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城口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城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城口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市、县两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工作,引导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可持续发展,支持以高校毕业生为主的青年群体、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留学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市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33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
(一)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功能
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是指能为入驻的初创小微企业和个体创业者(以下简称“孵化对象”)提供基本的生产经营场地以及有效的创业指导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具有持续滚动孵化和培育创业主体功能的各类创业载体。应具备如下基本服务功能:
1.场地保障功能。场地保障功能。为服务对象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公共会议场所、商务洽谈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
2.创业指导功能。组建创业导师队伍,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咨询、项目评估、项目推介、开业指导、企业管理、企业诊断、市场营销、品牌策划、产业链对接、上市辅导等创业培训、实训、孵化及指导服务;
3.事务代理功能。为服务对象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商业性事务和工商、税务、社保等行政性事务代理服务;
4.融资对接功能。引入创业投资基金,定期开展项目路演、成果展示等活动,为服务对象提供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融资对接服务;
5.政策落实功能。为服务对象提供较全面的创业政策咨询,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税费减免、资金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以“互联网+”、高新技术类企业(团队)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应当具备创新技术支持功能,配备相应设备或与有关技术支持机构合作,提供创新技术试验和产品研发等服务;
6.国家级、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按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标准执行。
(二)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申报条件
1.独立的运营资格。负责基地(园区)运营的单位应当为依法登记注册、合法经营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互联网+”、高新技术类企业(团队)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或其他条件特别优秀的,经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推荐,市级(县)评审小组研究,可以放宽运营期限至6个月;
2.稳定的创业场地。场地内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能满足服务对象生产经营需要,并对服务对象实行场租减免等优惠。用于服务对象使用的场地不少于全部场地(含公共服务设施)的80%,并有相对明确的功能分区。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场地面积一般为2000平方米以上,一年内接纳孵化对象不少于20家,园区类场地面积一般为5000平方米以上,可容纳服务对象不少于40户;租用场地的,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
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场地面积一般为1000平方米以上,一年内接纳孵化对象10家以上,园区类场地面积一般为2000平方米以上,可容纳服务对象不少于20户;租用场地的,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
年均入驻服务对象(含电子商务平台)达50户以上或入驻服务对象年营业总额达1000万以上的孵化基地(园区),可以适当放宽场地面积限制;
3.健全的管理制度。孵化基地(园区)的发展目标和市场定位清晰,具备明确的孵化对象准入退出标准、促进帮扶措施、考核评估机制及财务管理等制度;
4.特定的服务对象。创业园区的服务对象中,原则上70%应当是三年内新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且营业执照上的住所地应当在创业园区内,年均在孵服务对象不少于20户。大学生创业园内由大学生创办的企业不少于总服务对象的60%;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内由返乡农民工创办的企业不少于总服务对象的50%;留学人员创业园内由留学人员创办或联合创办的企业原则上不少于10户;
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对象应当是新创办的小微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除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外,均可申请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内孵化创业。其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住所须在孵化基地内。具体项目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第21号令);
5.专业的服务团队。基地内设有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至少有4人以上熟悉就业创业政策、经营管理经验较丰富的专职管理服务人员;
6.国家级、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按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标准执行。
(三)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单位,可向县就业和人才服务局直接申报,并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
2.审核。由县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初审,县人力社保局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实地考察评估并复核;
3.认定。经考察评估符合条件的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由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联合发文予以认定,并授予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标牌,同时报送市级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4.国家级、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认定按国家和重庆市相关程序申报。
(四)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申报材料
1.《城口县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申请表》(附件1);
2.运营单位资质复印件(共建的应提供合作协议),可支配场所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城口县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孵化企业情况汇总表》(附件2);
4.孵化企业入驻基地(园区)协议原件、复印件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能够证明带动就业数量的相关材料;
5.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发展规划、各项管理服务章程;
6.能够提供的创业服务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功能和申报条件按要求完备,缺一不可,方可进入认定程序。
二、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奖补政策和服务支持
(一)孵化基地(园区)奖补政策
1.一次性创建补助。用于补助孵化基地(园区)为服务对象提供的场租减免、水电减免和创业创新服务、信息采集等相关服务支出。
(1)补贴标准。成功创建并经验收合格的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给予一次性创建补助30万元;成功创建并经验收合格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给予一次性补助60万元。市、县两级一次性创建补助不得超过60万元。
(2)申报程序及相关资料。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经认定后,向县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提交以下资料申请一次性创建补贴:
①《城口县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一次性创建补贴申请表》(附件3);
②《城口县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孵化企业汇总表》(附件2);
③孵化基地(园区)企业费用减免情况表(附件4);
④孵化基地(园区)场地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⑤购置办公设备名目及费用清单;
⑥孵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⑦孵化企业入驻基地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一次性孵化补贴
(1)补贴标准。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内的孵化企业成功运营1年以上且每户直接带动4人以上就业的,按每户2万元给予基地(园区)一次性孵化补贴。
(2)申报程序及相关资料。每年8月,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向县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①《城口县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一次性孵化补贴申请表》(附件5);
②《城口县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孵化企业汇总表》(附件2);
③《城口县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符合补贴条件企业情况登记表》(附件6);
④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孵化企业入驻基地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⑤《城口县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符合补贴条件企业聘用人员情况表》(附件7);
⑥企业聘用人员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绩效奖补。对每个市级基地(园区)连续3年开展绩效评估,根据年度评估结果,分别按照优秀30万元、良好20万元、合格10万元的标准,给予基地(园区)绩效奖补(不合格的,不予补助),具体评估细则另行制定。
4.承接公共创业服务。基地(园区)可按规定承接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委托开展的创业能力测评、创业名师大讲堂、创业论坛、创业沙龙、项目路演、融资对接、创业大赛等公共创业服务活动;
5.能力提升培训。市、县两级人力社保部门可组织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主要管理人员开展能力提升培训,提高创业服务能力和质量;
6.示范创建激励。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成功创建为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按50万元/户的标准,给予示范创建奖励;
7.补贴的审核及拨付
由县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对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相关补贴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送县财政局按规定拨付。一次性创建补助和一次性孵化补贴不能同时享受。
(二)孵化对象扶持政策
1.符合条件的孵化对象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贴息贷款。
2.符合条件的孵化对象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及其他税费减免政策。
3.符合条件的孵化对象及其员工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培训补贴。
4.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入孵化基地(园区)创业并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的,县财政给予2000元/户的一次性创业奖励。
5.对孵化基地(园区)内招用登记失业的贫困人员、困难高校毕业生达一定人数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小型孵化企业,优先推荐享受就业重点企业贷款贴息政策。
6.孵化对象可享受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减免场地租金、宽带网络费、水电气费等优惠。
7.孵化对象可减免费使用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提供的公共设施、公共软件、开发工具和物业管理、账务代理等各类服务保障。
三、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管理
(一)健全三级管理。运营单位负责基地(园区)的综合管理和服务对象的日常管理。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辖区内市、县两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日常指导、管理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市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从通过认定之年起,每年于6月30日、12月31日前报送《重庆市城口县创业孵化基地基本情况统计表》(附表8)给县就业和人才服务局,便于及时掌握孵化情况,采取孵化措施,提高孵化成功率。
(二)完善日常管理。运营单位负责基地(园区)以下管理工作:
1.健全日常管理规章制度,做好规划、计划和总结;
2.加强对服务对象的创业服务和准入退出管理,指导和监督其合法创业、守法经营;
3.推进实名制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按要求定期采集并报送基地(园区)及其入驻企业相关信息。同时,明确专职工作人员对接人力社保部门,确保各项信息畅通;
4.建立专门台账,强化财政补助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5.孵化对象创业孵化期限不超过2年,超过期限的孵化对象原则上应迁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以便接纳新的创业主体。
(三)实行年度评估。每年初,由县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基地(园区)上一年度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年度评估时,重点考察基地(园区)提供服务情况和在孵服务对象数量、存活率、吸纳就业、年度营业总额及纳税等有关情况。年度评估结果按百分制计算,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级,作为划拨运营补助和是否取消命名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实施动态管理。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认定部门取消其资格,收回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标牌。
1.不履行服务承诺,一年内被孵化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或者孵化成效较差,孵化成功率低于30%的;
2.已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或性质发生改变的;
3.运营单位丧失运营能力,无法正常管理基地(园区)的;
4.被取消市级基地(园区)或其他创业载体命名资格的;
5.被市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年度评估不合格被责令整改,且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相关要求的;
6.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套取财政补贴,或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补贴资金的;
7.违法违规经营,或明知服务对象违法违规经营不纠正不制止造成一定后果的;
8.不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连续3次拒不报送相关资料和信息的;
9.有其他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及其运营单位发生应当取消命名情形或因其他原因自愿放弃命名的,应当主动提交书面申请放弃命名,经县人力社保部门初评、市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复核后,予以取消命名。运营单位不主动申请取消命名的,由县人力社保部门初查,并提交审查报告及佐证材料,报市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审定后,予以公告取消命名。
(五)对管理规范、营运良好、孵化成功率高、创业带动就业成效显著的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可按相关规定推荐参评市级、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
(六)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扶持政策由市、县两级财政就业补助资金予以保障。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对该补贴资金实行专帐核算,用于完善和提升孵化功能,并接受专项审计。
(七)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建设要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大力推动小型微型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积极整合工业园区、行业协会、培训机构和企业等资源优势,充分利用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设施,因地制宜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做到突出重点、效率优先、有序发展。
(八)本通知由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九)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城口县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申请表
2.城口县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孵化企业情况汇总表
3.城口县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一次性创建补贴申请表
4.城口县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企业费用减免情况表
5.城口县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一次性孵化补贴申请表
6.城口县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符合奖励补贴条件企业情况登记表
7.城口县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符合奖励补贴条件企业聘用人员情况表
8.城口县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基本情况统计表
城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口县财政局
2018年8月16日
附件1:
城口县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填报日期:年月日
营运单位基本情况 |
营运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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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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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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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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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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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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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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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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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 基本 情况 |
基地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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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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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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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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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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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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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办公)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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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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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
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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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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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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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数(导师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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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可容纳服务对象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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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服务对象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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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动就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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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租金标准(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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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情况简介 |
主要说明基地(园区)的孵化功能、硬软条件情况、社会效应等所应当具备的条件,请另纸附上 | |||||||
申报 单位 承诺 |
承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申报资格和申报条件的符合性负责。对违反上述承诺的不诚信行为,同意承担撤销命名的后果和有关责任。 申报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 |||||||
推荐 单位 意见 |
已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申报资格和申报条件的符合性负责。 推荐单位(盖章): 年月日 | |||||||
县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县人力社保局 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
县财政局 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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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5份,主管或推荐单位、审批单位和申报企业各1份。
附件2:
城口县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孵化企业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
企业名称 |
类型 (小型、微型、个体) |
成立 时间 |
入驻 基地 时间 |
经营 范围 |
吸纳就业人数情况 |
企业法人代表 |
联系 电话 |
是否符合奖补条件 | |||
总数 |
其中: 大学生 |
其中: 农民工 |
其中: 失业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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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城口县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一次性创建补贴申请表
( 年度)
基地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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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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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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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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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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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单位 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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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类型 |
市级()区县级() |
本年年度 考核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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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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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及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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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孵化 企业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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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存活 企业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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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动就业 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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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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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 企业 使用 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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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平米 市租价 (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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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减免 租金总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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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创业 指导培训等 费用及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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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承诺 |
承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违反上述承诺行为,同意承担撤销基地称号后果及有关法律责任。 申报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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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 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意见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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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 财政局审核意见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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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社保局 审核意见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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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审核意见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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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基地租借合同、减免租金证明(入孵协议)等应作为附件一并提供。
附件4:
城口县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企业费用减免情况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
企业名称 |
类型 (小型、微型、个体) |
成立 时间 |
入驻 基地 时间 |
经营 范围 |
企业法人代表 |
联系 电话 |
享受费用减免情况(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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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5:
城口县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一次性孵化补贴申请表
( 年度)
基地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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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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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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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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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单位 |
|
营运单位 成立时间 |
| ||||||
基地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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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年度 考核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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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名称 |
|
开户行 及账号 |
| ||||||
当年孵化 企业户数 |
|
当年存活 企业户数 |
|
带动就业 总人数 |
| ||||
基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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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 企业 使用 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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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平方米 市租价 (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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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减免 租金总额 (万元) |
| ||
提供创业 指导培训等 费用及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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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城口县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符合奖励补贴
条件企业情况登记表
填表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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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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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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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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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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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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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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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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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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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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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小型、微型、个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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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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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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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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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业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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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状况 |
(主要包括企业业务拓展情况、带动就业情况、近期发展规划等) | ||
企业享受孵化基地帮扶情况 |
(主要包括创业孵化基地为入驻企业提供的场地、办公设备、孵化服务等) |
附件7:
城口县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符合奖励补贴条件企业聘用人员情况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身份证号码 |
文化程度 |
本企业工作起始时间(年月日) |
劳动合同 签订日期 (年月日) |
劳动合同 终止日期 (年月日) |
户口 所在地 |
联系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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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8:
城口县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基本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基地名称 |
基地 类型 |
场地 面积 |
孵化企业户数(户) |
吸纳就业人数(个) |
创业服务指导情况 | |||||||||
总数 |
其中:大学生创业 户数 |
其中:微企 户数 |
其中:当年 新增 户数 |
总数 |
其中:大学生 |
其中: 农民工 |
其中:失业 人员 |
创业 培训 人数 |
小额 担保 贷款 金额 |
融资 担保 金额 |
申请 专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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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填报人: 电 话:
城 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8月21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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