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发改委发〔2024〕176号
城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城区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城兴公司、各停车服务收费单位:
为促进机动车停放设施合理有效利用,缓解道路交通拥堵状况,利用价格杠杆引导更多机动车使用路外停车设施,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重庆市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4〕55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路内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2〕1号)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我县城区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路内临停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机动车路内临停服务收费,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计算;跨白天、夜间时段停放的按不同时段收费标准累计计收;不得采取包月、包年等其他方式收费。收费主体为城兴公司。
1.核心主干道:商业街路段等核心主干道机动车路内临时停车位,收费标准从1元/半小时·位调整为2元/半小时·位,白天(8:00含—22:00含)累计收费金额不超过30元/位,夜间(22:00—次日8:00)累计收费金额不超过10元/位,24小时累计不超过40元/位。
2.重点路段:桂花苑路段、北环新建路段等重点路段机动车路内临时停车位,收费标准从1元/半小时·位调整为1.5元/半小时·位,白天(8:00含—22:00含)累计收费金额不超过20元,(22:00—次日8:00)累计收费金额不超过10元/位,24小时累计不超过30元/位。
3.一般路段:桃树坝路段、二桥桥头路段、沱溪河路段、逸城国际路段、新蓝天宾馆路段、阳光水岸路段等一般路段机动车路内临时停车位,收费标准按0.5元/半小时·位收费,白天(8:00含—22:00含)累计收费金额不超过10元/位,夜间(22:00—次日8:00)位累计收费金额不超过10元/位,24小时累计不超过20元/位。
机动车路内临停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免费,超出15分钟的从始停时间起计费。
4.军车,执行紧急任务时的制式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抢修救灾车辆免收路内停放服务费;新能源汽车等其他车辆,按相关法律法规享受减免政策。
5.核心主干道、重点路段和一般路段的范围,由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公安局、县发展改革委综合土地开发强度、区域功能定位、公交发展水平、路网容量、道路交通拥堵情况以及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泊位数量等因素划定,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路段 |
收费时段 |
收费标准 |
封顶价格 |
免费时间 |
核心主干道 |
白天(8:00含—22:00含) |
2元/半小时·位 |
30元/位 |
15分钟 |
夜间(22:00—次日8:00) |
10元/位 | |||
重点路段 |
白天(8:00含—22:00含) |
1.5元/半小时·位 |
20元/位 | |
夜间(22:00—次日8:00) |
10元/位 | |||
一般路段 |
白天(8:00含—22:00含) |
0.5元/半小时·位 |
10元/位 | |
夜间(22:00—次日8:00) |
10元/位 |
二、其他公共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原则实行最高限价,经营者可按政府指导价标准下浮执行。以1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包月停放收费标准不得高于连续停放30天累计收费总额。
1.室外公共停车场:①东大街停车场、滨河路停车场、阳光水岸停车场、新宸壹号商业街停车场、四塘坝停车场、殡葬中心停车场等室外停车场小型车(含三轮车)停车位,按2元/时·位收费,12小时不超过10元,24小时不超过20元。②二轮车、大型车、超大型车室外停车收费标准不作调整。
2.室内公共停车场:室内普通级、特级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不作调整。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停放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免费,超出30分钟的从始停时间起计费。
车型 |
停放时间 |
金额单位 |
室内公共停车场 |
旅游景点室外停车场 |
室外公共停车场 |
免费时间 | ||
特级 |
普通级 | |||||||
二轮车 |
每小时 |
元/时 |
1 |
1 |
1 |
30分钟 | ||
12小时不超过 |
元/次 |
5 |
4 |
3 | ||||
24小时不超过 |
元/次 |
10 |
8 |
5 |
5 | |||
小型车 三轮车 |
每小时 |
元/时 |
2.5 |
2 |
2 | |||
12小时不超过 |
元/次 |
15 |
10 |
10 | ||||
24小时不超过 |
元/次 |
25 |
20 |
10 |
20 | |||
大型车 |
每小时 |
元/时 |
3 | |||||
12小时不超过 |
元/次 |
10 | ||||||
24小时不超过 |
元/次 |
15 |
20 | |||||
超大型车 |
≤13米 |
每小时 |
元/时 |
4 | ||||
12小时不超过 |
元/次 |
15 | ||||||
24小时不超过 |
元/次 |
30 | ||||||
>13米 |
每小时 |
元/时 |
5 | |||||
12小时不超过 |
元/次 |
20 | ||||||
24小时不超过 |
元/次 |
35 |
三、配套停车场及专业经营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
宾馆酒店、写字楼、商场、餐馆、娱乐场所等配套停车场(不含商住混合停车场)和专业经营的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自行确定。
四、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在县市场监管局取得公共停车楼场备案登记证后,填制《重庆市公共停车收费基本情况表》(样表见附件),将确定的收费标准报县发展改革委和县市场监管局备案。
五、公共停车服务车辆类型划分为二轮车、三轮车、小型车、大型车、超大型车。小型车指载重2吨(含)以下的货车,载客9座(含)以下的客车;大型车指载重2—10吨(含)的货车,载客10—39座(含)的客车;超大型车指载重10吨以上的货车,载客39座以上的客车。
六、公共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县市场监管局有关要求,将收费主体、价格形式、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减免范围、市场监督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七、县市场监管局和县发展改革委将加强对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八、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原城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关于明确城区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城发改委发〔2022〕391号)有关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城口县公共停车收费基本情况登记表
城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城口县公共停车收费基本情况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停车场名称: |
经营者名称:※(加盖公章) | ||||
停车场地址: |
|||||
停车场类型:室内停车或室外停车场 |
停车场所属物业性质:住宅、非住宅或商住混合 | ||||
停车楼场备案证号: |
停车位数量:个 | ||||
停车场具备的等级条件 | |||||
收费标准(金额单位元) | |||||
临停停放 |
包月停放 | ||||
时间/车型 |
※车 |
※车 |
※车 |
※车 |
※车 |
每半小时 |
|||||
12小时内 |
|||||
24小时内 |
|||||
价格主管部门签收情况:
年月日 |
收文编号 | ||||
※※号 |
说明:1、经营者应如实填报本表,上述内容若有变更,需重新填报。
2、本表一式两份,留存价格管理和监督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