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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2023年家庭农场规范提升项目实施方案

日期:2023-07-24

城口县2023年家庭农场规范提升项目
实施方案

一、实施依据

根据《中共城口县委办公室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城委办发〔20222号)和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口县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城农发〔202265号)文件要求,开展2023年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奖补培育工作。

二、申报主体及条件

(一)申报主体

在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注册登记,并于2023510日前在县农业农村委备案的家庭农场中评选,符合《城口县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及监测办法》规定的标准。被市场监管部门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存在税收违规违法行为的家庭农场不予申报。

(二)申报条件

示范家庭农场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1.根据《城口县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及监测办法》确定的规模标准。

2.参加过家庭农场相关培训、使用“家庭农场随手记”软件记账、未享受过政策补助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3.享受过家庭农场政策补助的,申报内容不得重复,且支持比例不超过30%,连续申报不得超过两年。

4.对其他家庭农场开展农业生产有示范带动作用。

(三)申报资料

1.《城口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2.补助资金使用方案;

3.近一年的生产和销售收支记录;

4.厂房场地、办公设施设备、附属设施等证明材料;(非必报资料)

5.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非必报资料)

6.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等证明材料;品牌商标证明等材料。(非必报资料)

凡是复印、复制的材料均需同时加盖家庭农场印章,以确认复印件、复制件与原件一致。

三、申报程序

(一)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由家庭农场于2023517日前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申报,根据《城口县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及监测办法》要求,填写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二)乡镇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提出申请的家庭农场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核,初核通过的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后于2023519日前报县农业农村委。

(三)县级评定。县农业农村委对乡镇(街道)推荐的家庭农场进行评审,评定通过并公示无异议的,给予评定的县级示范场一次性奖励。

四、评选名额和补助标准

示范家庭农场从申报名单中择优选取1020个,补助标准为3万—6万元。

五、申报时间

请于2023519日前将申报资料纸质版(一式两份),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委土城办公点2-5室,联系人:石安妮,电话:18183160876

六、有关要求

(一)申报单位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

(二)各乡镇(街道)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真实性审查、复核、推荐等工作。

要严格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认真执行评定工作纪律。县农业农村委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的家庭农场进行评审,奖补结果在“城口县农业农村委网”公示。


附件1

城口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农场名称

农场主姓名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成员数

总数

常年雇工数

农场地址

乡镇(街道)村(居)

农场开办时间

经营类型

种植养殖种养结合其他

产品名称

商标名称

经营规模

亩或头(只)

本年度经营

总收入

万元

本年度经营

净收入

万元

参加培训情况

近一年是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近一年有无较为

严重的银行信贷

失信记录

近一年是否发生过重大农业环境污染事故

承诺书

本人承诺在申报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过程中诚实守信,所填写的内容以及提交的申报材料都是真实准确的。如有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愿意接受被取消县级示范称号的处理,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承诺人:

乡镇(街道)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县级部门

评审意见

单位盖章:

备注:此表正反双面打印,一式两份。







附件2

补助资金使用方案

一、建设内容及规模

二、资金额度

三、绩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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