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履职依据 >政策文件

[ 索引号 ] 11500229733952463K/2024-00049 [ 发文字号 ] 城路长办发〔2024〕2号
[ 主题分类 ] 审批许可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城口县交通运输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4-11-15 [ 发布日期 ] 2024-11-18

城口县农村公路路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涉路施工行为工作流程》的通知

城口县农村公路路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口县涉路施工行为工作流程》的通知

城路长办发〔20242

各级路长、路长办公室,各有关单位(企业):

现将《城口县涉路施工行为工作流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落实,切实推进我县“路长制”工作。

城口县农村公路“路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11月15日

( 此件公开发布)

城口县涉路施工行为工作流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公路涉路施工行为,制定本流程。

一、本流程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规定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1. 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2.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3.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4. 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5. 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6. 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7.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 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2.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3. 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二、涉路施工行为五步工作流程

(一)相关单位和企业在拟开展涉路施工时,应在事前向城口县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交委”)政务服务科提出申请,收到涉路施工单位申请后,由县交委政务服务科牵头,会同建设管理科、公路事务中心、交通工程建设事务中心、交通执法支队涉及辖区的执法大队,开展现场工程技术标准勘察审查,勘察审查通过后,由政务服务科按行政许可事项受理程序逐步完成审批办理。相关单位、企业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审批过程中,涉路施工单位需按照《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我市交通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386)号文件,依法依规缴纳公路赔(补)偿费。

(二)涉路施工许可事项办结后,由县交委政务服务科以书面形式分别告知县交通执法支队和县公路事务中心,上述两家单位对涉路施工过程进行事中的监管。

(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负责监管施工期间未批先建、超批作业等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县公路事务中心负责监管施工期间未按照恢复方案操作、技术不达标、不规范等行为。

(四)涉路施工结束后,由县交委政务服务科牵头,会同建设管理科、县公路事务中心、县交通工程建设事务中心、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组成验收工作组,对照恢复方案,结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对涉路施工恢复情况进行验收,对未按照上述标准进行恢复的,由县交委建设管理科负责向相关单位(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销号。县交通执法支队负责对损坏公路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五)由县交委政务服务科汇总涉路施工相关资料,统一归档备查。

三、法律责任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2.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二)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附件:1.涉路施工审批流程图

  1. 渝价〔2000386号文件收费标准一览表

附件1


附件2

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

渝价[2000]386


序号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

公路路产占用费

1

占用公路

1临时占用从占用之日起开始计算,不超过50天。按

标准收费,超过30天的,从第31天起每天加收100%2

立杆占用以根/天为计算单位,标准按表列标准的50%收取。(3)占用面积以物体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1

路面

水泥、沥青混凝土、条石

平方米/

5

沥青表处

平方米/

3

泥碎、片石、矿渣

平方米/

1

2

附属设施

路肩、人行道(硬质

平方米/

2

路肩、人行道(软质

平方米/

1

排水边沟、天沟

(人工砌筑

平方米/

3

排水边沟、天沟(石质

平方米/

2

排水边沟、天沟(土质

平方米/

1


其它附属设施

平方米/

1

2

占用公路用地:公路用地

平方米/

5

1)不足半月按半月计算,超过半月按1月计算。(2因历史原因形成公路穿越乡镇部分,对其两旁的建筑物不收费。

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标牌、广告牌

标牌面积平方米/

0.2-1.8

3

公路用地范围内

1)挖掘费另计。(2穿、跨越以实际占用面积计收。

埋设地下工程设施

平方米

45

修建穿、跨越建筑设施

平方米

1900

利用公路桥梁涵洞铺设管线

20

(二

公路路产补偿费

1

修复公路补偿费

1

挖掘公路路面,按路面种

1水泥砼路面,不论挖掘面积大小,均按整版面积计算。2挖掘其他路面,均按实挖面积增加20%计算收费面积。(3挖掘路面需要挖掘基层的,按路面标准加收,挖掘0-50cm不含50cm加收50%计费,50-100cm(不含100cm加收100%计费,以此类推。

沥青、水泥混凝土、条石

平方米

126

沥青表处

平方米

90

泥结碎石

平方米

45

矿渣、炭渣

平方米

27

2

挖掘路缘石、路带石

(石质混凝土块

每延米

45

3

挖掘路肩

平方米

63


(石质、混凝土

挖掘路肩(土质

平方米

36

4

挖掘人行道

(混凝土、方块石

平方米

45

挖掘人行道

(混凝土彩砖

平方米

90

5

挖掘排水边沟、天沟

土质的

每延米

18

石质的

每延米

36

浆砌条石、混凝土块

每延米

117

浆砌块、片石、砖

每延米

90

6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内取土

立方米

18

取石

立方米

36

7

挖掘人工构造物

人工构造物包括:挡土墙、护面墙、引道、护岸、挑水坝、桥、涵及护底等。根据配筋含量

片石砌筑

立方米

135

块石砌筑

立方米

180

条石砌筑

立方米

225

砖混凝土块砌筑

立方米

225

钢筋混凝土砌筑

立方米

400-600

8

挖掘安全隔离礅(石、混凝土砖)

135

9

挖掘安全护栏

钢版网、栅

每延米

360


反光版网、栅

每延米

450

石、混凝土

每延米

45

钢筋混凝土

每延米

90

10

挖掘路面标线

油漆标线

45

磁砖标线

81

大理石标线

100

特种材料标线

180

11

损伤、砍伐行道树胸径<5cm5cm

100-150

1落叶树取下限,常绿树取上限,珍贵树、古树按标10-20倍计算;(2胸径5-20cm20cm的以5cm为基价,直径每增加1cm,加收费15元;3胸径>20cm的,以20cm为基价,直径每增加1cm,加收费20元;4经批准更新砍伐的,按每株10-20元标准收费。

12

挖掘、损伤人工草坪、绿

平方米

50

13

挖掘、损伤绿篱

每延米

100

14

挖掘、损伤花卉

20-100

(15)

上列损坏类

按同等挖掘类

2

公路试车路产补偿费

1)收费对象是机动车辆制造、修理厂。(2)必须在公路上试车的,应征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同意,并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领试车号牌,在指定路段和时间内进行3)按号牌每月计收。

1

2(不含)以下车辆

/试车牌

20

2

2-5吨车辆

/试车牌

30


3

5-10吨车辆

/试车牌

60

4

10(含)以上车辆

/试车牌

80

3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补偿费

1)跨越区、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审批。(2凡因超限运输对桥梁、涵洞、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及公路管理机构进行勘测、方案论证、加固、改造,按实际产生费用,向承运人收取。

3)损坏公路及一切附属设施,按实际修复费收取赔偿费。

1

车货总质量40-50吨,其轴载质量未超过规定值

/公里

0.05

2

车货总质量40-50吨,其轴载质量超过规定值

/公里

0.10

3

车货总质量50吨以上,其轴载质量未超过规定

/公里

0.10

4

车货总质量50吨以上,其轴载质量超过规定值

/公里

0.15

5

超轴载质量

/公里

0.10

6

车货总长、宽、高超过20米、3.5米、4.5米以上;车货总质量在50以上

/

20

按运价的5%收取监护费

7

车货总长、宽、高超过20米、3米、4.3米,其轴载质量未超过规定值

/

20

4

特种机具通行公路补偿

公里

200

指铁轮车、履带车等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


(三

公路路产赔偿费

1

污染公路路面

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算

1

一般废污水、泥石、散落

水泥混凝土

平方米

10

沥青油路

平方米

10

泥结路

平方米

15

2

工业废污水、油污

水泥混凝土

平方米

80

沥青油路

平方米

90

泥结路

平方米

70

3

酸类及其它化学物质

水泥混凝土

平方米

135

沥青路面

平方米

135

泥结路

平方米

100

4

玻璃

平方米

50

2

污染路肩、人行道

1

一般废污水、泥石、散落

平方米

20

2

工业废污水、油污

平方米

40

3

酸类及其它化学物质

平方米

60

3

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倾倒弃土、垃圾污染费

立方米

180


4

车载货物拖挂损坏路面按路面种类

1

沥青、水泥混凝土、条石

M/

9

2

沥青表处

M/

4.50

3

泥结碎石、矿渣、炭渣

M/

2.70

5

机动车损坏路面,按路面种类

1

沥青、水泥混凝土、条石

平方米

45

2

沥青表处

平方米

27

3

泥结碎石、矿渣、炭渣

平方米

18

6

损坏桥梁栏杆

1

石质

每延米

135

2

钢筋混凝土

每延米

180

3

钢质

每延米

360

7

损坏防撞护栏

1

波形版

每延米

300

2

波形版端头组件

300

3

波形版立柱

250

8

损坏隔离网

(1)

刺铁丝

每延米

80

钢版网

平方米

200

9

损坏里程碑、界碑

按材质定

(1)

碑身

100-200

(2)

碑座

80-100


10

损坏百米桩

30-50

按材质定

11

损坏标志牌

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算

(1)

混凝土

平方米

135

(2)

钢质

平方米

180

(3)

铝合金反光标志工程级)

平方米

800

(4)

铝合金反光标志高强级)

平方米

2000

(5)

门式支架标志牌

孔、跨

30000

12

损坏标志牌立柱

(1)

石质

300

(2)

钢筋混凝土

250

(3)

单柱式钢立柱

400

(4)

双柱式钢立柱

800

(5)

单悬臂式钢立柱

1500

(6)

双悬臂式钢立柱

2000

13

损坏禁止通行横杆

(1)

木、竹

180

(2)

金属

360

(3)

横杆立柱

180

14

未列项目

按实际造价的15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