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1期)
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1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1期)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县1家经营者1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城口县蜀九香老火锅经营的鹅肠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4月28日,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对位于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东大街7号附47号的城口县蜀九香老火锅店经营的鹅肠(抽样单编号:SBJ23500000806030853ZX)依法进行了现场抽样,样品经重庆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并于2023年5月31日出具了检验报告(№:4423001413),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甲醛项目不符合食品整治办[2008]3 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及整顿办函[2011]1 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1.现场检查及风险控制情况。2023年6月1日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于当日下午2点30分进行了报告送达和检验结果确认,同时对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不合格产品。由于进货数量小,当天已全部售完,没有产品扣押和召回,期间未收到消费者投诉举报情况。
2023年7月19日,我局对城口县蜀九香老火锅进行跟踪抽样,2023年8月9日,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测所出具检验报告(№:C23SC06691),检验结论为合格,所检项目符合食品整治[2008]3号要求。
2.原因分析。当事人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食品安全法治意识有差距,只有进货票据和使用记录,没有在购进原辅材料时向供货方索取合格证明文件和资质材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进了不合格产品;经查,没有主观故意。
3.整改情况。一是更换供应商,自收到不合格报告后没有再向有原进货单位重庆三亚湾小袁水产进货,现由城口县本地经销商供货;二是增强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全面落实进销货查验记录制度,做到批批收集供货方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三是递交整改报告,承诺餐饮食品安全经营、守法经营;四是强化学习培训,结合食品安全线上培训,组织店内所有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知识,规范操作流程,严把食品原辅材料采购关。
(三)对生产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本局于2023年7月10日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8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告知书(渝城口市监处〔2023〕98号),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0元;3.罚款2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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