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城区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落实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政策,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有效缓解城市道路交通拥堵情况,利用价格杠杆引导机动车合理停放及使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重庆市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4〕55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路内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2〕1号)、《城口县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城府办发〔2014〕1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制定了《关于调整城区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重庆市定价目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规定,我委对城区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宜作了深入分析调研,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会同县公安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市场监管局、葛城街道、复兴街道等单位进行了多次商议,对《通知》进行讨论修改;召开了听证会,通过单位门户网站广泛征求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开展了网络舆情风险评估备案,完成了合法性审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审定了方案。
三、主要内容
(一)制定原则和标准。坚持以有利于民、服务于民、缓解拥堵为导向,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核心路段高于重点和一般路段、白天高于夜间”以及“暂停不收费、短停少收费、长停多收费”的原则,实施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进一步细化区域和时段划分,合理调节供求关系,引导机动车由路内占道停车向路外公共停车场和室内停车场转移分流。此次重点上调城区路内占道临时停车位收费标准,微调室外公共停车场,室内公共停车场收费维持原收费标准不变。
(二)分类调整路内临停服务收费标准。机动车路内临停服务收费,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计算;跨白天、夜间时段停放的按不同时段收费标准累计计收;不得采取包月、包年等其他方式收费。收费主体为城兴公司。根据城市布局、道路交通和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等情况,将路内临停收费道路划分为核心主干道、重点路段、一般路段三类区域。
①核心主干道路内临停收费标准从1元/半小时·位调整为2元/半小时·位,白天(8:00含—22:00含)累计收费金额不超过30元/位,夜间(22:00—次日8:00)累计收费金额不超过10元/位,24小时累计不超过40元/位。
②重点路段路内临停收费标准从1元/半小时·位调整为1.5元/半小时·位,白天(8:00含—22:00含)累计收费金额不超过20元,(22:00—次日8:00)累计收费金额不超过10元/位,24小时累计不超过30元/位。
③一般路段路内临停收费标准按0.5元/半小时·位收费,白天(8:00含—22:00含)累计收费金额不超过10元/位,夜间(22:00—次日8:00)位累计收费金额不超过10元/位,24小时累计不超过20元/位。
路段 |
收费时段 |
收费标准 |
封顶价格 |
免费时间 |
核心主干道 |
白天(8:00含—22:00含) |
2元/半小时·位 |
30元/位 |
15分钟 |
夜间(22:00—次日8:00) |
10元/位 | |||
重点路段 |
白天(8:00含—22:00含) |
1.5元/半小时·位 |
20元/位 | |
夜间(22:00—次日8:00) |
10元/位 | |||
一般路段 |
白天(8:00含—22:00含) |
0.5元/半小时·位 |
10元/位 | |
夜间(22:00—次日8:00) |
10元/位 |
(二)微调其他公共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公共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即最高限价,经营者可按政府指导价标准执行或下浮执行。以1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包月停放收费标准不得高于连续停放30天累计收费总额。主要分为室外和室内公共停车场。
①室外公共停车场小型车(含三轮车)停车位,按2元/时·位收费,12小时内不超过10元(原标准:8元),24小时不超过20元(原标准:15元)。调整后与室内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持平,引导机动车同等条件下优先停入室内停车场。二轮车、大型车、超大型车室外停车收费标准不作调整。②室内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不作调整。
车型 |
停放时间 |
金额单位 |
室内公共停车场 |
旅游景点室外停车场 |
室外公共停车场 |
免费时间 | ||
特级 |
普通级 | |||||||
二轮车 |
每小时 |
元/时 |
1 |
1 |
|
1 |
30分钟 | |
12小时不超过 |
元/次 |
5 |
4 |
|
3 | |||
24小时不超过 |
元/次 |
10 |
8 |
5 |
5 | |||
小型车 三轮车 |
每小时 |
元/时 |
2.5 |
2 |
|
2 | ||
12小时不超过 |
元/次 |
15 |
10 |
|
10 | |||
24小时不超过 |
元/次 |
25 |
20 |
10 |
20 | |||
大型车 |
每小时 |
元/时 |
|
|
|
3 | ||
12小时不超过 |
元/次 |
|
|
|
10 | |||
24小时不超过 |
元/次 |
|
|
15 |
20 | |||
超大型车 |
≤13米 |
每小时 |
元/时 |
|
|
|
4 | |
12小时不超过 |
元/次 |
|
|
|
15 | |||
24小时不超过 |
元/次 |
|
|
|
30 | |||
>13米 |
每小时 |
元/时 |
|
|
|
5 | ||
12小时不超过 |
元/次 |
|
|
|
20 | |||
24小时不超过 |
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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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四、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军车,执行紧急任务时的制式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抢修救灾车辆免收路内停放服务费;新能源汽车等其他车辆,按相关法律法规享受减免政策。
(二)核心主干道、重点路段和一般路段的范围,由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公安局、县发展改革委综合土地开发强度、区域功能定位、公交发展水平、路网容量、道路交通拥堵情况以及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泊位数量等因素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主管部门如何做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监管工作?一是加强明码标价管理。各停车场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将收费主体、价格形式、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减免范围、市场监督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强化监管。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填制《重庆市公共停车收费基本情况表》(样表见附件),将确定的收费标准报县发展改革委和县市场监管局备案。三是加强监督。县市场监管局和县发展改革委将加强对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五、执行时间
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原城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关于明确城区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城发改委发〔2022〕391号)有关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