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促进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渝农发〔2017〕138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委、畜牧兽医局(中心),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委属有关单位:
促进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全国兽医卫生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农医发〔2016〕46号)精神,适应兽医社会化服务新需求新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整合政府与市场资源,培育新型兽医队伍,创新兽医管理体制机制的关键举措。为了促进全市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
自2007年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任务完成以来,全市兽医服务体系按照公共服务和社会化服务两个体系相对独立运行,分别履行兽医公益性和经营性职能,兽医各项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重大动物疫病综合防控工作绩效考核多年位居全国前列。但在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任务越来越重、要求越来越高的大环境下,兽医公共服务体系监管职能不断增加,迫切需要政府加快整合社会资源,引导社会投资,发展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向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更精细、更专业、更高效的高层次兽医服务。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坚持把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推动兽医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政府引导、自愿加入;因地制宜、多元发展;市场运作、民办公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规范管理、持续发展”的原则,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因地制宜研究制定并落实相关政策,有效促进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二、稳中求进,积极培育多元化兽医社会化服务主体
各地在进一步巩固兽医公共服务体系基础上,稳中求进,综合运用畜牧兽医扶持补贴政策、金融保险杠杆、资源整合、行业自律等市场化手段,积极引导社会力量进入兽医社会化服务领域,建立和完善生产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政府依法监管和社会广泛参与的兽医社会化服务管理新机制。力争通过3-5年时间,构建起主体多元、覆盖全面、服务规范、机制灵活、运转高效的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开创公共服务与社会化服务互相补充、分层发展的兽医服务体系新局面。
(一)引导资源整合,鼓励创建动物防疫专业合作社。积极培育和发展乡村兽医,逐步实现村级动物防疫员整体具备乡村兽医或执业兽医资质。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遵循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积极引导乡村兽医和村级动物防疫员资源整合,创建动物防疫专业合作社,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向养殖场户提供高质量的免疫、阉割、诊疗、用药等专业化兽医服务。
(二)支持动物诊疗机构发展,鼓励城镇动物诊疗机构开展食品动物兽医服务。进一步发展城镇动物诊疗机构,为城镇居民提供良好的宠物、观赏动物等动物的诊疗保健、公共卫生安全等服务,满足城镇兽医服务需求;积极探索主要为食品动物养殖服务的动物诊疗机构的发展路径,建立以移动、巡回诊疗方式为主的区域性食品动物诊疗机构;鼓励城镇动物诊疗机构直接开展或建立分支机构开展食品动物兽医服务;鼓励动物诊疗机构开展标准化建设、实行连锁式经营,探索通过“互联网+”、移动诊疗、巡回诊疗等方式,扩大兽医诊疗服务半径,提高服务质量。
(三)支持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增加兽医服务项目,鼓励其在售后服务中开展兽医服务。对具备动物诊疗条件的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支持其申办动物诊疗许可,允许其增加兽医服务项目。对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的具备乡村兽医、执业助理兽医师、执业兽医师资格的兽医人员,按照规定予以兽医从业登记、备案或注册,鼓励其在售后服务中按规定开展兽医服务。
(四)鼓励养殖龙头企业、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行业协会开展兽医服务。具备乡村兽医、执业助理兽医师、执业兽医师资格的兽医人员,按照规定予以兽医从业登记、备案或注册,鼓励其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兽医服务。鼓励大中型屠宰企业兽医卫生检验机构为小型屠宰企业(包括屠宰场点)提供兽医卫生检验等兽医服务。要支持兽医行业组织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资源整合、行业自律、专业服务和权益维护。
(五)鼓励科研院所业务拓展,建立实习基地开展兽医服务。积极鼓励大中专兽医相关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兽医专业教学实习基地、兽医科学研究实验基地,通过合约的方式,在约定的范围内开展强制免疫、消毒等兽医服务。
三、加强管理,切实规范兽医社会化服务行为
(一)强化调研和示范引导。市场是兽医社会化服务的源动力。各地要对辖区内的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个人和市场需求开展调研,摸清底数,把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纳入享受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业专业合作社等相关政策支持范围,制定针对性的方案和措施,大力开拓兽医社会化服务市场,提高兽医社会化服务的组织化水平,引导和促进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要结合基层农技人员的知识更新培训和学历提升计划等,对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兽医从业人员进行针对性培训,不断提高从业兽医人员的服务能力和水平。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开展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试点示范工作。及时总结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成效和经验,树立一批兽医社会化服务的示范典型,积极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品牌建设。
(二)强化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各地要转变政府职能,改变政府兽医部门“大包大揽”和擅自聘请兽医人员的传统观念,集中力量把日益繁重的政府兽医监管职能履行好。要提高动物防疫补助使用效率,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把一些可以由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接的兽医公共服务职能,采取政府订购、定向委托、奖励补助、招投标等方式,交由具有资质、具备能力的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引导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参与兽医公共服务,促进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要积极探索和扩展政府购买兽医公共服务的范围,逐步将散养畜禽的强制免疫与圈舍消毒、疫情普查、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协助检查与消毒、动物检疫的协助检查、养殖环节病死动物现场确认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现场监督等兽医公共服务纳入政府购买范围。
(三)强化兽医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各地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兽医从业行为实行分类监督管理。一是对以乡村兽医为主体的动物防疫专业合作社,其从业行为依法纳入乡村兽医从业行为进行管理。对不具备开办动物诊疗机构条件的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鼓励纳入乡村兽医登记管理,优先登记。对兽医体制改革时因人员分流等原因组建的不具备动物诊疗机构资质的乡镇动物医院、动物防疫服务公司,其从业行为纳入乡村兽医从业行为管理。二是对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从业行为,依法实行动物诊疗机构行政许可和执业兽医备案与注册管理,鼓励其开展对食品动物的移动、巡回诊疗。三是对以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实验动物饲育单位、兽药生产企业、动物园等单位名义注册或者备案的执业兽医,仅限于在本单位开展兽医服务,不得对外开展兽医执业活动,但对于实行公司+农户经营方式的龙头养殖企业,其注册或者备案的执业兽医可以对关联农户开展兽医执业活动。四是要按照 “以监促防,以监计酬”兽医工作考评机制,加强对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接的兽医公共服务项目进行考核,确保政府兽医公共服务的质量。兽医公共服务人员不得擅自和私自开展有偿兽医社会化服务活动,扰乱兽医社会化服务市场。五是要建立健全兽医社会化服务投诉监督体系,建立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信用机制,强化行业自律管理,要规范服务收费,促进其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2017年5月23日