外周血管套管;17、动静脉介入导丝、鞘管;18、血管内封堵器械(含封堵器、栓塞栓子、微球);19、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
(二)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类:1、普通骨科植入物(含金属、无机、聚合物等材料的板、钉、针、棒、丝、填充、修复材料等);2、脊柱内固定器材;3、人工关节;4、人工晶体;5、血管支架(含动静脉及颅内等中枢及外周血管用支架);6、心脏缺损修补/封堵器械;7、人工心脏瓣膜;8、血管吻合器械(含血管吻合器、动脉瘤夹);9、组织填充材料(含乳房、整形及眼科填充等);10、医用可吸收缝线;11、同种异体医疗器械;12、动物源医疗器械。
(三)体外诊断试剂类:1、人传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第三、四类危害)检测相关的试剂;2、与血型、组织配型相关的试剂;3、其他需要冷链储运的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
(四)角膜接触镜类:软性角膜接触镜。
(五)设备仪器类:1、人工心肺设备;2、血液净化用设备;3、婴儿保育设备(含各类培养箱、抢救台);4、麻醉机/麻醉呼吸机;5、生命支持用呼吸机;6、除颤仪;7、心脏起搏器;8、一次性使用非电驱动式输注泵;9、电驱动式输注泵;10、高电位治疗设备。
(六)计划生育类:避孕套(含天然胶乳橡胶和人工合成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