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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口县“十四五”乡村振兴农业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2-02-17


城农发〔202230

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印发《城口县“十四五”乡村振兴农业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城口县“十四五”乡村振兴农业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农业农村工委(县农业农村委)2022年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217日    




城口县“十四五”乡村振兴农业项目资金

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城口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21-2025年)》和《城口县“十四五”乡村产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扎实推进我县“十四五”乡村特色产业提升,建立健全我县农业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机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主要是指县农业农村委在“十四五”期间下达的,县农业农村委(或委属事业单位)作为业主单位,以及县农业农村委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的财政资金项目。

第三条  项目安排原则。

(一)遵从规划。严格执行《城口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21-2025年)》《城口县“十四五”乡村产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城口县乡村特色产业提升行动计划》及年度产业政策,确保重点建设任务、项目的落实,对于规划及计划以外的项目建设,原则上不予支持。

(二)方向清晰。围绕城口山地鸡、城口老腊肉(生猪)、中药材、食用菌等优势特色产业,中蜂、茶叶、核桃、笋竹、冷水鱼、草食牲畜等区域性特色产业,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农产品加工)及农文旅融合产业,支持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生产、完善基础设施、技术创新、科技推广、品种繁育、品牌培育和产品营销等产业相关事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乡镇(街道)作为业主单位实施的乡村产业提升示范基地和乡村产业提升基地等产业类项目,由各乡镇(街道)结合实际,围绕乡村特色产业提升示范基地创建指导名录,分产业谋划到2025年,滚动入库、动态调整,形成5年项目储备库。未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乡镇(街道)将5年项目分年度提出实施计划、测算资金量,按照县级统一时间安排,经县农业农村委综合评审通过后,报入对应年度的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

第五条  县农业农村委(或委属事业单位)作为业主单位的项目,由各业务科室(站所)在上年度末提出下一年度实施计划,形成县农业农村委直接实施项目库。产业类项目报入对应年度的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由规划与乡村产业发展科统筹;业务类项目由计划财务审计科统筹。


第三章 立项审批及公示

第六条  纳入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的项目,根据县级资金安排和项目轻重缓急,分批次竞争立项。业主单位须按照文件要求按时提交详细的实施方案进行评审,通过后以正式文件(附具体实施内容和资金投入概算)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下达批复文件。初审、复审未通过或超时未报送实施方案的取消本轮项目立项资格。

第七条  业务类项目由县农业农村委各业务科室(站所)参考资金到位情况,据实将资金使用计划报计划财务审计科汇总后函告县财政部门,并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实施。

第八条  落实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业主单位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政务公示栏等形式,公示公告项目建设规模、内容、资金额度和建设时限,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章 项目验收及资金拨付

第九条  业主单位应按照实施方案完成建设,由项目业主单位验收后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条  先建后补类项目,由市场主体申请,业主单位验收后一次性拨付项目资金,原则上不允许提前拨付;乡镇(街道)和县农业农村委作为业主单位实施的非先建后补类项目,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按程序报账。

第十一条  工程类项目资金的支(拨)付,原则上按项目启动、进度过半、竣工验收三个阶段进行。项目实施合同签订并经业主单位确认项目启动后,拨付30-50%的启动资金;项目建设进度过半,由项目实施单位申请,业主单位复核确认后,拨付70%的进度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实施单位申请,业主单位复核确认后,将项目资金通过县财政局“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全部支付给项目实施单位。同时,项目实施单位按项目资金财政投入额的3%缴给业主单位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二条  跨年度实施项目须完成年度计划任务,业主单位按各年度需完成的建设内容确定当年投资计划,将项目资金分配到不同自然年,限期完成资金拨付,确保资金拨付进度达到要求。


第五章 项目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业主单位验收项目后,每年由县农业农村委组织三方机构开展抽查审计。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整改落实的全过程负责;凡被审计单位在审计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县农业农村委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需实施后续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按要求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对拒不配合审计工作或审计整改不到位的单位,暂停后续项目安排。

第六章 项目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业主单位须及时将项目立项文件、资金文件、实施合同、验收意见及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招投标文书、项目实施资料、报账凭证、预决算书和财务资料等文件资料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要落实项目管护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项目资产后续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必须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对转移、挪用、拖欠、挤占、贪污项目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遇县级政策调整,以县级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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