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市监发〔2024〕29号
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2部门
关于印发《城口县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及认定办法》《城口县“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
现将《城口县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及认定办法》《城口县“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发展工作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城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城口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城口县财政局
城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城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城口县交通运输委员会 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城口县商务委员会 城口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城口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城口县税务局
2024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城口县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及认定办法
一、基本概念
(一)“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拥有商标品牌且有一定知名度;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等。
(二)“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等。
(三)“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长期诚信经营超过一定年限;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经营者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能荣誉;经营者拥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等。
(四)“新”即“新兴”个体工商户: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
二、分类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分类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自主申报或者部门推荐,由县市场监管局认定后,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认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三、分类来源
(一)自主申报认定。个体工商户根据属地原则,登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完成自主申报。县市场监管局经走访核实、征求意见、信息公示等步骤后,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二)部门推荐认定。充分发挥县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对有代表性、亟需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乡村匠人、退役军人创业者、行业领域内优秀代表人物等,经经营者本人同意,相关部门组织推荐后,由县市场监管局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四、分类标准
(一)基础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1. 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2.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入库标准
1. “知名类”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经营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经营者或经营产品曾获县级及以上荣誉;
(2)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如经营同一字号的门店3家以上的;
(3)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辨识度、显著性、标志性的经营字号,如拥有自主品牌、商标、专利权的;
(4)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
(5)属于放心消费示范单位,且近一年无消费者投诉举报记录;
(6)经相关部门推荐的。
2. “特色类”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本县范围内传统特色产业、农业品牌等领域相关行业(包括但不限于城口老腊肉、中药材、城口山地鸡、食用菌、茶叶干果等农业特色产业,大木漆等传统手工艺业),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的;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的;
(3)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是县级以上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的地理标志相关;
(4)经营县级及以上星级农家乐或特色餐饮店,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内有知名度;
(5)属于本地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有一定知名度;
(6)经相关部门推荐的。
3. “优质类”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执着坚守、长期诚信经营超过10年以上的;
(2)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的;
(3)从事行业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
(4)经营者曾获得获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县级及以上技能人才荣誉,或入选县级及以上技能人才培养项目,并从事关联行业的;
(5)经营者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的;
(6)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的;
(7)经相关部门推荐的。
4. “新兴类”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
(2)依托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如网络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远程服务等业态,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守法诚信经营且经营状况良好的;
(3)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与其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用于高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的;
(4)经相关部门推荐的。
五、认定比例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比例控制在“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量的5%以内(以每年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数量为基准)。“名、特、优、新”四个类型的个体工商户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一个类型。同一个体工商户或者同一自然人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获得认定。
六、认定程序
(一)申报推荐。每年8月在全市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完成后,启动集中申报。集中申报期间,个体工商户通过培育平台完整准确填报申报信息、上传佐证资料,自主申报认定。相关部门推荐的,向县市场监管局报送加盖公章的推荐名单,由县市场监管局统一上传培育平台,标注“推荐”标签。被推荐的对象需在集中申报期内通过培育平台填报上传相关信息。
(二)情况核实。集中申报结束后,县市场监管局对申报或者推荐的个体工商户在培育平台填报信息和上传资料进行核实,并组织进行实地核查或者走访调查。
(三)集中评审。经核实,申报、推荐对象申报资料齐全、符合认定标准的,由县市场监管局形成拟分类入库对象名单,自主申报的,征求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征求意见无异议的,组织县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开展集中评审,确定拟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单。
(四)信息公示。相关部门未发现或者掌握拟分类入库对象存在不符合认定标准情形的,由县市场监管局通过县政府、县市场监管局网站公示拟入库对象名单,公开异议反馈渠道。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异议处理。对“名特优新”拟分类入库对象存在异议的,县市场监管局应及时组织行业主管部门、相关镇街以及异议信息涉及的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认定标准的,移出拟入库对象名单。
(六)认定备案。符合本办法认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由县市场监管局认定并按程序上报市市场监管局复核。复核通过,报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备案。
(七)标识标牌。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备案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授予分类标识标牌。
七、有效期和评估确认
(一)有效期。“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为3年,以认定时间为准。有效期内,“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培育平台,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信息报告。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要在变更后及时报告。个体工商户注销或者转型升级为企业的,移出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名录库。
(二)评估确认。县市场监管局每年8月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信息报告进行审核,并对是否继续符合分型和分类基础标准进行确认。经调查核实已不符合标准的,报告市市场监管部门取消“名特优新”分类入库资格,停止优惠政策待遇并收回“名特优新”标识标牌。
在分类有效期最后一年,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
1. 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缴纳税款、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2. 有效期内获得过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表彰奖励的;
3. 由认定时的“成长型”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或者由“生存型”提升为“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的;
4. 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经推荐部门同意的。
(三)撤销认定。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已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申报过程中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认定的,撤销认定。个体工商户自被撤销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城口县“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培育发展工作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加大对“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的选优和拔尖培养,结合城口县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普惠性政策
(一)享有政策优先权。“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享受“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的各项支持政策措施,在相关专业领域享受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支持。优先享受本地区在资金、培训、贷款、社保、荣誉等方面的政策扶持。
(二)提供流量支持。依托“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推进“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数据库与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信息共享和协同服务,建立“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榜单和店铺标识,提供流量支持,提高品牌知名度。
(三)加大融资帮扶力度。建立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针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特点,将“个体工商户”分类结果应用于授信评价、金融产品匹配和预授信等工作,推出满足个性化需求的“个体贷”产品需求和服务。
(四)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其信息不予公示;仅受到市场监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行政处罚的,其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即可停止公示,提高信用容忍度。推行“观察期”和“触发式”监管,除触碰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财务安全,以及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等“红线”外,减少实地检查。对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不予处罚、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广泛使用宣传引导、信用承诺、行政提示、行政告诫、行政建议、行政约谈等非强制性手段,指导其依法合规经营。
(五)大力宣传推介。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开展专题宣传报道,典型事例推介,扩大社会知晓率,营造浓厚氛围。
二、针对性措施
(一)“知名类”个体工商户
1. 深化品牌创建服务。依托行业协会、专业咨询机构、企业孵化平台等社会力量,开展品牌建设指导服务,提升“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商标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品牌规划、品牌运营等能力。鼓励“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参与品牌创建活动,提高知名度以争取更大市场份额,积极发挥“老字号”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老字号”的保护和开发。
2. 优化知识产权服务和保护。开展商标、专利培育指导,加大城口县商标品牌指导站工作力度,为市场主体提供商标品牌指导服务,围绕城口县中医药产业、老腊肉产业、现代服务产业等进行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发展商标品牌,推动专利技术转化实施,助力“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创新发展。
(二)“特色类”个体工商户
1. 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参与数字提升、艺术提升、民宿服务水平提升等乡村旅游质量效益提升系列行动和产品线路推广等项目,助力乡村振兴。
2. 完善技术研发、产品设计、检验检测、质量追溯、营销服务等公共服务,帮助个体工商户对接大中型企业、上下游资源。
3. 依托美食步行街、河街夜市经济带、土城老街等特色街区,以及名豪商文旅综合体等大型商业综合体,设立一批本地特色产品展示销售区。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参与城口县美食文化暨直播电商节、城口老腊肉年货节等活动,开展特色农产品宣传展示。
4.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参与城口县乡村旅游品牌打造、乡村旅游发展示范点建设等项目,聚焦乡村餐饮、住宿集群发展,挖掘培育典型代表个体工商户,积极引导其“个转企”。
(三)“优质类”个体工商户
1. 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增加研发投入,强化核心技术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层次和质量。
2. 综合运用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等质量基础设施要素资源,优化完善质量基础设施线上线下融合服务模式,把个体工商户纳入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范围,为个体工商户提升质量管理能力、质量竞争力提供免费专家咨询和帮扶服务。
3. 加强对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的传承指导,积极培养新一代传人、匠人,加大对传统技艺挖掘整理和老艺人故事的宣传报道力度。
(四)“新兴类”个体工商户
1. 鼓励、支持“新兴”类个体工商积极投身平台经济,加大互联网经营技能培训力度。
2. 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给予减免基础费用、流量支持等各项服务措施。
3. 推动有实力的个体工商户完善规范内部运作,面向全社会大力引进先进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建立健全比较完善、规范有序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生产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鼓励转型升级、升规升限,拓展国内国际市场。
主送:县市场监管局,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
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交通运输委,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县文化旅游委员,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税务局
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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