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9733952463K/2021-00003 | [ 发文字号 ] | 城交通发〔2020〕314 号 |
[ 主题分类 ] | 交通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城口县交通运输委员会 | ||
[ 成文日期 ] | 2020-12-21 | [ 发布日期 ] | 2020-12-27 |
城口县交通局关于印发《城口县交通局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城口县交通局
关于印发《城口县交通局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县高速办,县高铁办,局管各单位,交通各企业:
城口县交通局
2020年12月21日
城口县交通局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局机关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监管,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防范法律风险,根据《民法典》 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单位在开展行政管理、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商事活动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谈判、协商,订立、履行合同,适用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一)租赁、承包、买卖合同;
(二)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三)政府采购合同;
(四)借款合同;
(五)劳务合同或劳动合同;
(六)以县交通局名义签订的其他合同。
第四条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调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订立、履行合同,实行事前法律风险评估、事中法律监控、事后法律手段补救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本单位对订立合同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和备案制度,并定期对已签订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清理。局安全法制科具体负责本单位对外订立合同的合法性审查、编号、备案、登记、清理等工作。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不得签订合同,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承办科室可以根据审查意见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文本再次报局安全法制科组织合法性审查。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或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合同,局安全法制科应组织法律顾问进行论证,最终合同文本必须经县交通局党委审定。
第七条对合同的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二)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三)合同形式是否合法;
(四)合同条款是否完整、有效;
(五)合同变更、违约责任、争议处理条款是否合法;
(六)合同是否有违反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条款。
第八条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上报的合同,严格执行《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城府办发〔2020〕38号)要求,并由合同承办科室依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九条本单位需要对外签订的合同,应当明确承办科室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第十条合同承办科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书面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局安全法制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根据局安全法制科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局安全法制科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七)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八)保管合同文本,及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清理、建档、移交。
第十一条本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且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身份信息)、法定代表人及其身份信息、通讯地址及其方式;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及违约责任承担比例,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合同份数、订立日期;
(九)其他条款。
第十二条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超越本单位行政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
(二)违反法律规定以本单位名义对外提供担保;
(三)以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
(四)违反规定从事经营性活动;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第十三条合同签订后,承办科室应将合同副本报局办公室、局安全法制科备案。
第十四条重大行政合同或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合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县司法局或县国资管理中心审核或备案。
第十五条合同签订后,承办科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做好履行合同的相关工作。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科室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风险,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合同订立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和资料,合同承办科室应当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合同承办科室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签订、履行合同的工作中徇私舞弊、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