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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及扶持办法

日期:2021-11-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工作,加快培育适应和引领现代农业发展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根据《农业部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农人发﹝2015﹞3号)和《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的通知》(渝农发〔2017150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的认定管理,鼓励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参加农业职业技能鉴定,同时纳入到新型职业农民的统计范围。

第四条 城口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严格标准,动态管理,政策扶持”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其产业规模、技能水平、经济架构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五条 对认定的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作为享受扶持政策的有效凭证。

第六条 城口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委负责,各乡镇(街道)、村(社)、培训机构参与。

第二章  认定条件及标准

第七条 认定条件

(一)在城口县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且经营产业符合城口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并达到一定规模,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等。

(二)年龄原则上在18‒60岁之间(产业经营特别突出的可适当放宽年龄界限),有适应农业职业要求的劳动能力,多数时间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在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等方面无不良反映。

(三)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原则上应有初中及以上学历,认定等级为高级者原则上应具备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

(四)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生产技能,参加过城口县组织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

(五)具有三年以上生产经营实践,或在一定范围内被公认是“土专家”“田秀才”。

第八条 认定标准

(一)经营收入

1. 初级:个人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生产经营收入,为城口县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上。

2. 中级:个人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生产经营收入,为城口县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以上。

3. 高级:个人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生产经营收入,为城口县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以上。

(二)生产经营规模

具有实现经济收入目标的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城口县新型职业农民(初中高级)认定标准见附件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自愿申请。自愿参加认定的职业农民填写《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个人身份证、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证书、学历证明以及相关佐证资料(如职业资格证、工商执照、业绩证明、产品认证证书等)。

第十条 村镇推荐。村(居)委和乡镇政府对申请人填报信息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审核认定。县农业农村委组织新型职业农民认定评审小组进行审核、评审,并出具认定意见。

第十二条 公示备案。经新型职业农民认定评审小组认定的初级、中级新型职业农民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的初、中级认定名单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拟认定的高级新型职业农民由县农业农村委报市农业农村委审批确定。

第十三条 证书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为农业部统一证书式样。初、中级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由县农业农村委颁发和管理,高级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颁发和管理按市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对已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开展技术帮扶跟踪服务和继续教育培训,分期分批选送新型职业农民免费参加各级农业部门组织的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升其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农产品市场营销等综合素质。

第十五条 城口县现有农业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在项目申报、土地流转、金融贷款、品牌认证、产品营销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扶持。

第十六条 经认定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职业农民,根据认定等级给予一次性的现金补助。补助标准为:初级1000元,中级2000元,高级3000元。

第十七条 新型职业农民是现代农业和新农村的优秀代表,每年在新型职业农民中评定“城口县十佳农民”,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不断壮大新型职业农民队伍营造良好氛围。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对已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每年由县农业农村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村居两级对其产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参加教育培训等方面进行核查,对核查不合格的进行强化培训;若连续两年核查不合格,取消其资格并注销其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第十九条 对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违规违法和不诚信经营、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出现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安全生产事件、破坏农业生态环境以及生产经营水平低下的,或其它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新型职业农民的,取消其资格并注销其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第二十条 县农广校具体负责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及扶持工作。经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纳入中国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动态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城口县新型职业农民(初中高级)认定标准



城口县新型职业农民(初中高级)认定标准


细分类别

级别

评定标准

种植

初级

原则上种植粮油作物面积8亩以上15亩以下,种植经济作物面积5亩以上10亩以下,产值、亩产高于当地平均水平;经营收入为我县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上。

中级

原则上种植粮油作物面积15亩以上30亩以下,种植经济作物面积10亩以上20亩以下,产值、亩产高于当地平均水平;经营收入为我县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以上。

高级

原则上种植粮油作物面积30亩以上,种植经济作物面积20亩以上,产值、亩产高于平均水平;经营收入为我县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以上。

养殖

初级

原则上生猪养殖年存栏50-100头,城口山地鸡出栏500-2000只、中蜂50-100群;经营收入为我县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上。

中级

原则上生猪养殖年存栏100-300头,城口山地鸡出栏2000-5000只、中蜂100-150群;经营收入为我县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以上。

高级

原则上生猪养殖年存栏300头以上,城口山地鸡出栏5000只以上、中蜂150群以上;经营收入为我县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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