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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9MB1512729W/2024-0001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6-06 [ 发布日期 ] 2024-06-06

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城口县2024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

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实施2024年县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抽查工业氯化钡、普通硅酸盐水泥、醇基液体燃料等23批次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暂行办法》、《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现将相关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予以公开。

附件:

1.城口县工业氯化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

2.重庆市通用硅酸盐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

3.城口县醇基液体燃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

4.城口县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

5.城口县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

6.城口县家用燃气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

7.城口县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

8.城口县农用薄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

9.城口县燃气灶具连接用软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

10.城口县管道燃气自闭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

11.城口县车用尿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

12.城口县埋地用聚乙烯(PE)结构壁管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

13.城口县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

14.城口县玩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

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66

城口县工业氯化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总体样品的单元数小于500的,采样单元的选取数按表1规定确定。总体样品的单元数大于500的,采样单元数的确定,按总体单元数立方根的三倍数,即3×(N为总体的单元数)确定,如遇小数,则进为整数。

表1 选取采样单元数的规定

总体样品单元数

选取的最少单元数

总体样品单元数

选取的最少单元数

1~10

全部单元

182~216

18

11~49

11

217~254

19

50~64

12

255~296

20

65~81

13

297~343

21

82~101

14

344~394

22

102~125

15

395~450

23

126~151

16

451~512

24

152~181

17

/

/

按照表1或公式计算结果确定的单元数随机抽取样品,将采样器自袋的中心垂直插入至料层深度的3/4处采样。将采出的样品混匀,用四分法缩分至不少于1kg。将样品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的容器中,密封并贴上标签。一份为检验样品,一份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2 工业氯化钡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判定标准

检验方法

1

氯化钡(BaCl2·2H2O)

GB/T 1617-2014

GB/T 1617-2014

2

钙(Ca)

GB/T 1617-2014

GB/T 1617-2014

3

硫化物(以S计)

GB/T 1617-2014

GB/T 1617-2014

4

铁(Fe)

GB/T 1617-2014

GB/T 1617-2014

5

水不溶物

GB/T 1617-2014

GB/T 1617-2014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1617-2014 《工业氯化钡》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1

重庆市城口县通用硅酸盐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4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抽样数量为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20kg,其中10kg作为检验样品,10kg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三氧化硫

GB/T 176-2017

2

氧化镁

GB/T 176-2017

3

烧失量

GB/T 176-2017

4

不溶物

GB/T 176-2017

5

氯离子

GB/T 176-2017

6

凝结时间

GB/T 1346-2011

7

安定性

GB/T 1346-2011

8

强度

GB 175-2007

GB/T 17671-2021

GB/T 2419-2005

9

放射性

GB 6566-2010

10

水溶性铬(Ⅵ)

GB 31893-2015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75-2007   《通用硅酸盐水泥》

GB 6566-2010《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 31893-2015 《水泥中水溶性铬(Ⅵ)的限量及测定方法》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1

城口县醇基液体燃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

1 抽样方法

在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测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抽取样品4L,其中2L作为检验样品,2L作为备用样品。

采样按GB 16663-1996 5.3执行。

2 检验依据

表1 醇基液体燃料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判定依据

检验方法

1

外观

GB 16663-1996

GB 16663-1996

2

醇含量

GB 16663-1996

GB 16663-1996

3

密度

GB 16663-1996

GB/T 611-2006

4

机械杂质

GB 16663-1996

GB/T 511-2010

5

凝点

GB 16663-1996

GB/T 510-2018

6

pH值

GB 16663-1996

GB 16663-1996

7

50%馏出温度

GB 16663-1996

GB 16663-1996

8

稳定性

GB 16663-1996

GB/T 6986-2014

9

甲醛试验

GB 16663-1996

GB 16663-1996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16663-1996 《醇基液体燃料》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1

城口县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抽取样品6具,其中3具为检验样品、3具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测方法

1

20℃喷射性能

有效喷射时间

GB 4351.1-2005 7.1.1.2

喷射距离

GB 4351.1-2005 7.1.1.3

喷射滞后时间

GB 4351.1-2005 7.1.1.2

喷射剩余率

GB 4351.1-2005 7.1.1.4

2

灭火剂充装量

GB 4351.1-2005 6.1.2

3

灭火器保险装置解脱力

GB 4351.1-2005 7.10.1

4

灭火器筒体水压试验

GB 4351.1-2005 7.8.1

5

爆破试验

筒体爆破压力

GB 4351.1-2005 7.8.2

筒体容积膨胀率

GB 4351.1-2005 6.10.1.2

筒体爆破口情况

GB 4351.1-2005 6.10.1.2

6

筒体壁厚

GB 4351.1-2005 6.10.1.8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4351.1-2005 《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1

城口县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同一花型颜色及材料的产品。

一般情况下抽取样品2//条,其中1//条作为检验样品,1件件//条作为备用样品;若样品太小(单号型<80),抽取样品3//条,其中2件件//条作为检验样品,1//条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 儿童及婴幼儿服装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判定标准

检验方法

1

纤维含量

GB/T 29862-2013

相应产品标准

FZ/T 01057.1~4-2007

FZ/T 01057.6-2007

GB/T 2910.1~24-2009

GB/T 2910.101-2009

GB/T 16988-2013

GB/T 32198-2015

FZ/T 01026-2017

FZ/T 01095-2002

FZ/T 01101-2008

FZ/T 01103-2009

FZ/T 01112-2012

FZ/T 01131-2016

FZ/T 01132-2016

FZ/T 30003-2009

FZ/T 40005-2009

2

甲醛含量

GB 31701-2015

GB 18401-2010

相应产品标准

GB/T 2912.1-2009

3

pH值

GB 31701-2015

GB 18401-2010

相应产品标准

GB/T 7573-2009

4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GB 31701-2015

GB 18401-2010

相应产品标准

GB/T 17592-2011

GB/T 23344-2009

5

异味

GB 31701-2015

GB 18401-2010

相应产品标准

GB 18401-2010 6.7

6

耐水色牢度

GB 31701-2015

GB 18401-2010

相应产品标准

GB/T 5713-2013

7

耐酸汗渍色牢度

GB 31701-2015

GB 18401-2010

相应产品标准

GB/T 3922-2013

8

耐干摩擦色牢度

GB 31701-2015

GB 18401-2010

相应产品标准

GB/T 3920-2008

9

耐湿摩擦色牢度

GB 31701-2015

相应产品标准

GB/T 3920-2008

备注:

A、①纺织品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检测采用GC/MS定性,出现阳性结果时用HPLC/DAD进一步确认和定量。

B、若样品量不能满足所有试验要求,按照异味、绳带要求、附件锐利性、附件抗拉强力、纤维含量、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甲醛含量、pH值、重金属、耐唾液色牢度、耐湿摩擦色牢度、耐干摩擦色牢度、耐水色牢度、耐酸汗渍色牢度、耐碱汗渍色牢度的取样顺序进行检测。

C、当样品形状、大小或重量等不能满足某个检测项目的样品需求时,该项目不予考核。

D、当样品明示产品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时,标准中未要求的检验项目不予考核。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8401-2010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 31701-2015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

GB/T 29862-2013 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志

GB/T 2660-2017 衬衫

GB/T 2662-2017 棉服装

GB/T 2664-2017 男西服、大衣

GB/T 2665-2017 女西服、大衣

GB/T 2666-2017 西裤

GB/T 8878-2014 棉针织内衣

GB/T 14272-2011 羽绒服装

GB/T 14272-2021 羽绒服装

GB/T 22700-2016 水洗整理服装

GB/T 22849-2014 针织T恤衫

GB/T 22853-2009 针织运动服

GB/T 22853-2019 针织运动服

GB/T 26384-2011 针织棉服装

GB/T 26385-2011 针织拼接服装

GB/T 31900-2015 机织儿童服装

GB/T 32614-2016 户外运动服装 冲锋衣

GB/T 33271-2016 机织婴幼儿服装

GB/T 39508-2020 针织婴幼儿及儿童服装

FZ/T 24019-2012 印花羊绒针织品

FZ/T 73005-2012 低含毛混纺及仿毛针织品

FZ/T 73005-2021 低含毛混纺及仿毛针织品

FZ/T 73009-2009 羊绒针织品

FZ/T 73009-2021 羊绒针织品

FZ/T 73010-2016 针织工艺衫

FZ/T 73017-2014 针织家居服

FZ/T 73018-2012 毛针织品

FZ/T 73018-2021 毛针织品

FZ/T 73020-2012 针织休闲服装

FZ/T 73020-2019 针织休闲服装

FZ/T 73022-2012 针织保暖内衣

FZ/T 73022-2019 针织保暖内衣

FZ/T 73024-2014 化纤针织内衣

FZ/T 73025-2013 婴幼儿针织服饰

FZ/T 73025-2019 婴幼儿针织服饰

FZ/T 73026-2014 针织裙、裙套

FZ/T 73029-2009 针织裤

FZ/T 73029-2019 针织裤

FZ/T 73032-2017 针织牛仔服装

FZ/T 73034-2009 半精纺毛针织品

FZ/T 73034-2021 半精纺毛针织品

FZ/T 73043-2012 针织衬衫

FZ/T 73043-2020 针织衬衫

FZ/T 73045-2013 针织儿童服装

FZ/T 73053-2015 针织羽绒服装

FZ/T 81001-2016 睡衣套

FZ/T 81004-2012 连衣裙、裙套

FZ/T 81006-2017 牛仔服装

FZ/T 81007-2012 单、夹服装

FZ/T 81007-2022 单、夹服装

FZ/T 81008-2011 茄克衫

FZ/T 81008-2021 茄克衫

FZ/T 81010-2018 风衣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1

城口县家用燃气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

抽取样品2台,其中1台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家用燃气灶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判定依据

检验方法

1

气密性

GB 16410-2020

GB 16410-2020

2

热负荷

GB 16410-2020中5.2.2a)、c)

GB 16410-2020中6.7

3

离焰

GB 16410-2020

GB 16410-2020

4

干烟气中CO浓度

GB 16410-2020

GB 16410-2020

5

温升

GB 16410-2020中5.2.4表3中1

GB 16410-2020中6.9

6

熄火保护装置

GB 16410-2020中5.2.8.1b)、5.3.1.9

GB 16410-2020中6.12

7

标志

GB 16410-2020

GB 16410-2020

8

燃气导管

GB 16410-2020中5.3.1.8d)、f)

GB 16410-2020中5.3.1.8d)、f)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6410-2020 家用燃气灶具

GB 30720-2014 家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等效等级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1

城口县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

抽取样品100个,其中50个作为检验样品,50个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见表1~表4。

表1 塑料购物袋(GB/T 21661-2020)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判定依据

检验方法

1

外观要求

GB/T 21661-2020

GB/T 21661-2020

2

厚度及偏差

GB/T 21661-2020

GB/T 6672-2001

3

宽度偏差

GB/T 21661-2020

GB/T 6673-2001

4

长度偏差

GB/T 21661-2020

GB/T 6673-2001

5

提吊试验

GB/T 21661-2020

GB/T 21661-2020

6

跌落试验

GB/T 21661-2020

GB/T 21661-2020

7

漏水性

GB/T 21661-2020

GB/T 21661-2020

表2 塑料购物袋(GB/T 21661-2008)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判定依据

检验方法

1

外观要求

GB/T 21661-2008

GB/T 21660-2008

2

厚度及偏差

GB/T 21661-2008

GB/T 6672-2001

3

宽度偏差

GB/T 21661-2008

GB/T 6673-2001

4

长度偏差

GB/T 21661-2008

GB/T 6673-2001

5

提吊试验

GB/T 21661-2008

GB/T 21661-2008

6

跌落试验

GB/T 21661-2008

GB/T 21661-2008

7

漏水性

GB/T 21661-2008

GB/T 21661-2008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21661-2008 塑料购物袋

GB/T 21661-2020 塑料购物袋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1

城口县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

抽取样品100个,其中50个作为检验样品,50个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见表1~表4。

表1 塑料购物袋(GB/T 21661-2020)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判定依据

检验方法

1

外观要求

GB/T 21661-2020

GB/T 21661-2020

2

厚度及偏差

GB/T 21661-2020

GB/T 6672-2001

3

宽度偏差

GB/T 21661-2020

GB/T 6673-2001

4

长度偏差

GB/T 21661-2020

GB/T 6673-2001

5

提吊试验

GB/T 21661-2020

GB/T 21661-2020

6

跌落试验

GB/T 21661-2020

GB/T 21661-2020

7

漏水性

GB/T 21661-2020

GB/T 21661-2020

表2 塑料购物袋(GB/T 21661-2008)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判定依据

检验方法

1

外观要求

GB/T 21661-2008

GB/T 21660-2008

2

厚度及偏差

GB/T 21661-2008

GB/T 6672-2001

3

宽度偏差

GB/T 21661-2008

GB/T 6673-2001

4

长度偏差

GB/T 21661-2008

GB/T 6673-2001

5

提吊试验

GB/T 21661-2008

GB/T 21661-2008

6

跌落试验

GB/T 21661-2008

GB/T 21661-2008

7

漏水性

GB/T 21661-2008

GB/T 21661-2008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21661-2008 塑料购物袋

GB/T 21661-2020 塑料购物袋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1

城口县农用薄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三卷,将抽取到的三卷薄膜去掉外层10米后,每卷取一块,长度4米(或面积不少于4m2),将三块薄膜按编号1、2、3号标明,其中1、2号薄膜签封标明为检验样品,3号薄膜签封标明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 农业用聚乙烯吹塑棚膜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拉伸强度(纵、横向)

GB/T 1040.3-2006

2

断裂标称应变(纵、横向)

GB/T 1040.3-2006

4

透光率

GB/T 2410-2008

7

厚度极限偏差

GB/T 6672-2001

8

厚度平均偏差

GB/T 6672-2001

备注

①②为I型、II型聚乙烯耐老化棚膜和聚乙烯流滴耐老化棚膜要求;

③为聚乙烯流滴耐老化棚膜要求。

表2农业用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EVA)吹塑棚膜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拉伸强度(纵、横向)

GB/T 1040.3-2006

2

断裂伸长率(纵、横向)

GB/T 1040.3-2006

4

透光率

GB/T 2410-2008

5

厚度极限偏差

GB/T 6672-2001

6

厚度平均偏差

GB/T 6672-2001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3735-2017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

GB/T 20202-2019 农业用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EVA)吹塑棚膜

GB/T 4455-2019 农业用聚乙烯吹塑棚膜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1

重庆市城口县燃气灶具连接用软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实施细则(2024年)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数量见表1

1 抽取样品数量

序号

产品种类

抽样数量

检验样品数量

备用样品数量

1

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

12根

6根

6根

2 检验依据

2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内径及公差

CJ/T 490-2016

2

长度极限偏差

CJ/T 490-2016

3

气密性

CJ/T 490-2016

4

耐压性

CJ/T 490-2016

5

阻燃性

CJ/T 197-2010中7.19

6

标志

CJ/T 490-2016

注:项限带包覆层软管。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CJ/T 490-2016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1

重庆市城口县车用尿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4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不少于4L独立包装样品2份,如产品独立包装大于50L,使用符合GB 29518—2013 《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 尿素水溶液(AUS32)》附录I要求的包装物进行分装取样。其中1份作为检验样品,1份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尿素含量(质量分数)

GB 295182013

2

密度(20℃)

SH/T 06042000

或(GB/T18842000GB/T18851998

3

折光率20nD

GB/T 6142021

4

杂质含量

碱度(以NH3计)(质量分数)

GB 295182013

5

缩二脲(质量分数)

GB 295182013

6

醛类(以HCHO计)

GB 295182013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29518-2013 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 尿素水溶液(AUS 32)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1


重庆市管道燃气自闭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4年)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台,其中1台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外观

CJ/T 447-2014

2

气密性

CJ/T 447-2014

3

自动关闭性能

CJ/T 447-2014

4

额定流量

CJ/T 447-2014

5

操作力

CJ/T 447-2014

6

标志

CJ/T 447-2014 9.1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CJ/T 447-2014 管道燃气自闭阀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1

2024年城口县埋地用聚乙烯(PE)结构壁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抽取样品5根,每根截取4段,每段1m;其中每根中的任2段(共10段)作为检验样品,每根中的剩余2段(共10段)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埋地用聚乙烯(PE)结构壁管包含:聚乙烯双壁波纹管材和聚乙烯缠绕结构壁管材,其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见表1和表2。

表1 聚乙烯双壁波纹管材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规格尺寸

最小层压壁厚

GB/T 8806-2008

最小内层壁厚

GB/T 8806-2008

最小外层壁厚

GB/T 8806-2008

2

环刚度

GB/T 9647-2015

3

冲击性能

GB/T 14152-2001

4

环柔性

ISO 13968:1997

5

烘箱试验

GB/T 19472.1-2019

表2 聚乙烯缠绕结构壁管材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最小壁厚

GB/T 19472.2-2017

2

环刚度

GB/T 9647-2015

3

冲击性能

GB/T 14152-2001

4

环柔性

GB/T 9647-2015

5

烘箱试验

GB/T 19472.2-2017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2828.4-2008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4部分: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

GB/T 19472.1-2019埋地用聚乙烯(PE)结构壁管道系统 第1部分:聚乙烯双壁波纹管材

GB/T 19472.2-2017 埋地用聚乙烯(PE)结构壁管道系统 第2部分:聚乙烯缠绕结构壁管材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3.2.1单项判定

最小层压壁厚、最小内层壁厚、最小外层壁厚、最小壁厚按GB/T 2828.4-2008,取声称质量水平DQL=6.5,极限质量比LQR水平Ⅰ,其抽样检验方案为(n,L)=(5,1)即检验5根管材,允许有1根管材的测量结果超出标准规定的偏差范围,当某项有2个(含)以上试样不符合要求时,判定该项不合格和该抽查产品不合格。冲击性能按统计学方法进行,不符合要求时,判定该项不合格。

除最小层压壁厚、最小内层壁厚、最小外层壁厚、最小壁厚、冲击性能项目外,其他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检验依据要求时,在剩余的检验样品中重新取样对该项目进行双倍复验,如仍不符合要求则判定该项不合格。若出现多个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时,只选取其中一个项目进行双倍复验。

3.2.2综合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1

城口县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4年)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应从同一根电缆上至少截取50米,其中30米为检验样品,20米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判定标准

检验方法

1

绝缘平均厚度

GB/T 5023.3-2008/IEC 60227-3:1997、

JB/T 8734.2-2016、

XF 306.1-2007、

XF 306.2-2007

GB/T 5023.2-2008/IEC 60227-2:2003

2

绝缘最薄处厚度

GB/T 5023.3-2008/IEC 60227-3:1997、

JB/T 8734.2-2016、

XF 306.1-2007、

XF 306.2-2007

GB/T 5023.2-2008/IEC 60227-2:2003

3

导体直流电阻

GB/T 5023.3-2008/IEC 60227-3:1997、

JB/T 8734.2-2016、

XF 306.1-2007、

XF 306.2-2007

GB/T 5023.2-2008/IEC 60227-2:2003

4

绝缘老化前抗张强度

GB/T 5023.3-2008/IEC 60227-3:1997、

JB/T 8734.2-2016、

XF 306.1-2007、

XF 306.2-2007

GB/T 2951.11一2008/IEC 60811-1-1:2001

5

绝缘老化前断裂伸长率

GB/T 5023.3-2008/IEC 60227-3:1997、

JB/T 8734.2-2016、

XF 306.1-2007、

XF 306.2-2007

GB/T 2951.11一2008/IEC 60811-1-1:2001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5023.3-2008/IEC 60227-3:1997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3部分:固定布线用无护套电缆

JB/T 8734.2-2016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和软线 第2部分:固定布线用电缆电线

XF 306.1-2007阻燃及耐火电缆 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 第1部分:阻燃电缆

XF 306.2-2007阻燃及耐火电缆 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 第2部分:耐火电缆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1

城口县玩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

抽取样品2件,其中1件作为检验样品,1件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 玩具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判定标准

检验方法

1

小零件

GB 6675.2-2014

GB 6675.2-2014

2

某些特定玩具的形状、尺寸及强度

GB 6675.2-2014

GB 6675.2-2014

3

边缘

GB 6675.2-2014

GB 6675.2-2014

4

尖端

GB 6675.2-2014

GB 6675.2-2014

5

突出部件

GB 6675.2-2014

GB 6675.2-2014

6

金属丝和杆件

GB 6675.2-2014

GB 6675.2-2014

7

用于包装或玩具中的塑料袋或塑料薄膜

GB 6675.2-2014

GB 6675.2-2014

8

绳索和弹性绳

GB 6675.2-2014

GB 6675.2-2014

9

折叠机构

GB 6675.2-2014

GB 6675.2-2014

10

孔、间隙、机械装置的可触及性

GB 6675.2-2014

GB 6675.2-2014

11

弹簧

GB 6675.2-2014

GB 6675.2-2014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6675.2—2014 玩具安全 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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