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县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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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城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

城发改委发〔2024208

城区有关供水企业:

为保障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提高城区安全供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重庆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我委依法履行了定调价程序,并报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城区供水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水价分类

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含工业、经营服务用水、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特种用水(含洗车、洗浴、浴足、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三类

二、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以年为计量周期,第一阶梯水量为每户每年260吨及以下,第二阶梯水量为每户每年261360吨,第三阶梯水量为361吨及以上。级差按11.53执行。

三、调整城区供水价格

采取分步调整:

第一步。居民生活用水综合水价由3.55/吨调整为3.8/吨;非居民用水中,经营性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综合水价统一调整为5.88/吨,工业用水综合水价执行3.9/吨;特种用水综合水价执行6.4/吨。

用水类别

代收费(元/吨)

综合水价

(元/吨)

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

污水处理费

居民生活用水

第一阶梯(年260吨以内)

0.10

1.00

3.80

第二阶梯(年261-360吨)

0.10

1.00

5.15

第三阶梯(年361吨以上)

0.10

1.00

9.20

非居民用水

经营性用水

行政事业单位用水

0.10

1.30

5.88

工业用水

0.10

1.30

3.90

特种用水

0.10

1.30

6.40

备注:各类用水综合水价含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0.10/吨)、污水处理费(居民1.00/吨、非居和特种行业1.30/吨),另外随水费代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步,待东部新区新水厂建成,水质进一步提升后。居民生活用水综合水价由3.8/吨调整为4.05/吨;非居民用水中,经营性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综合水价由5.88/吨调整为6.13/吨,工业用水综合水价执行3.9/吨;特种用水综合水价执行6.4/吨。

用水类别

代收费(元/吨)

综合水价

(元/吨)

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

污水处理费

居民生活用水

第一阶梯(年260吨以内)

0.10

1.00

4.05

第二阶梯(年261-360吨)

0.10

1.00

5.52

第三阶梯(年361吨以上)

0.10

1.00

9.95

非居民用水

经营性用水

行政事业单位用水

0.10

1.30

6.13

工业用水

0.10

1.30

3.90

特种用水

0.10

1.30

6.40

备注:各类用水综合水价含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0.10/吨)、污水处理费(居民1.00/吨、非居和特种行业1.30/吨),另外随水费代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相关政策

(一)居民生活用水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确定(每户4人及以下),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家庭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水表为单位。人口较多的居民家庭,人数超过4人,每增加1人每户每年各阶梯基础水量增加60立方米,用户凭身份证和户口簿(居住证),每年到供水企业营业厅办理水量核增手续。

(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部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非居民用户,以及尚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水户(含住宅小区、集体宿舍),不实行阶梯价格,综合水价按居民生活用水一阶梯价格执行。

(三)与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有关的其他规定,仍按《城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口县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城发改委发〔2021192号)执行。

(四)居民阶梯用水量实行年度结算,跨年度不结转。因新装或变更用水性质等原因,结算年度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用水月数计算阶梯水量,结算时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五)取消二次供水运维费用。根据国家、市相关政策规定,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管理的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成本计入供水价格,不得另行收费。执行调整后的城区供水价格时,不再另行收取二次供水运维费用。

(六)随水费代收的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五、执行范围和时间

执行范围为城区内由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水户。本通知自202511日起执行(即202521日抄见水量)。

六、有关要求

水价调整涉及面广,影响较大,供水企业要做好政策宣传和供水相关服务工作,争取用户理解、支持、配合,使价格政策顺利实施。进一步强化企业经营管理,挖潜增效,切实提高供水水质和服务,严格执行各分类水价政策,做好明码标价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和价格监管部门检查。原《关于调整城区供水价格和实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的通知》(城发改委文〔201664号)、《关于我县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运营服务费的通知》(城发改委文〔2016554号)同时作废。

 

城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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